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判決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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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判決書模板,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判決書,判決書也是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但是很多的勞動人民在有需要使用勞動判決書的時候不知道怎麼寫。以下分享勞動判決書模板。

勞動判決書1

勞動判決書模板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由於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主動申請辭職,甲、乙雙方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自願達成以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補助乙方各種費用 元,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社會保險或綜合保險、值班很加班工資、補貼、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補償費等。

勞動判決書模板

三、上述費用中, 元爲甲方應爲乙方補繳的社保費用,現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以個人身份,自行補繳社保。

四、在本協議簽訂之後 日內,甲方將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

五、甲方將上述款項支付後,雙方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全部終結,今後不存在任何糾紛。

六、甲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投訴等)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

七、乙方承諾,本協議簽訂後,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投訴等)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八、乙方如違反本協議,除將 元退還甲方,還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元整。

九、本協議內容乙方應嚴格保密,不得對任何人泄露。

十、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工會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簽章):

  年 月 日

勞動判決書2

判決書格式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爲"[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爲"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 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勞動判決書模板 第2張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2)被告:除稱謂爲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爲:"……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勞動判決書3

一、勞動仲裁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1、勞動仲裁經庭審後調解未果,依法做出的法律文書叫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是判決書,勞動仲裁審理期限爲45日,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批准的,可以延長15日;

2、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叫裁決書,法院審理後,由法官出具的法律文書,叫判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長15日;至於開庭多長時間有判決書,法律沒有規定;

勞動判決書模板 第3張

二、勞動仲裁開庭後的程序是怎樣進行

(一)勞動仲裁申請書

(二)勞動關係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勞動糾紛證明,比如沒發工資,就找證據證明沒發工資,工傷就找證據證明存在工傷,等等

(四)身份證明,你自己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用人單位證明,比如工商登記資料

(五)上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得交納一定的仲裁費用辦理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保障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於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複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需要在45天之內出判決書,若案情複雜,按照規定,可以延長15日。判決書只能由法官出具,故而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若是在限定的期限不能審結案件,那麼則需要向有關機構提出延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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