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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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不少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向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有着一個前提條件,下面爲大家分享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1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企業如何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除了這些情形外,要是勞動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的話,此時單位是可以拒絕支付的。在涉及到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時候,還需要搞清楚這個補償金是如何計算的。一般情況下因爲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不能工作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2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公司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不再續訂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訂勞動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3、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四、勞動者被迫辭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八、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爲兜底性條款,在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3
一、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是什麼
1、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按照規定,在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可以選擇通過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方式,爲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
2、自身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先解除合同
勞動者自身沒有過錯,但有時卻發生了一些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時勞動者若想獲得經濟補償金,只需要等待用人單位先行解除勞動合同即可,可以在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後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非過錯性解除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非過錯性解除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經濟性裁員包括髮生企業破產、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進行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轉產調整等情況,用人單位進行人員裁減,此時公司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有過錯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
當然勞動者也不是一直只能等待用人單位在發生某些情形後來解僱自己,勞動者自己也是可以在用人單位有過錯情形甚至重大過錯的時候,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解約,同樣也是可以拿到該有的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依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保障;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3)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意願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此時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勞動者要是覺得不願意,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低於原來標準籤合同
在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完成後,往往用人單位是應該和勞動者繼續簽訂合同的,但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不肯繼續簽,或者低於原來的勞動標準籤,那麼此時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勞動者個人因與離婚的婚內債務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原則上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但爲了防止有些企業或個人,會利用這個空子,搞一些變相偷稅漏稅的勾當,國家又規定,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稅。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要看實際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要求。當然,若是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支付經濟補償金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也是可以的,這種情況下並不會受法律條文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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