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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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填寫的是父母、配偶、子女的信息

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1

家庭狀況一欄在填寫時需要根據表格提供的目錄信息填寫,一般包括姓名、年齡、與本人關係、工作單位、職業、收入、健康狀況、聯繫電話、居住地址等信息,將表格中需要填寫的信息完整填完。

家庭狀況一欄怎麼填寫用不用填完

家庭狀況,即家庭成員情況,主要填寫的是父母、配偶、子女的信息,如果沒有配偶和子女,只需填寫父母的信息即可,注意不要與社會關係混淆。

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
  

在填寫審覈比較嚴格的表格時,一般是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家庭成員信息,除了父母以外,可以填寫和本人長期在一起生活的`親屬,例如祖父、祖母。

社會關係一般指的是本人的旁系親屬,包括岳父、岳母、伯伯、叔叔、叔母、舅舅、舅母、甥、侄等,如果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填寫學習單位。

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2

夫妻關係  

夫妻關係是指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古代的夫妻關係立法採用夫妻一體主義。夫妻一體主義也稱夫妻同體主義,是指男女結婚後,夫妻合爲一體,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但實質上是採用夫權主義,妻之人格爲夫之人格所吸收,妻的活動由丈夫代表,妻子喪失民事法律行爲能力及訴訟行爲能力及管理、用益和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等。19世紀以後西方各國的夫妻立法採取夫妻別體主義。夫妻別體主義是指夫妻結婚以後男女平等,各自保有獨立人格,夫妻平等享有民事法律行爲能力、訴訟行爲能力、對財產享有所有權的能力及對個人財產擁有管理、用益和處分的能力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的能力等。但是現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夫妻不平等的殘餘。

我國《婚姻法》關於家庭關係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爲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 第2張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

(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係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

家庭關係一欄怎麼填寫3

家庭關係指的是什麼

家庭關係指的是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是家庭成員之間固有的特定關係,表現爲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聯繫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聯結家庭成員之間的紐帶。它的特點是以婚姻和血緣爲主體,並由有婚姻和血緣關係的人生活在一起構成,表現爲組成家庭的各成員之間特殊的相互行爲。

家庭關係的分類

家庭關係可以分爲三大類

1.夫妻關係

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2.父母子女關係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找法網提醒,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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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爲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爲: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3.其他近親屬關係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

家庭關係的內容

家庭關係的內容根據具體的主體有所不同,這裏以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爲例子,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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