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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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在我們國家,只要孩子未滿18週歲,那麼孩子就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就需要監護人,一般其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下面爲大家介紹關於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1

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一)、法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27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二)、指定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關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以下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

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監護人有法定的監護人和指定的監護人之分,也有其開具監護人證明的方法。監護人證明只需要拿着身份證、戶口本及其複印件到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就行了。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2

一、監護人證明要怎麼開具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

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複印件。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如下:

(1)父母爲未成年人的當然法定監護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3)祖父母、外祖父母;

(4)成年兄、姐。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第2張

二、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哪些證件

監護人證明則是監護關係的證明文書。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爲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戶籍底冊、戶籍註銷證明)。

三、指定監護人證明格式

1、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 的法定監護人是 (父母健在的,可任選父母其中一人) 。

2、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茲證明_______,男/女,於___年__月__日出生, 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_生母是_______(現健在/已故)。______的配偶是 ______(針對已婚的情況)。

_______的法定監護人是_______(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依次選擇監護人)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3

一、孩子的監護人證明需要在哪個部門開

監護人證明的開具地點是:若被監護人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該到該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若被監護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關係證明怎麼開 第3張

二、監護人的類型和權利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三、可以拒絕擔任監護人的情形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爲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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