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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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公司的套路防不勝防,我們在和公司簽署合同時要注意好合同的內容謹慎填寫,那麼我們在遇到問題是時候要怎麼樣才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
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1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當然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員工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比如“家裏有事、個人發展、出去創業”等等,如果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員工該辭職理由(通常在辭職信、離職交接表、或離職協議書中可找到辭職理由),裁判機關一般都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
並且,以個人理由辭職的,員工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則,
未經公司同意不辭而別或達不到法定通知期離職的,都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爲,不僅拿不到經濟補償金,可能還要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二、員工以公司存在特定違法行爲“被迫辭職”的,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爲,還有一些公司不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
爲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員工可以“被迫辭職”: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2
主動離職也能獲得補償金的4種情況
一位老友從大學畢業開始就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八年,本以爲可以一輩子的待在同一家公司上班,卻沒想到公司從二月中開始就以收益不好爲由大肆裁員,搞得全公司的員工議論紛紛,深怕自己成爲被裁的那一個人。
連續裁了兩波人後,老友看公司似乎沒有想裁第三波員工的趨勢後,終於將內心的大石頭放了下來。誰知道纔剛放下來沒多久,他就收到了人事出具的公示,表明公司由於資金週轉問題,暫時無法發放所有人的獎金和提成,目前只能暫時發放基本工資。
從公司出具公示到4月25日已經整整過去兩個月了,許多有着房貸和車貸壓力的員工紛紛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因爲聽公司說主動辭職的員工可以在離職當天一次性的領導拖欠了兩個月的提成和獎金。
目前公司就剩下幾名老員工和老友在苦苦支撐,但似乎也撐不了多久了,見到我時候老友唉聲嘆氣的說:“真不甘心啊,在這家公司呆了整整八年,我的`青春全部都投到裏面去了,公司也不厚道,讓我們主動離職不就是爲了不給經濟補償金嘛!”
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公司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其實也非常簡單,只要我們根據自己實際在單位工作的時長計算,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以此類推即可。
這裏的月工資是以員工的實際月收入爲準,裏面應當包含了加班費、餐補、津貼、年終獎等等,如果公司以勞動合同內約定的工資數額做計算是不合法的哦。
當員工的實際月收入已經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話,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標準則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即可。
主動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嗎?
其實並不一定,從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公司若是存在下面這幾種情況,即便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噢!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擅自轉崗,必須知道的是工作崗位的調整屬於勞動合同發生了重大變化,主要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且沒有重大過錯,公司就不能單方的對員工進行轉崗。
即便公司真的要對員工進行轉崗,也必須要先和員工進行溝通,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擅自轉崗的話,員工是有權利拒絕公司的,若是因此導致員工失去工作的話,那麼我們是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提供正常的福利待遇,最常見的無非就是公司不幫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公司拒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是有權利直接向公司提出離職,並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的了,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應該按月以貨幣形式發放工資,如果無故拖欠或剋扣員工工資,領勞動者被迫向單位提出離職的話,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種情況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勞動者碰到了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的話,可以被迫辭職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的套路防不勝防,如果想要員工主動申請辭職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金,最常見的應該是前三種情況,而小編的老友則是碰到了公司拖欠工資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他即便是主動辭職,也是可以要去公司支付8個月經濟補償金的。
個人離職能獲得補償金麼3
員工未提前30日離職,突然離職,公司可以罰多少違約金?
這有兩種法律關係可以適用:
一、員工突然離職(沒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爲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調整,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額度的確定一般執行勞動合同的約定與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規定的,可以是全額賠償(但必須充分考慮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也可以部分賠償,則適用的規定一般不超過工資額的20%(這個額就根據工資支付方式,如果是月工資結算的,可以是月工資的20%。
二、員工突然離職(沒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沒有爲公司造成實質損失,屬於違約行爲,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調整。本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可以扣除其一個月的工資作爲違約懲罰。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應本着法理相通、相宜、相適應的公平原則,用人單位這樣操作也能夠得到支持。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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