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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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係,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那麼下面跟大家分享離婚後財產怎麼分配。
一、離婚後財產分配方式
1、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係,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着夫妻財產分配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配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
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
2、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依《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民法典》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爲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民法典》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民法典》第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配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該法的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於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願。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佔的比較大的情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三、離婚財產分割要找律師嗎?
如果你和對方在案件事實上各執一詞,且證據混亂,或者法律問題比較疑難,又或者案件結果對你的影響特別大的,那還是有必要請律師全程參與。 律師一般在民事糾紛中能替你幹兩件事:
1、跑腿處理雜務。比如立案、繳費退費、收發法院材料、與書記員和承辦法官溝通、調解、出庭等。
2、幫你答疑解惑,減少敗訴風險,提高勝訴概率。比如你可以讓律師分析、支招,告訴你什麼事情能說能做,什麼事情不能說不能做,該不該提前保全公證,以及律師可以幫你寫起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質證意見,在法庭上跟對方你來我往的辯論,向法官陳述觀點,然後和對方拉扯談判調解等。
總而言之,正經的律師對客戶當事人的作用就是,節省時間精力,提高效率,最大化維護合法權利。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修訂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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