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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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離婚的時候大家心裏面都是很難過的,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都會爲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而女方在利益的爭取中往往會處於不利的地位,而這種不利主要是指財產分割上的不利,女方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利益,下面是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
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1
一、離婚時女方權利如何保護
1、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將這些單據複印留底。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2、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實陳述家庭財產狀況,採納專業的指導意見。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但事實上,很少有離婚能如此簡單,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
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也很難決定怎樣纔會對雙方都公平。而律師則可以幫您們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3、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許多女性基於過去婚姻裏對丈夫的信任,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對此掉以輕心,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失。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 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他正在把股權轉讓給其他的股東。在離婚訴訟中,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2) 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開始暗暗地轉移存款。最近你的丈夫忽然開始做投資,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你有權力詢問投資錢款的來源。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如果他承認在用共同財產投資,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4、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可以委託偵探事務所或者調查公司。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5、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請你的律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對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股票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二、起訴離婚對女方的保護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婦女、胎兒及嬰兒利益。即《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需要注意的是: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2
一、如何保護離婚婦女合法權益
1、幫助婦女提高訴訟能力
一方面,對於訴訟能力差,又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婦女,法院在減免其訴訟費的同時,應當主動與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聯繫,爲其申請法律援助,由律師無償爲貧困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另一方面,法院要強化庭前和庭審中的指導,提高當事人的應訴能力。在受理案件時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明確告知舉證責任及舉證範圍,使當事人瞭解“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以及舉不出證據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院可以明確列舉出離婚案件當事人應在哪幾方面提供證據,如要求當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礎方面的證據、婚後相處情況的證據、婚姻現狀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
財產及債權、債務方面的證據、子女撫養能力方面的證據及其他有關證據。法院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自己無力提供的一些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2、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加強對女方的保護
首先,堅持當事人舉證與法院查證相結合的原則,確保婦女權益的實現。法院審判追求的目標是實質公正,而不僅是程序公正。從事民事審判的法官要糾正忽視調查取證的思想傾向,在當事人提供證據爲主的前提下,還要依職權或依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婦女對男方財產不清楚,對於其不能提供的證據,只要其提供證據線索,即認爲已舉證,具體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取,然後再由雙方進行質證,根據質證情況,按照照顧婦女利益的原則予以判決。其次,立法上應延長婦女對財產追索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仍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財產。
訴訟時效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爲兩年。根據離婚案件中婦女對財產舉證的難度大,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認定難的特點,以及婦女財產權在離婚時得不到較好保護的現狀,建議將離婚後分割夫妻財產的訴訟時效延長爲四年,以便更好地保護婦女財產權。
3、在離婚案件中,充分考慮婦女對家庭的隱性貢獻,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
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無法用貨幣來衡量的,在離婚時,應當充分肯定女性對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給予婦女適當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的確定,筆者認爲在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的情形下,應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且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得到尊重。筆者認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拿出一部分財產給婦女,剩餘財產再進行分割。
4、完善離婚後的扶養制度
不少國家的離婚救濟措施採用離婚後扶養制度,即配偶一方在離婚後失去扶養的身份依託的前提下,仍需對有困難配偶一方承擔扶養義務,將夫妻扶養義務加以延伸作爲離婚的附帶事項。如德國民法典1569條規定:“如果婚姻一方在離婚後不能自己負擔其生活費。
則該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向婚姻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權。”借鑑他國的立法經驗,我國也應及時確立離婚扶養制度。我國離婚扶養制度的內容可以設計爲: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無論男女,均有權要求給予一定期間的扶養。
離婚後,一方因年老、病殘、照顧子女等原因不能就業或不能充分就業,其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有條件的另一方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離婚造成生活水平明顯下降或身心嚴重傷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方給予補償。
5、解決過錯損害賠償難的局面,提出應對措施
首先,對證明“與他人同居”這一事實的證據採信上要從寬把握。在女方舉出初步證據和損害後果後,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證據如相關照片、錄像、書信、手機短信息、悔過書、證人證言等作出合理解釋。
或提供相反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行爲。如男方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則對女方提供的證據予以採信,推定其存在過錯行爲。另外,因爲該類案件中公開取證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受害方提供的證據一般都是偷拍、
偷錄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對於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錄像證據法官應當採信,作爲定案的證據。其次,應當適當擴大司法解釋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婚姻關係不是單純的財產關係、
契約關係,而是一種複雜的社會關係或倫理關係。夫妻關係中一方對他方享有絕對的、排他的、專有的感情寄託及性權利。實踐中有的男當事人雖未“持續穩定”地與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與婚外異性存在着經常性的不正當性關係。
這種行爲嚴重損害了女方的權利,男方應當給予女方損害賠償。第三,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積極推行證人作證制度。在涉及保護婦女權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於種種原因大多不願意出庭爲女方作證,使受害婦女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的保護。
法官應針對證人不願作證的不同情況,分析證人的基本心態,作必要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落實證人作證的補償措施,使證人能夠出庭爲受害婦女作證。對於涉及案件主要事實的主要證人經做工作後仍不到庭作證的,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6、要普及法律知識,加大婦女維權力度
應大力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民法典》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要將這些法律納入普法總體規劃,採取多種形式,讓廣大羣衆特別是婦女對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法規弄懂、弄通,更重要的是要學會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婦女是創造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偉大力量,對婦女權益保護的程度是社會進步的標誌之一,是社會性別平等的基本要求,對離婚女性來說也是如此。然而,由於歷史傳統和立法技術的原因。
我國婚姻立法中的離婚婦女權益保護相對比較薄弱,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給離婚婦女帶來諸多不利影響。本文對此問題給予關注,從社會性別視角對《民法典》中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注離婚婦女權益,不僅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的體現,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對單親家庭中成長的未成年人的保護。因此,離婚婦女權益保護問題需要我們的不斷努力,不斷完善。
二、爲什麼離婚案件中婦女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傷害?離婚婦女權益受侵犯的成因是什麼
1、離婚案件中婦女認知能力較低
離婚案件中,婦女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且訴訟能力較差,又習慣於把矛盾交給法院,讓法官主動調查取證,作出裁決。雖經人民法院風險告知“誰主張、誰舉證”,卻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導致在訴訟中處於劣勢。即使提供了相關證據,又僅僅是證人證言,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證明力不高,法官不予採信。法庭審判活動中,法庭辯論偏離了案件焦點糾纏於細枝末節,不能準確表達個人意見影響了個人權利的主張。
2、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的焦點和難點
離婚案件作爲複合之訴,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離婚案件中也顯得尤爲重要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利於婦女財產權的保護財產分割中舉證難,債權、債務難以認定,是財產分割的突出問題。
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在小城鎮、農村普遍存在。爲了男方外面的事業,女方放棄外出掙錢的機會,安心在家照顧老人、孩子。而對男方收入及財產經營狀況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只能就現有的房產、物質進行分割。
無法就婚後男方在外財產狀況提出相關證據。即使女方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出具虛假的借條,由於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致使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女方,財產越來越少,“共同債務”卻是越來越多。
而且由於女方當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導致事實上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現像2、婦女財產補償權利未予保護。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在實際生活中,男人外出務工掙錢,女人在家照顧老人、孩子現象普遍存在。一旦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即處於被動地位,基於此,在判決雙方離婚時,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權對女方該補償權予以充分考慮。
3、過錯損害賠償較難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就此,法律規定的較爲具體,但在審判實踐中就男方重婚、
婚外同居的事實如何認定,婦女舉證有很大困難,認定重婚要有公安機關相關證明,婚外同居行爲被社會所唾棄,多數男方爲顧及自身地位、榮譽異常隱蔽,現行法律對證據證明力要求非常高,排除了未經當事人同意偷拍、
偷錄的音像資料效力。而知情的證人礙於情面,不願意出庭作證。即使法官內心確信一方當事人與他人有婚外同居事實,限於缺乏證據而難以認定,婦女亦不能得到相應賠償。其次,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第三者”並不固定。
有的是“通姦”行爲,有的屬於“姘居”,有的雖未“持續穩定”共同居住,但與婚外異性經常保持不正當關係,沾污了婚姻的清潔性,理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製裁。
由於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範圍過窄,法官無法對當事人以上行爲給予法律制裁,婦女作爲一方受害人,不能就此獲得賠償。
4、離婚後婦女居住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1)房屋其作爲男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依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此時婦女居住權如何處理?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住房對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威者房屋的所有權。”
就居住權,法律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一直沿用“一般不超過兩年”的規定處理生活困難方居住期限問題。有學者或司法實務者認爲兩年時間過於短暫應延長至五年、十年。筆者認爲不宜如此。既然是以幫助的形式讓與困難者居住權應以不妨礙房屋所有權人住宅權不受侵犯爲原則。
時間過長不利於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收益權益的充分行使。兩年居住期限到期後,婦女仍居無定所,此時如何處理,能否考慮判決雙方離婚前就女方居住權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司法解釋應作出補充規定。
(2)房屋作爲婚後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因人民法院根據房屋具體情況,照顧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婦女作爲社會弱勢羣體,在離婚進行房屋分割時,不應以購置房屋個人出資額多少爲依據進行分割。
而應從雙方實際情況考慮,女方要求房屋所有權時給予男方一定的住房補償,男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給予女方相應的住房補償,當然,該補償數額以雙方協商爲準,協商不成以評估爲原則,總之要求公平、公正。
5、離婚婦女權益受侵犯的成因
(1)歷史原因
中國社會經歷了漫長的封建時期,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大男子主義、男尊女卑等封建殘餘還有滋生的土壤,並且直接影響到婚姻家庭。妻子被打是“家庭內部問題”,離婚不光彩,到頭來,家庭矛盾越演越烈,輕者離婚,重者發生傷害乃至殺人事件,給家庭、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2)社會原因
受文化傳媒的影響以及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經濟條件好了,生活改善了,開始尋求一些刺激的、新鮮的東西,於是,個別人染上了“吃、喝、嫖、賭、毒”等惡習,有了這些惡習,勢必要給家庭帶來一定的影響,出現婚姻家庭矛盾。據最近一項調查,發生在外出務工或者經商人員家庭的約佔80%。
(3)經濟原因
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們會越來越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於是一些人爲此選擇到外地打工或發展,從此開始了“孔雀東南飛”的生活,女的在家操持家務,照顧老人,男的外出打工、掙錢。結果,個別人錢掙到了,心也被外邊的花花世界給吸引去了,忘記了糟糠之妻。
(4)法制建設方面的原因
我國法制建設正在迅猛發展,但是,還有相對不完善的地方。在婚姻家庭問題上,受道德約束的地方多,而受法律約束的少。如果對家庭不盡義務,將如何用法律來制裁?如果作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法律如何制裁?如果有了婚外情,法律又如何制裁?以上情況主要通過道德來約束,然而,如果一個人視道德於不顧,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誰又來約束他呢?
女人離婚要怎麼保護自己3
離婚中女性怎麼保護自己應有的財產權益
1、蒐集夫妻共同財產憑證
保存家中存摺卡號、工資卡號、股票、基金賬號對房產證、購車協議這種大額不動產,儘量保存原件,如果不能,也要妥善地保管複印件。
2、諮詢律師
請一個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和平地籤一份協議書,分割一下共同財產,去婚姻登記機關辦個簡單的手續,省下一筆請律師的費用,自然是最好的。僅財產分割的問題就很難達成一致。
即使兩人態度都很誠懇,舉例說,如果你家的房產證沒有辦下來,應該採取哪些手段,保護自己的房產,對這類大多數人模棱兩可的問題,律師的諮詢會非常有幫助。
3、防止對方隱匿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覺得他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情,因此,要非常謹慎小心觀察,對方是否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爲。常見情況有:
(1)他在轉移股權!丈夫是公司的股東,要保護自己這部分共同財產,就要進行另一場訴訟——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的訴訟。
(2)他在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們有共同的家庭存款和賬號,他有可能動用家裏的共同存款。如果他沒有協商,用共同存款做投資,這就是故意隱匿和轉移財產。你將享有一半的投資權益。
4、委託調查公司
你的婚姻有必要提起訴訟,又擔心對方進行財產轉移,目前,商務信息諮詢公司和商務調查公司已經是國家工商機關批准、合法執業經營的機構,通過他們,可以調查有關的財產信息和線索。
5、凍結財產
你發現對方已經在開始轉移財產,要採取主動,申請財產保權,凍結房產、汽車、存款帳戶、當所有財產凍結以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這部分財產會依法分割。對於財產分割和後期的執行而言,這都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
簽訂協議
我國現行的《民法典》規定,夫妻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是必備要件。協議書一式3份,至少要明確以下3個內容:
1、雙方是否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2、財產約定
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債僅、債務,個人債權、債務,財產分割與履行,做出明確的約定。包括:寫明財產具體分割方法、明確共同債權、債務及個人債權、債務以及財產分割以後怎麼去履行等。
3、子女撫養問題
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子女歸誰監護、撫養,撫養的費用包括哪些,如何支付,另外一方探視權的履行方法。
綜合以上所述的種種問題,很多夫妻由於離婚協議書籤得過於模糊,就離婚協議的履行,雙方發生矛盾,各執一詞,訴到人民法院重新裁判。如果協議寫得不清楚,法院也很難支持你的權益。所以,如果共同財產相對比較多,一定找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出具離婚協議書,避免後期訴訟。
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擔心婚後協議履行的問題,你可以選擇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議離婚。
在法院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兩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質區別。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議離婚,會把夫妻財產明確到司法文書上,稱爲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例如,離婚文書上寫到,男方在兩年內,支付女方人民幣10萬,分兩次還清。在男方拒絕支付的情況下,女方有權拿這個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向男方追償應該履行的義務,不需要女方親自去追償。
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是公民之間的民事協議。籤離婚協議書,是基於對對方非常信賴,靠對方信譽來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義務,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耗時耗力。
通過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的手續非常簡便,時間不超過半天,手續費用也很少。
婚後離財
離婚後,如果你發現了隱藏財產的線索,有權在兩年內提起訴訟,提出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感覺到財產分割不公平,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人民法院也受理案件,但是,除非簽訂協議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否則是不受理的。
離婚後,在孩子的撫養費越來越高昂的情況下,女方有權要求變更離婚協議上寫的撫養費金額,如果對方不同意,你也有權直接訴到人民法院,來要求增加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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