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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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爲了逃避債務,債務人通常採取轉移財產的方式,而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那麼以下是關於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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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務糾紛有哪些原因

(一)借款目的本身不合法。在個人借款中,有時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互不相識,很多借款可能掩蓋了非法目的,比如借高利貸,最終又無力還錢,這是引起糾紛的重要原因。

(二)不規範的借款形式。個人借款大多不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只有書寫簡單的借據無法判斷效力,人情借貸也是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

(三)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或者沒有利息的約定,或者對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沒有進行約定。

(四)在擔保方式上一般都約定不明確。借貸雙方在有保證人保證時往往只讓保證人籤個字,也不註明是保證人,爲以後出現糾紛法院處理時確定不了是保證人還是見證人埋下隱患。

(五)忽視訴訟時效的規定,常常導致糾紛發生時,權益難以得到有效地維護。

律師補充:

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證據有哪些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調查取證。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

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衆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並不是債權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後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

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

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採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債務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爲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對於這種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因爲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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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債務人財產轉移?

1、存摺證據,記下其開戶行,無論其將款轉入何方,都不會有太大影響,可以申請法院查詢轉賬記錄,法庭上讓其說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審覈其轉款必要性;

2、對於一方私自轉移個人存款的情況,則建議另一方要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並在平時注意蒐集對方的存摺線索,牢記開戶行,以後可以通過查詢方式查詢對方的轉賬記錄,這樣無論對方將款轉至何處以及何時轉移,均可以查清;

3、其收入狀況的證據,必要時律師出面調查,如果對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見存款,法庭上責令其說明收入開支,審查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對於低價出售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可以主張其行爲無效。

5、對於製作虛假債務的:與債權人對質,詢問細節問題,列出提問提綱,審查債務形成時間,必要時做筆跡鑑定,審查債務用途和必要性等等。

二、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爲:

1、須以債務人所爲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爲作爲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爲爲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 第2張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一般來說,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人如果認爲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在法院進行起訴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即要相應的、足夠的證據證明,例如債務人的存摺情況、交易記錄,都可能證明。在證明債務人轉移財產後,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在掌握證據後,可以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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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對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這是法律明確規定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的唯一情形。

現實中一般包括:一方的銀行賬戶有大筆的轉賬或支出,對資金的用途及去向,卻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一方出售屬於夫妻共有的房產,包括已經在中介或網上放盤,跟潛在的買家洽談,收受了定金,簽訂了買賣合同,甚至房屋已經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方擅自將傢俱電器或者家中值錢的物件搬走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懷疑債務人轉移財產由誰舉證 第3張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複製品等能否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三條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爲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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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

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愛情變成仇恨時,隱匿財產就成爲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選擇。

離婚案件中,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往往爭執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雙方隱匿了財產。通過訴訟離婚的幾乎都是對於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財產分割方案是證據所能證實的夫妻共有產決定的,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這比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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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後,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摺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

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爲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採取相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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