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要求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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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撫養費要求一次付清,離婚撫養權的相關問題,是每一對育有子女的離婚夫妻都要解決的一大問題,很多人想讓對方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爲大家分享離婚撫養費要求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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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條件許可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

2、不具備一次性給付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撫養費,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

離婚撫養費要求一次付清

離婚後撫養費計算、給付期限

《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依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具體的計算方式爲: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依據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獨立生活時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法律只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財物折抵撫養費。對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給付期限及方式,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子女今後的生活。因此,離婚時,應將他們明確地寫在民事判決書中。

撫養費的支付需要根據實際的經濟能力來決定的,如果沒有一次性支付能力的,可以按月或者按年進行分期支付。但是對於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不能夠隨意的降低,撫養費的用途也不可以隨意的變更,本着對孩子負責的態度,要按時支付撫養費,不得私自使用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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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離婚時雙方會對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調,通過簽署離婚協議或者提起訴訟。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撫養費的接收方,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則需要支付撫養費。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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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兩種: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支付數額一般以能支持子女日常生活需求爲準,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支付方,撫養費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撫養費支付方月收入的一半,以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爲最佳。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支付方,則會根據行業的平均收入或者年收入衡量。

離婚撫養費當然可以一次性付清,法律上認爲有條件且雙方都願意的,可以採取一次性付清撫養費的做法,但是一般不建議採取這種做法。一次性支付一般針對的是由於收入和居所不穩定可能導致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比較特殊的是,對於支付方是港澳臺或者外國籍貫時,多采用一次性付清所有撫養費的方式。事實上對於撫養方來說,一次性拿到所有撫養費並非是理想的,雖然免除了每個月要錢的麻煩,然而考慮到支付方收入週期、生活週期和貨幣可能會貶值等多種因素,一次性支付並不利於更好的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

如果是撫養方要求撫養費支付方一次性付清,法院則會考慮支付方的生活條件和個人意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付清孩子的撫養費。如果不存在可以支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生活條件又或是支付方拒絕一次性付清,一般來說法院是不會強制要求支付方一次性付清的。總的來說,採取什麼方式支付還是要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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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小孩的撫養費的法律法規

1、怎樣分攤離婚孩子撫養費用

撫養費包含兒女生活費用、教育費、醫療費用等花費。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要求:離婚之後,一方養育的兒女,另一方應承擔必需的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的一部或所有,承擔花費的是多少和限期的長度,由彼此協議;協議不了時,由人民檢察院判決。

2、怎樣確認離婚孩子撫養費金額

一樣依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要求,但有關兒女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防礙兒女在必需時往父母任何一方明確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預計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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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撫養費給付的時間

3.1、未滿十八歲的,至兒女成年人。假如兒女已滿十六週歲、沒滿十八週歲、以已自身的勞動所得爲保持衣食住行的關鍵來源於的,可給付至十六週歲;

3.2、在學校的,給付至初中畢業。

4、人民法院依據哪些規範確認撫養費

《最高法院有關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離婚糾紛解決子女撫養難題的多個具體意見》第7條要求:兒女撫育費的金額,可依據兒女的實際上必須、父母彼此的承擔工作能力和本地的實際上衣食住行水準確認。有生活來源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全年收入的20-30%的佔比給付。

承擔2個左右兒女撫育費的,佔比可適度提升,但一般不能超過月全年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生活來源的,撫育費的金額可根據當初全年收入或同業競爭年均收入,參考所述佔比確認。有獨特狀況的,可適度提升或減少所述佔比。

5、別的有關子女撫養費的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中,有關兒女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防礙兒女在必需時往父母任何一方明確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預計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38條:離婚之後,不立即養育兒女的父或母,有弔唁兒女的支配權,另一方有幫助的責任。行駛弔唁支配權的方法、時間由被告方協議;協議不了時,由人民檢察院判決。父或母弔唁兒女,不利兒女身體健康的,由人民檢察院依規中斷弔唁的支配權;中斷的理由消退後,理應修復弔唁的支配權。

第39條:離異時,夫婦的共同財產由彼此協議解決;協議不了時,由人民檢察院依據資產的詳細情況,照料兒女和女性利益的標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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