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法律

本文已影響1.38W人 

婚前財產法律,婚前財產是指夫妻婚前一方所專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關於婚前的財產的法律有很多,以下爲大家分享婚前財產法律有哪些呢?

婚前財產法律1

一、《婚姻法》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財產法律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前財產法律 第2張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財產法律2

1、婚前財產的判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判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什麼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怎麼證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在於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婚後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引發婚姻危機。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需攜帶什麼材料?

婚前財產法律 第3張

第一,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D、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第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第三,公證員審覈。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爲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以上程序完畢之後,當事人就可在規定的時間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

婚前財產法律3

涉及婚前財產有哪些法律

涉及婚前財產有如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等。且前述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一般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但雙方依法採取書面形式約定歸共同所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前財產法律 第4張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