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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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當達到一定的納稅金額就需要納稅,而納稅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這個問題現在爲來解答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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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報銷的療養費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因此療養費不包含在內,另根據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構成範圍規定:個人因任職或受僱單位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該納稅人取得的療養報銷費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2

療養費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解釋道: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國稅發(1998)155號文解釋說,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卹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職工療養費是否繳納個稅 第2張

一、徵稅對象

1、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2、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徵稅內容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課稅對象。

2、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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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老員工推薦新員工入職(該行爲不屬於其日常工作範圍)而獲得的單位發放的獎勵怎麼報個稅?

來源:廈門稅務

答: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此項獎勵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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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組織職工療養(去某地旅遊)是否繳納個稅?

來源:廈門稅務

答: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遊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因此,對企業僱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爲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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