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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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當一個公民觸犯法律的時候,嚴重是需要坐牢服刑的,大家都知道違法不僅對自己有影響,對自己的子孫後代都是有很多的影響的,那麼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1

一、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孩子能考大學嗎

孩子能考大學,孩子的前程未來不受父母行爲的影響。

有刑事案件的人無法從事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

二、刑事處罰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一,屬於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定:

(1)管制的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佈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徵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 第2張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於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2

可以上大學,父親坐牢其子女上大學不受影響,只是如果子女以後如果考公務員等會受影響,政審會通過不了。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子女當政審是有影響的。

法律分析

如果是輕微犯罪,一般沒有事,主要是看直系親屬犯沒犯罪。直系親屬父親,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那就不會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如果是正在服刑的,那就對公務員政審有影響,不得報考公務員,直到服刑完畢後纔可以。

另外,要看所犯的是什麼罪,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話,那無論怎麼樣都會有影響。政審的主要內容有:對政審對象本人的政治歷史以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情況的審查;政審對象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

政審對象在重大歷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現,對政審對象有無犯罪記錄情況的審查。政審是指政治性審查,政審工作一般應由基層黨組織負責進行。

政審的內容和範圍,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應有不同的要求,政審主要是強調考生本人思想進步、品德優良、作風正派,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法制觀念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 第3張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政審不合格: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言行的;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爲,道德品質不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五條 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覈、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服刑人員子女可以上大學嗎3

法律分析:

上大學不受影響的,只是如果子女以後如果考公務員會受影響,政審會通過不了。父親有犯罪記錄對孩子以後參軍、考公務員政治審查有影響。

父親受到刑事處罰的,將影響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軍、公務員考試、報考軍校、報考警校、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的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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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爲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瞭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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