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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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對人體造成損害時,公安機關就會對受害者進行傷害鑑定,鑑定完畢之後就希望小事化了,簽署和解協議,下面爲大家分享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1

一、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是不是?

強制執行要不要和解主要看當事人的意願。強制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的,雙方可以訂立執行和解協議,確定債務履行數額及期限的和解方式,並按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有權請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強制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前和執行中進行,執行後是無法進行和解的。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和方式是怎樣的?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在法院的裁定結果出來後,被執行人不按照裁定的結果來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變賣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等。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2

一、 要在執行內和解,不要執行外和解。

什麼意思?就是雙方不要私下籤訂和解協議。

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請執行一家公司,期間男方生病成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女方繼續申請執行,經過協商,女方和被執行的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這時候,夫妻二人的女兒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請法院繼續執行該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媽都簽了和解協議了,況且都履行完畢了,你還來執行我幹啥?公司就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公司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這女兒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終支持了這女兒的訴求。

這說明了什麼?說明了雙方私下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根據以上法律可以總結出三項:

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願。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是書面

3、要經過法院

4、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第2張

二,預防和而不解的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爲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極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的情況。

強迫和解,這種情況還是存在不少的。

執行和解與法院的調解不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爲,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

而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爲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爲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意願。

2、要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往往並非真心與申請人協商,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是爲了以和解協議的.名義,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執行人良心發現,主動履行上。

應隨時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應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繫,及時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三、因執行和解協議,反而增加另外的訴訟成本。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2、 另行起訴

麻煩不?很麻煩。

風險在哪裏?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後,法院把之前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給解除了、被執行人在此期間轉移了財產,那麼恢復執行後就會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或者法院乾脆就不給恢復執行程序,這對申請人會是極大的被動和不利。

如果雙方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有歧義,那麼還要採取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無疑會給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和折騰。

所以說,籤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籤,那麼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各事項也要約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會出現的風險。

執行案件要比訴訟案件複雜的多、它並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把案件交到法院,自己什麼都不管,坐等拿錢了。它變化難測、隨時都可能出現意外狀況,容不得半分鬆懈,往往要比訴訟案件付出更大的精力和心血。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3

輕傷千萬不要籤和解協議

並不是千萬不能簽訂和解協議,但對於事故賠償不清晰的情況不要去籤,例如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就不要和解,多數受害者都希望快點拿到錢,眼光看着不長遠,只顧眼前的利益,就很容易出事。雖然有些案件可以簡單快捷用錢了事,但只對於事故賠償清晰的情況。

若涉及人身傷害,病情是一下檢查不清楚的,可能後續又會出現新的傷情,就無法向肇事者索要賠償了。輕傷和解不能刑事和解原因可能是當事人五年內出具有故意犯罪的歷史,就是有前科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千萬不要簽訂執行和解協議 第3張

輕傷達成和解後能不能反悔

輕傷可以定故意傷害罪了,既可以調解,也可以刑事拘留,並且可以以故意傷害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檢察院不提起公訴,爲自訴案件。

既然已經調解,還簽了協議的話,如果籤的協議中書面明確不要求追究法律責任的話,檢察院如果非必要一般不會另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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