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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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有些人的離婚並不和平,他們也許會出現要鬧到法院去的情況,其實這也是費時費力的,但是在很多人的情況裏也是是沒辦法中的辦法了,以下關於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1
1、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2)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2、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①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②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③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①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②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爲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依據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而定,簡易程序應該在起訴三個月內判決,普遍程序最遲6個月。
起訴離婚的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2
到法院訴訟離婚一般要多久
通常我們說離婚案件需要按照簡易程序審理需要三個月的時間,若按照普通審理的話,需要六個月的時間。同時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要上訴的情況下,二審的期限是三個月。因此離婚糾紛一般在訴訟過程中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 但是在我們實踐過程當中,
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官無法認定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那麼一般來說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官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您需要等一審判決下達後生效六個月再提出
第二次訴訟離婚。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離婚,法官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那麼按照兩次訴訟進行計算的話,如果起訴離婚,那麼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同時在現在我們涉外離婚也會比較多,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於程序更爲複雜,若另一方存心想拖.不想離婚的情況下,時間就會更久了。所以我們說協議離婚是最短的離婚方式,如果要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您需要做好持久戰的準備。
法院離婚流程需要多長時間3
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需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一般離婚官司審結的時間如下:
1、如果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2、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三個月,多則九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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