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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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一般來說談戀愛領證結婚是按部就班的,正常辦理相關手續就可以了,但如今未婚同居或者非婚生子的情況已經並不少見,雖然說這樣兩人也可以正常相處,但沒有領證始終是缺乏了一份保障,下面看看要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要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1

一、同居幾年可認定爲事實婚姻

1、現在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你們只能算是同居關係,你的權益,不受民法典的保護,但你的權利,還能受民事法律的保護。不管同居幾年都不能算是事實婚姻。

2、事實婚姻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爲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爲,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爲,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要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爲周圍的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爲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爲,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衆也不會承認其爲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爲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範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要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2

一、同居多久算構成事實婚姻?

法律中國並沒有規定同居多久屬於事實婚姻,按照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辦理結婚等級的,都認定爲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

1、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爲周圍羣衆所公認。雙方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不正當的兩性關係的顯著區別。

2、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的結婚程序,因而是一種違法婚姻,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4、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在此之後的都認定爲同居關係。

因此,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同居多久就可以成爲事實婚姻。法律只是要求,以夫妻名義同居且被周圍羣衆所公認。也就是說,男女同居時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而且周圍的羣衆都也都認可他們是夫妻。當然,同居時間肯定也不能太短,否則只能屬於非法同居,而不是事實婚姻。

二、相關規定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總之,我國早在1994年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當事人如果主張事實婚姻離婚的,法院會要求當事人先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因此,對於夫妻來說,不能再僥倖地相信事實婚姻,而是應當及時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這纔是成爲合法夫妻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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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侶同居多久算是事實婚姻

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爲界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同居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

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係的雙方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以夫妻名義向對方主張財產分配權、扶養權和繼承權。對於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關係的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係,屬於違法行爲,應當依法予以解除。而無配偶雙方的同居關係,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對。

解除同居關係的法律後果,適用相關處理無效婚姻和被撤銷婚姻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處理,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財產處理不得損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同居關係雙方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判斷情侶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目前只能是以同居生活的時間點來看。要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時雙方也都符合了結婚實質要件的,那麼此時可以認定爲事實婚姻,否則的話只能按照同居關係對待處理。目前,對於男女間的同居關係,我國是不予保護的,這點當代的青年男女需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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