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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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 婚前買房共同還貸一直是大家關注的問題,離婚之後這就成了很多人都煩惱的事情,以下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
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1
陳某,男,1974年5月出生,杭州人,李某,女,1980年7月出生,杭州人。在2002年底兩人經人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係,在2003年8月份出於結婚考慮,陳某在父母的資助下出資20萬元,並通過銀行按揭貸款30萬元購買了位於江乾區採荷小區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子,10月份兩人登記結婚,並住進該房屋,以雙方的共同收入來償還該房屋貸款,11月份初該套房產證辦出產權登記在男方陳某名下。
婚後雙方在2005年生育一兒子。在2009年陳某從原單位離職於四季青做服裝生意,因賺到錢,在2009年提前還清銀行貸款。後因陳某生意應酬不斷,沒有時間顧家庭,加之李某經常懷疑陳某在外與其他女人有染,爲此兩人經常爭吵不斷,後雙方父母介入協調,結果非但未調和成功,反而引起雙方父母兩家人的爭吵而使雙方分歧更大,期間,兩人經常分居。雙方婚姻關係名存實亡,至2012年3月,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委託代理應訴,雙方在上述房產的分割上起爭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經過開庭前充分詳細的準備,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結合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規定發表了充分的代理意見。
本案代理意見(簡要):
1、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之可能,依法應判處離婚。
2、本案位於採荷小區的爭議房產應判決歸被告陳某所有。
案件審理結果:
後在結合法律規定發表詳細充分的代理意見下一力促成雙方達成訴訟調解。
民事調解書(簡要):房產歸被告(即男方)所有,由被告陳某一次性補償支付給原告李某(即女方)婚後償還貸款的部分及房產增值部分的折價款合計人民幣54萬元,兒子歸女方原告撫養,男方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等。
本案通過代理幫被告陳某順利取得房屋所有權,實現訴訟的預期目的。
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2
婚前一方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子怎麼分割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爲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爲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爲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案情:婚前丈夫按揭買房,房價漲了四倍
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產,房產證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供完房子以後,房子已經升值了4倍多。幾年後,這對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請離婚,作爲家庭財產中的大頭,這套房子究竟歸誰?
結果:房子歸男方,但男方應支付補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後,房子仍歸男方所有。但要向女方支付兩類補償:一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婚後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
律師說法:新婚姻法明確房子,卻易傷感情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產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爲獲得房產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於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產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當然,根據協議優先的原則,如果雙方對房產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產。
自從《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後,不少人普遍感到法律對婚前財產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且由於此類案例的判決,使得許多新婚夫婦爲了在房產證上加一個名字而爭得不可開交,因此也影響了雙方的感情。其實,婚姻中最穩固的依靠是感情而不是房子,讓房子傷了感情是愚蠢的行爲。
婚前買房子婚後共同還房貸財產分割案例3
要離婚房貸共同還貸的怎麼分割
婚前一方所購房屋權屬不因婚姻行爲發生變化
婚前一方申請按揭購房並取得產權,其作爲房屋產權證書載明的權利人,是房屋的少有合法所有者。依照物權理論,物權的變動基於法律行爲或法律行爲以外的事實行爲或法律事件等法律事實而發生。
而結婚作爲一種法律行爲,並非法律所規定的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因此,登記人對於房產的完整的絕對的所有權,無論是身份上抑或財產上,均不受婚姻關係的影響,即婚姻成立以及存續期間,婚前所購的房產權屬不發生任何物權變動,登記人仍然是法定的少有的所有權人。
在我國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下,“一方的婚前財產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變化,也不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發生轉化。與之一致,一方的婚前債務也屬於其個人債務,同樣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和存續而轉化爲共同債務。即婚姻對婚前一方的個人債法律關係不發生任何效力。我國物權變動模式採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依賴於債權的效力,即物權移轉需要以相應的債權合同爲前提”,“物權變動的成立和生效,僅有當事人之合意尚不足,仍需要登記或交付之法定方式”。
因此,一方面,婚前一方因按揭購房而產生的一系列債法律關係並不因婚姻關係的成立發生任何變更,缺乏這一原因基礎,房屋權屬的變更無從談起;另一方面,房屋作爲不動產,其權屬的最終生效確立,另需權利人的登記,因此,房屋產權登記簿是房屋權屬變化狀況的法定依據,若無變更,亦不生變動效力。
因此,對於婚前一方按揭購房,並取得產權證書的情形而言,婚姻這一法律行爲對按揭買賣債法律關係及其依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不產生任何身份或財產層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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