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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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有賠償嗎?現在這個社會是有很多的人是未婚生下孩子的,這種行爲在我國的法律中是不被保護的,但每個父母都要承擔起養育孩子的責任,那麼未婚生子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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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沒有結婚證你們的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現在沒有事實婚姻了,都是按非法同居處理的,所以說賠償也是相互協商的。

一、男女未婚同居生子違法嗎

未婚同居時間較長的,難免會孕育出新的生命。此時,未婚生子也不是違法行爲,只是孩子在出生前辦理準生證及出生後的戶口辦理都會帶來很大的麻煩。

所以,此時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雙方應該是將對方作爲終生伴侶來對待的,哪怕爲了孩子也還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的。辦理結婚登記並不麻煩,想要了解結婚登記的手續、程序、材料等相關問題,可以在本站查找。

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是否受法律保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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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同居財產的處理

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非法同居關係自始無效,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與離婚時是有不同的。根據民法典規定,非法同居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雙方沒有民法典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等義務和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等權利。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未婚生子有賠償嗎2

在我國,未婚生子是沒有法律保護的,但父母是有養育孩子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可以索要賠償。

一、未婚懷孕男方應賠償多少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所承擔的更多是道義上的責任,屬道德規範調整的範疇,女方在戀愛期間懷孕,是原、被告的戀愛觀偏差所致,並非任何一方的單方責任。雙方無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備我國計劃生育法規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條件,女方依法終止妊娠,是其義務。

但是,對女方終止妊娠所需費用和必要的營養費,男方應適當予以幫助和補償。

男女之間的戀愛,是自由發生的,也是出於雙方自願之前提產生。戀愛關係本身並不具有強制約束力。在戀愛過程中,受到的心理創傷,從客觀角度分析難以判斷對錯,也難以界定過錯方與受害方。

同時在法律上,也並無戀愛不成即是由於對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論。因此,法律不承認戀愛關係中斷時,所謂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青春損失費,在我國民法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戀愛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兩性關係,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在被強迫情形下所發生的,均屬於雙方自願、自主,無法給予孰對孰錯之判斷。

對於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爲的成年人而言,此行爲並不屬於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爲,一方自然無權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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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因爲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鑑於生理因素和自然現象,導致女方懷孕也不能證明是女方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戀愛期間懷孕,雖然會給女當事人的身心帶來明顯的變化和影響,但是從法律角度判斷,並不具備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

二、未婚懷孕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

未婚懷孕產生的費用,到底由誰承擔?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都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各地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思路如下:

1,依據公平原則,判令男方對女方做出適當補償。

2,從侵權的角度來考慮,認爲未婚男方與女方發生性關係,是一種過錯行爲,但又考慮到性關係發生系出於雙方自願,所以女方本人也要承擔部分責任,判令男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3,部分法院認爲這種問題屬於道德問題,往往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

4,還有的法院把女方流產所產生的費用,視爲雙方共同債務處理,判決男女雙方共同承擔。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在戀愛中一定在盲目中還要留有理性的一面,有些事情還是要留在走進婚姻後再去做,特別是女性,要學會愛自己保護自己。戀愛是雙方的事情,未婚懷孕男方應賠償多少的數額,只能由雙方協商解決,這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違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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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婚生子後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確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請款是指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

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和婚生子女撫養費適用於同樣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被教育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如果離婚夫妻的某一方沒有按照協議的數額給付子女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未婚生子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所知,未婚生子將會面臨以下問題: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方年滿22週歲,女方年滿20週歲,才能結婚。未到法定年齡的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不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只能算是未婚同居,同居期間所生的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

2、如果非法同居的一方提出分手,由於雙方婚姻關係不成立,並且女方當時是自願與男方未婚同居,沒有受脅迫等外力影響,因此就不存在補償的問題,也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3、孩子是在男女雙方在未婚同居期間出生,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未婚生子有賠償嗎 第3張

4、關於男女雙方的銀行賬戶中的存款的歸屬問題。由於男女雙方非合法的夫妻關係,只是未婚同居關係,因此不能按照夫妻共有財產的標準來劃分而應當按照合夥財產的劃分方法。

5、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是同居關係,這種同居關係法律不予認可。2004年4月1日婚姻法解釋(二)生效後,當事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立案。

其依據的是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社會在快速發展,法律對於個人生活方面的隱私也變得更加寬容了。只要沒有損害社會、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未婚者之間自願的同居,已經成爲法律不會干涉的個人生活方式的選擇。

在此提醒選擇該方式的男女:法律在寬容的同時,也在聲明自己的立場:對於雙方均無配偶者的同居關係不干預、不保護。

如果雙方在同居後,決定分手,需要自行解決,對於這種從未進行婚姻登記但是卻又希望法院出面“名正言順”分手的同居者,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綜上所述,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瞭解到未婚生子的一般屬於非婚生子女,但在我國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也是受到了保護的,不過此時可能比較容易產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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