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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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離婚的時候,因爲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鬧到法院不勝枚舉,特別是女性朋友希望能拿到孩子的撫養權,那麼,以下介紹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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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爭取到撫養權的情形

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2、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3、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爲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4、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6、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7、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孩子撫養權歸男方的情形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夫妻雙方對二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未滿兩週歲的.孩子一般跟媽媽,對於已滿兩週歲的孩子,女方需要展示出自己更加適合撫養孩子的條件勝算纔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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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權確定都有什麼標準?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慎重考量: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是什麼?

結合人民法院確定撫養權的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母親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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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三、女方提出離婚怎麼爭取孩子撫養權?

事實上,離婚訴訟中,女方在對應以上條件,有針對性地收集以下幾方面相應的證據,是非常有利於獲得孩子撫養權的: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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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撫養費要付到孩子幾歲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爲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爲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爲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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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形父母對成年子女仍需付撫養費?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週歲。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一)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二)子女非因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雖然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定的義務,但也不代表父母需要一輩子撫養子女。不管是直接撫養子女也好,支付相應數額的撫養費也罷,其實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通常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週歲成年爲止,不過存在特殊情況的話,18週歲之後父母有撫養能力的,還需要繼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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