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老公不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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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離婚老公不離怎麼辦,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跟另一半白頭偕老,婚姻美滿家庭幸福,可是在生活中我們見到比較多的往往是男方提出離婚而女方不同意久久糾纏着,以下分享我想離婚老公不離怎麼辦
我想離婚老公不離怎麼辦1
一、夫妻中一方不願意離婚該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其中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只適用於雙方已經就一切事宜達成共識,而選擇離婚的情況,去法院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有爭議的情況。一方不同離婚怎麼辦?答案就很明瞭了,一方不同意能離婚,離婚方式採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調解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纔會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對於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但是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男方不能訴訟離婚的情況,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列。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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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一、協議離婚最快,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並親自到場
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只要雙方協商好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問題,雙方到民政局辦事離婚就是分分鐘的事,但這種方式只要對方不配合,辦不成!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行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多了一道手續。即使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也需要到民政局先進行離婚預登記,30天的冷靜期過後,夫妻雙方仍要堅持要離婚的,才能發給離婚證,最快時間需要31天。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堅持要離婚的,只能到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到了法院之後又能拖多久?離婚案例也是民事案例,一審的審理期限爲六個月,如果不想離婚的一方找出各種合法理由,可以拖上一年半左右。如果法院一審判決不離婚,原告上訴……別傻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二審也不會改判,上訴純粹是浪費時間。
法律也在訴訟程序上給離婚設置了一個“冷靜期”,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半年之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提起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半年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這僅是實務經驗,並不是法律規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還是要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第二次法院判決離婚的,一般又會拖上三到六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第二三次起訴法院仍不判決離婚的案例也有,但佔少數。曾經有個法院,因爲男方是吸毒人員,多次在開庭時對女方進行人身威脅,法院權衡再三感覺無法保障女方的人身安全一直沒有判決離婚,直到女方五年之後的第五次起訴才判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結果需要等待3-6月左右,第二次起訴仍需要3-6月的時間。如果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稍懂一些法律常識或者有律師支招,案例可以拖延一年半。總之,訴訟離婚雖然也會拖延時間,便畢竟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是有盼頭的。
三、快刀斬亂麻,是應對拖延戰術的最佳選擇
離婚大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要儘快贏得戰爭的勝利,也要講究一些戰略戰術。如我國與美國的貿易戰,雙方打得硝煙瀰漫,但和平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這叫以鬥爭求和談,離婚之戰也應如此!
1、如果雙方都沒有下定決心離婚,僅是以打促和談,哈哈,那就避開孩子吵鬧吧,打打鬧鬧也是一種婚姻生活狀態,只要自己能接受,不用管別人如何說閒話。
2、如果一方下定決心堅持離婚的,另一方始終不配合的,堅持離婚的一方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向對方表明態度。婚是堅定要離,這是原則不容談判,但關於財產、孩子的問題可以商談,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3、適當做出讓步,以利益換時間。如果想離婚的一方想【快】速辦手續,在離婚談判時,可以在財產分割、撫養孩子問題上,給對方做出一些讓步。有時,對方總是故意拖延不辦理也是掌握了想離婚一方的心理弱點。你要想快速離婚,必須拿出條件來和進行交換,滿意了就配合你離婚。如果想離婚的一方不想耗時間,放棄一些利益也是可以考慮的。在向法院起訴期間,雙方仍可邊打邊談,如果在爭吵中能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把離婚證了之後,再撤訴。
4、聘請律師協助也是必要的。雙方能夠協調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不需要花錢請律師。如果對方明顯拖延時間,這時最好請律師寫訴狀出點子,走訴訟之路。請律師最好找那些經常辦理離婚案例的專業律師,他們不但熟悉有關法律規定,關鍵是他們還掌握一些無法在書面上學到的經驗,可以讓當事人少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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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就會判離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明確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並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爲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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