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女方還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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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女方還懷孕了,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響,就比如在婚姻中會出現夫妻二人有一方不想離婚,另一方想離婚的現象。以下分享感情破裂一方不肯離婚怎麼辦女方還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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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懷孕要離婚男方不想離怎麼辦
若對方想離婚,你不想離婚,可以多溝通,也可以請律師幫你們調解。若調解不成,也可以採取拖延方法,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如果是訴訟離婚,一方可以單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非戶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若無大的爭議,則適用簡易程序,一般在3個月左右審完,若案件較複雜,則轉爲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左右審完。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若起訴方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等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有該類證據,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若沒有此類證據,法院不會判決離婚,起訴方只能在一審判決生效後6個月之後再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會判決離婚。
一、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新中國建立之前,廣大婦女在君權、父權、夫權的統治下,她們的各種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自由擇婚更是無稽之談。
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努力,黨和政府雖然特別重視對她們的保護和關懷,並出臺了各種政策和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但是,作爲婦女、包括兒童,她們畢竟是社會、家庭、男人面前的弱勢羣體,再加上國家的法律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方面還不健全,所以,如果我們不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中盡最大努力地保護她們,她們與男人的平等,在社會中的地位平等就很難實現。
因此《婚姻法》規定對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規定就體現了上述對她們的特殊關懷。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說明三個問題:
一是講,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二是講,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三是講,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並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纔可以受理。這就不難看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目的就是爲了從根本上明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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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願意離婚如何快速離婚
不願意離婚,只有走訴訟離婚流程了。
想要訴訟離婚,首先要看你是否符合提起訴訟離婚的條件,因爲不知道你是男方還是女方,所以只能將法律規定告訴你。女方在孕產保護期(懷孕、哺乳期1年內),男方提起的訴訟離婚請求法院不會受理。
如果你不屬於這情況,可以提起訴訟離婚,我國婚姻法中,對是否判決離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你們不符合上面的法律規定,第一次起訴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你只能等6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證明確實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這種情況下一般會判決離婚。
也就是說最短6個月內,最長2年內都有可能。
出軌離婚的步驟
1、離婚可協議或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2、協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孩子未滿兩週歲時一般優先歸母親撫養,滿兩週歲法院將根據雙方實際條件按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確定孩子歸屬,滿十週歲法院還會徵求孩子的意見。
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有權探視並支付撫養費。撫養費標準,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據孩子實際支出、當地的生活水平及雙方經濟狀況綜合認定。離婚時共有財產、債務一般平分,個人財產、債務歸個人,但對女方和子女有照顧。
不存在或雙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離婚時互不賠償;否則,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賠償。建議及時收集對方存在婚外情過錯證據,主張多分財產和精神賠償。一方有經濟困難的,可在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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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籤的協議有效嗎
協議書在本質上也是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只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協議就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在簽訂合同後,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的,則補充協議視爲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協議與合同有衝突的,則應以後籤的協議爲準。
夫妻針對雙方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契約,內容涉及諸多方面,如約定財產的歸屬,約定一方有不忠行爲時給對方的賠償數額,甚至有約定空牀費的情形,《民法典》中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即關於婚姻關係的協議不能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民法典》對於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只要雙方自願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後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向對方予以賠償”,該約定即爲無效,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忠誠協議法官解釋
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事實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的協議。一般在實踐中,忠誠協議表現爲婚姻關係中一方違背忠實義務,則引發一定的人身關係或財產關係的變動,如上述案件中車某違背協議約定,則引發房產歸對方所有的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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