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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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總是會遇到一些麻煩,那麼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要怎麼樣才能很好了解決呢,大部分人都會選擇法律,仲裁不立案的情況下又要怎麼辦呢,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
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1
首先勞動仲裁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而不是向勞動局申請,勞動局是無權受理勞動仲裁案件的。其次審查自身是否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若該勞動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而不受理,那麼申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仲裁申請的受理和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我國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規則,但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案件,申請人是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
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2
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局不受理可以向法院起訴。
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對當事人的糾紛居中調解,並作出裁斷的行爲。根據適用對象不同,仲裁可分爲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國際爭端仲裁等。勞動爭議仲裁是仲裁製度中的一種,旨在解決勞動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既具有仲裁製度共有的某些特徵,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不立案怎麼辦3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爲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爲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申請的受理與不受理規定
1、受理
仲裁的受理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查後認爲符合受理條件,決定立案受理,從而引起仲裁程序開始的行爲。仲裁程序始於仲裁當事人的申請,但僅有申請還不能開始仲裁程序,仲裁申請是仲裁當事人的行爲,仲裁申請要引起仲裁程序,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
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那麼仲裁程序就不可能發生。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爲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受理,仲裁程序才真正開始。申請是受理的前提,受理是申請的結果。仲裁程序的開始,是申請與受理二者的結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一經受理,便產生了以下法律後果: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取得了當事人資格,各自依法享有本法規定的仲裁中的權利並承擔仲裁中的`義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取得了對這一案件的仲裁權,仲裁程序從此開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當事人發生仲裁法律關係。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本法規定的仲裁規則組成仲裁庭對這一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其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委員會也不得受理當事人的起訴或者仲裁申請。
(3)仲裁時效中斷。
根據勞動爭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當事人申請仲裁後,時效期間應當重新計算。
2、審查和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本法沒有明確受理條件,但根據相關條文和參考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2)是否屬於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後,應當審查是否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事項是否有直接利害關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申請人自己的勞動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與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只有申請人是爲了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而申請仲裁,纔是合格的申請人。
(4)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當明確被申請人是誰,也就是說與誰發生勞動爭議。
(5)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仲裁請求是申請人想通過仲裁程序達到的目的,也就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保護自己權利的具體內容。仲裁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當事人之間糾紛形成的事實、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請求的依據和理由及適用的法律等。
三、勞動仲裁程序需要多久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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