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包辦婚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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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包辦婚姻的危害,包辦婚姻是指男方以家長或長輩的名義,通過向女方提出結婚的要求,來達到結婚目的,不僅損害了婚姻自由,而且有悖於社會公德,下面分享辦包辦婚姻的危害。
一、包辦婚姻的危害
在包辦婚姻中,父母包辦了子女的婚姻,剝奪了其受教育的權利;使子女不能享受到國家頒佈的各項福利和教育措施所帶來的好處;使子女失去了個性發展的空間和自由。父母在對子女包辦婚姻前,首先應瞭解一些關於婚姻方面的知識。
如:《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其次要懂得什麼是家庭、社會和國家所倡導的家庭美德,學會與父母交流、溝通之道。最後要知道自己爲什麼而嫁人、如何對待公婆以及婚姻後要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等。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在包辦婚姻中所帶來的各種弊端。
二、包辦婚姻的原因
包辦婚姻的產生有其歷史背景,社會環境及個人因素兩方面的原因。從歷史的角度看,中國封建統治下的中國社會,男女之間存在着嚴重的不平等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男多女少和婚姻狀況不平等所造成的。但從整個社會環境看,包辦婚姻現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男女之間不平等所引起的,尤其是女性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使許多女性無法選擇自己真正中意的`男性做丈夫或妻子;另外由於婚姻觀念和傳統思想對婦女造成了嚴重束縛,使一些女青年對婚姻充滿了恐懼和絕望心理。
三、父母包辦婚姻子女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可以對子女進行管教和撫養,但是禁止包辦婚姻。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所以,如果父母因包辦婚姻而使自己的兒子、女兒處於不利地位的,那麼,應該由男方和女方共同負擔。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離婚的情況下才能夠由男方負擔子女的撫養費。但是,如果女方因身體不好而不能生育孩子,那麼也可以由女方負擔自己所生孩子的撫養費。
四、建議有關部門加強對包辦婚姻的監管
父母包辦婚姻是一種社會現象,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包辦家庭的監管力度,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依法打擊和取締違法行爲。首先,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包辦婚姻的宣傳力度;其次,建立舉報制度。
一、概念界定
所謂“包辦”,是相對於自由戀愛而言的,是由男方要求女方必須與其父母或親友相許所形成的一種包辦婚姻。所謂“包辦”,即指不經當事人同意而強迫結婚。我國傳統社會以家族爲單位組建家庭,父母爲家長。在這種家庭結構中,父母往往只關心子女的物質生活、文化學習和生活習慣而對子女的教育、成長、工作等其他方面不聞不問,這就造成了子女從小被家長以“三從四德”(即夫妻要平等、夫妻間要互相尊重、父母要尊重子女)教育、培養。
二、包辦婚姻的表現形式
包辦婚姻是一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形式。包辦婚姻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其一,是指男女雙方父母爲自己的子女訂立婚約,並約定由父母作主舉行婚禮;其二,是指男子以強迫手段與女子訂婚(或娶妾);其三,是指男女雙方因種種原因未能成婚時,由男家或女方家另行訂下婚約。
所謂“男家”,是指包辦婚姻的一方爲自己的兒女(或子女爲男方家、男方本人)訂下婚約;所謂“女家”,是指包辦婚姻中男方給女子定親或娶妻時提出的婚約。所謂"男家"、"男"和“女”之間不平等關係以及男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思想的發展對婦女解放起了重要作用。
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所謂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規定及當事人意願,自主地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不受任何干涉的一種人權。自由是指人的自主選擇行爲和結果。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有選擇權、自主決定權、婚姻關係建立權以及其他一切與夫妻自身利益有關之權利。而“家庭倫理”和“婚姻倫理”則分別指夫妻之間在法律規定之內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包辦婚姻是不是合理?
律師解答:
包辦婚姻,就是指夫妻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包含父母違反婚姻自由標準在違反婚姻生活被告方自行的基本原則的情形下,逼迫其簽訂的婚姻生活。
在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明文規定嚴禁包辦代替、買賣婚姻和別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個人行爲,嚴禁借婚姻生活索取財產。
第五條還要求領結婚證需要雙方徹底自行,不能任何一方對他方強進行逼迫或其他第三者進行干涉,由此可見包辦代替、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方式及其借婚姻生活索取財產的情形全是被明令禁止的。
刑事辯護律師填補: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很多財產爲目地逼迫別人完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個人行爲。
別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個人行爲,其表達形式也許多,例如:父母干涉兒女婚姻生活、兒女干涉離異或離婚的父母二婚、干涉離異隨意、干涉再婚隨意、干涉男到女家落戶口,這些。
沒有感情的'包辦婚姻,對以上個人行爲《婚姻法》第3條明文規定:“嚴禁包辦代替、買賣婚姻和別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個人行爲……。”
刑事辯護律師總結:
在我國《刑法》第257條要求:“以暴力行爲干涉別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下列刑期或拘留;犯前述罪,導致受害人身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內刑期。”《刑法》第240條要求:“拐賣人口、少年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內刑期,並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第一款:嚴禁包辦代替、買賣婚姻和別的干涉婚姻自由的個人行爲,嚴禁借婚姻生活索取財產。
第五條:完婚需要雙方徹底自行,不能任何一方對他方進行逼迫或其他第三者進行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沒有感情的包辦婚姻,第一條:父母或別人違反雙方或一方意向的逼迫包辦婚姻可以索取財產爲目地,違背雙方或一方意向而逼迫融合的買賣婚姻,一方需要離異的,假如結婚後彼此並沒有構建起情感,應准許離異,假如完婚一年生植物有兒女夫妻之間已創建了一定情感,應依據夫妻感情的現狀分析和發展前景開展協商,調解沒用的可宣判離異或禁止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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