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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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要麼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要麼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當然每個人勞動者的權益都有保障,以下了解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1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單方面解除也分多種情況:
1、用人單位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和經濟裁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是違規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也沒有上訴的錯誤的`原因,你就可以到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你要準備好相關證據,比如你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你的社保購買證明等等
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2
勞動法關於勞動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補償金的規定:補償金是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給員工半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是違法與員工解約的,則支付給員工雙倍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解除怎麼賠償3
一、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爲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還應該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2、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資爲由與勞動者解除,需要先給勞動者調整崗位或進行培訓,調整崗位或培訓後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纔可以提出解除。
3、用人單位直接以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爲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標準爲2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案例
案情簡介:
職工李某在江蘇鎮江市一家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於性格比較內向,又缺少銷售技巧,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給他調換了一個比他原來職位低、工作難度相對小的工作崗位。
李某在新的工作崗位仍然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公司遂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辦完離職手續後,向公司索要經濟補償金。人事經理回覆,由於李某不勝任工作導致合同解除,這完全是李某個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再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需滿足3個法律要件: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崗;
3、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3個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負有三重舉證責任,否則,很有可能造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溫馨提示:
失職與不勝任工作都是勞動者不能滿足業務和職責上要求的情形,是勞動者客觀和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狀況,但兩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內涵。
失職是一種主觀過失,表現爲勞動者未履行工作職責。勞動者因嚴重過失被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補償金。不能勝任工作是一種客觀狀態,表現爲勞動者能力、知識、技能等方面不能滿足工作需要,但主觀上沒有過失。勞動者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李某不能勝任銷售工作,在公司給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有權單方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並且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鎮江市總工會多次協調下,公司同意按李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給予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公司因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又額外支付了李某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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