送了彩禮不結婚彩禮還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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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了彩禮不結婚彩禮還退嗎,不結婚的彩禮是要退的。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下面跟大傢俱體說說送了彩禮不結婚彩禮還退嗎。
一、給完彩禮沒結婚能退嗎
1、給完彩禮沒結婚能退。符合退還彩禮的條件“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是可以要求退還的。男女雙方沒有領結婚證,女方需要退還彩禮,但退還數額要根據具體情況定,不一定是全額退還。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訂婚彩禮給一半還是全額給付
對於訂婚彩禮的錢給一半或者全額給付都是可以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如今結婚少不了彩禮,這對許多男方家庭來說都是一個不小的負擔,但沒有又不行,可在有些時候,即便是男方給了彩禮,到最後也會因爲一些原因導致雙方沒有結婚,那麼到了這個時候,彩禮該不該退,該退多少就成了雙方糾紛的焦點。
那麼給了彩禮但沒結婚,彩禮到底需不需要退還?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例來具體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王女士有個兒子叫小郭,早就到了該結婚的年紀,不過王女士對此倒不是很操心,因爲小郭已經有了女朋友。
女孩叫小張,與小郭相戀多年,兩人的感情一直都還不錯,到了該結婚的年紀之後,兩人便開始談婚論嫁,雙方家長對兩人的婚事也比較滿意,所以一切都進行得很順利,經過兩家協商,結婚的彩禮錢定在了十萬塊錢。
王女士的經濟條件還不錯,所以她沒有多說,商量好之後不久,她就親自帶着小郭到小張家長,將十萬塊的彩禮錢交到了小張的父母手中,這門婚事也就算是定了下來。但就在王女士爲了兩人的婚事做準備的時候。
小郭卻突然與小張因爲感情不和分了手,這讓王女士有些措手不及,但她也沒法強迫小郭,不過那十萬塊的彩禮錢必須得要回來,於是王女士就帶着小郭多次找到小張,要求她返還彩禮錢,可小張卻一直都拒絕返還。
後來小郭結了婚,但與小張之間的糾紛仍沒有解決,於是在忙完小郭的婚事之後,王女士便將小張告上了法庭,但在法庭上,小張卻稱事實並非王女士與小郭所說的那樣,她稱自己與小張之前只是戀人關係,並未達到談婚論嫁的地步。
而且她從未收取過王女士或是小郭給出的十萬塊彩禮,反倒是小郭還多次找她借錢,直到小郭結婚前,王女士才替小郭將欠的錢還清,而且小郭在與她分手之後沒多久就結了婚,因此她懷疑小郭有在與她戀愛時就已經與他人交往的嫌疑。因此她不同意王女士的任何訴訟請求。
那麼事實到底是如何,最關鍵的還是證據,爲此王女士提供了當時她與小張及其家人就彩禮問題協商時的錄音,在錄音中,可以明顯地判斷出王女士的確給付了這十萬元的彩禮,但小張對此並不認可,可她也無法出具反證。
因此王女士支付彩禮爲事實,那麼小張需不需要退還?由於案件發生時,《民法典》尚未實施,因此此案的法律依據應當參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與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在本案中,王女士與小郭以結婚爲目的`支付彩禮爲事實,小張也的確收取了彩禮,但是兩人最後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於該規定中第一款的情形,因此小張應該退還這十萬元彩禮。
如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相關規定中也沿用了這一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給付彩禮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因此無論是在《民法典》開始實施之前還是之後,給付彩禮之後,只要滿足上述規定中的條件,那麼給付方都有權索回。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便是滿足上述規定中的第(二)、(三)項中的條件,彩禮也是無法退還的。
具體來說有如下幾種情形: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在這一情形下,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完全成立,所以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從情理上,彩禮都不能退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這一情形是從道德評價角度出發的,因爲在人們的眼裏,舉辦婚禮並且同居生活就是結婚的標誌,因此未辦理結婚手續的男女,只要是舉辦了婚禮,並長期同居生活,人們便會默認兩人爲夫妻,這樣一來女方所受到的道德評價就會降低,因此彩禮無法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這一情形其實與第二種情形類似,而且比其更加牢固。四、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在這種情形中,彩禮已經被用於兩人的共同生活,要求返還的權利客體已經不存在,因此無法返還。五、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彩禮作爲一種風俗,在我國已經存在了很多年,已經成了人們約定俗成的一件事,因此法律並未禁止,但試圖借彩禮謀取私利或是破壞婚姻自由的,這樣的行爲就是不被法律所認可的,此外,過高的彩禮在法律上也不被提倡。
在男方給彩禮後,女方不結婚一般要退還彩禮的。因爲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有男女雙方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給付方因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的,彩禮應當要退還。後兩種情形,以雙方離婚爲前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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