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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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面對這逐年升高的離婚率,越來越多人都關注離婚這個話題,提到離婚,就不得不提及到離婚子女撫養權了,以下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1
1、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以對方拒不將子女交由其撫養爲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認爲,子女撫養權屬於人身性質,本身不具備執行的內容,對於該部分的執行申請法院應當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認爲,此類案件實際上是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的義務,執行的標的爲行爲,故該類案件屬於法院執行的受案範圍。
對於上述兩種意見,筆者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首先,法院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一經生效即產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力,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法律文書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如果在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況下,權利人無法申請強制執行,就等於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讓裁判書變成一紙空文,且會讓不主動履行的義務人逍遙法外,有損法律尊嚴。所以,對該類案件從一開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於法無據。
2、對子女撫養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不能視爲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而應理解爲強制被申請人履行交出子女給申請人撫養的行爲。該類執行案件主要是由於被申請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沒有按照判決的內容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而產生的,但在實際操作時,我們不能將這類案件簡單理解爲只要把孩子強行帶走,然後交給申請人就完事。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執行措施應當限定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通過合法的程序強制被申請人履行義務,而不能對子女的人身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3、爲保證法院裁判文書的嚴肅性及強制力,對於該類案件,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在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員應當向被申請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後果,積極主動地做各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儘可能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
如被申請人仍拒不配合法院主動將子女交由申請人撫養,則可以依法對被申請人採取強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採取強制措施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儘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傷害的事件發生。在處理這一類案件時,還要傾聽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對於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願的未成年人,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選擇。在經查實並非是被申請人拒不將子女交申請人撫養而是基於子女的不願跟隨申請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進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並告知當事人可通過法律途徑變更撫養關係。
二、撫養權的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2
撫養權判決後拒不執行的法律後果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離婚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對於雙方來說,都是一個很煎熬的話題。尤其是未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自己未來能否正常探望、能否與孩子正常溝通,都是未知數。前段時間,我接到了一位母親的求助,她被法院列入執行失信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原因是離婚訴訟時孩子的撫養權判歸了對方,女方認爲對方平時對孩子不管不顧、不瞭解孩子,孩子交給對方,這對孩子很不利。於是,女方便將孩子藏匿了起來,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男方申請了強制執行,最終女方被列入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女方原以爲執行階段拖一拖,自己就可以過段時間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重新拿回孩子的撫養權,然而,一審、二審皆敗訴。
一、撫養權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是否適用強制措施
沒能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爲了不失去孩子,選擇藏匿是一個很常見的做法。很多人認爲,在撫養權層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不是什麼大事兒,畢竟涉及到人身、行爲,法院難以強制執行。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人身的確不可強制執行,但不等於不能適用強制措施,這完全是兩個概念。撫養權判歸對方後選擇藏匿孩子,這並不是一個新鮮事兒。
早在1998年,湖北某地方法院便就孩子撫養權強制執行一事請示過最高院,最高院的答覆是作爲司法解釋性文件,至今有效,即《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覆函》,該文件明確規定,生效判決應當予以執行,但涉及孩子人身,應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人身行爲,但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此外《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也對拒不交付作出明確規定。
總結而言,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爲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拒不配合這一行爲的,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二、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能採取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措施麼?
對於該部分,也存有爭議,有些人認爲對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可以納入失信人名單,但不應當限制高消費,因爲撫養權交付是行爲的給付,並不涉及金錢義務。也有人認爲本着善意執行、家事案件法情理膠着、本着化解矛盾角度等情況,不應當直接採取強制措施,應當注重調解,促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強制措施只能作爲萬不得已才能採取的手段。以上幾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依據《最高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拒不交付子女撫養權的,是符合列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的條件的,此外,強制措施還有拘留、罰款。
法院判了撫養權不執行會有什麼後果3
一、離婚撫養權確定原則,離婚子女撫養權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3.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怎麼爭取
女方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權
1、充分利用法律關於兩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法律規定,來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2、向法院證明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3、提供證據證明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4、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5、提供證據證明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離婚後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如果子女已滿10週歲,則在撫養權判決時應當徵求子女個人的意見。)
6、再婚夫妻,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無其他子女;
7、爭取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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