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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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該是我們每個車主都要謹記的,喝酒開車最主要是會影響到行車的安全,是非常嚴峻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1

一、醉駕輕微不予定罪情形是什麼

1、醉酒駕駛機動車,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免於處罰,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

二、醉酒駕駛的如何處罰

(一)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刑法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前述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的從重處罰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2

1、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

(1)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

(2)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爲本身的認識,如爲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爲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後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2、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爲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爲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 第2張

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爲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刑八中將醉駕入刑,一開始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爲,其實是一律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之後除了會被追究交通行政責任外,同時還會受到刑事方面的處罰。但之後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就對醉駕的入刑作出了一定的調整,如今不是隻要有醉駕情況就一律入刑了,這點還請大家注意。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3

一、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怎麼處理?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可以免於起訴,或者不予起訴,對於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爲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爲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需要司法機關依據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說“顯著輕微”也會看具體後果的程度。其中處理結果包括兩種:

1、免於起訴:已經構成犯罪,因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不予起訴:這種情況屬於可以認爲不構成犯罪。

六種醉駕輕微不予定罪 第3張

二、認定情節輕微的條件

1、對於沒有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認罪、悔罪,且無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可以認定爲醉駕情節較輕;對於雖然發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輕微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

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諒解,無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也可以認定爲醉駕情節較輕;對於既有從輕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是否整體上認定爲醉駕情節較輕,應當從嚴掌握。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醉駕情節較輕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2、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除不低於緩刑的適用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被告人無從重處罰情節,原則上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發生交通事故,也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或者輕微人身傷害,且被告人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

(2)至少具備一項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動停止醉駕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駕理由,如爲救治病人而醉駕、在休息較長時間後誤以爲醒酒而醉駕、爲挪動車位而短距離醉駕等。

3、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爲是犯罪的,除不低於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條件外,在“量”上應當更加嚴格把握,要求同時具備:

(1)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僅造成特別輕微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2)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

(3)醉駕的時間和距離極短,根據一般人的經驗判斷,幾乎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醉駕行爲的處罰,一方面是需要根據檢測的結果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駕駛人員的實際違法行爲和後果來進行認定,在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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