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千萬不要找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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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千萬不要找法律援助,國家出臺的一系列的法律都是爲了用法律層面來約束人們的行爲,也是爲了能讓一些弱勢羣體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的權益。以下分享打官司千萬不要找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和收費的律師沒有區別,有區別的事律師的個人能力,專業知識,負責任的心態,知道怎麼把證據坐實做完備,只有這樣的律師才能爲你伸冤。
打官司可以找法律援助,但是我不建議
我們經常會去相關部門值班,以我們在勞動仲裁委調解中心的經歷告訴你,不建議找援助律師。
先說說大概的流程。專職法律援助的律師要想掙錢就是要走量,要有足夠的量,首先一項工作就是電話邀請符合援助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一般來說農業戶口即可。
不少仲裁委要求提交的申請書副本的數量多於法院的要求,其實就是多一份送到了援助律師手裏,援助律師主動邀約,做筆錄,開庭,迅速出裁決,結案,開庭就是上下樓的功夫,有個小團隊,律師負責開庭,助理負責約當事人做筆錄和整卷,一週結十個案子問題不大,律師反而很輕鬆。
法律援助案件中幾方的利益其實是矛盾的,被援助者希望得到儘可能好的律師服務,援助律師希望獲得更多的案件量和相對少的工作量,仲裁委希望結案速度最快,工會希望沒有人投訴。如此運行必然帶來的結果是,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方面,需要當事人自行寫好申請書,用仲裁委的受理通知書作爲申請材料之一,並且援助律師幾乎不會幫你改
即便真的是非常明顯的疏漏,原因嘛,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錯了是當事人的問題,律師幫改了,假如敗訴了,被當事人投訴怎麼辦?上面只會怪援助律師不會辦事,來年還想中標嗎?再一個,變更訴訟請求,被申請人要求給答辯期,老仲裁員能樂意?
一次開庭能解決的問題要通知兩次,就援助律師心地善良,好人都讓你做了,還想不想幹了,信不信把所有援助案件都排在一個時間看你援助律師能分身不,不給你申請人信息就靠當事人主動申請援助看你能援助幾個,安排開庭和出裁決都故意拖時間看你多久結一個案子。
如此,長期在一個地方做援助案件並以此爲主要業務收入的律師,哪個能全心全意爲當事人着想,多慘的也都見過,多少也會變麻木一些。援助律師來說,爲了能做更多的案件,能簡單辦就簡單辦,完全按照當事人自己的申請書來辦,仲裁階段敗訴了也幾乎不會代理一審二審階段,一是可能覺得當事人麻煩,二可能是覺得路上浪費時間不如仲裁委裏能多接幾個案子呢。
當然,以上的論述負面居多,實際中還是有不少援助律師和仲裁員願意多照顧勞動者的。
援助期間的工作,爲個當事人做了筆錄和證據清單,其中有我們堅持要變更申請事項的,有工傷等級一級由老父親揹着上仲裁院的樓就爲了給被申請人看,開庭時還尿失禁的,也有交了僞造的假條被辭退的孕婦預產期前一天還堅持來開庭的。算是本來就是來幫忙的誰也不怕,也有點想盡心盡力做好工作的情懷,算是沒太給所謂上面人面子吧,好在事情都圓滿解決了。
當然還不得不提到的原因就是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實在是空間太小,案情簡單且非常容易預測結果,我常打個比方就是,同一個案件代理公司肯定贏不了我代理個人反過來也一樣。援助律師同類型案件做多了也肯定就沒多少熱情了。
所以,選擇律師服務,儘可能有償,援助律師性價比未必高。
法律援助的律師好不好?
法律援助可以解決一般案件中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能,當地司法局會安排律師,他們都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執照,一般來說沒有問題。當然,安排的律師大多是年輕律師,整體水平可能不如那些老律師,但優秀律師也不排除。
中國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徵:
1、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政府的行爲,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反映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一種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爲,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爲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和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減免受援人的法律服務費,法院減免受援人的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採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
法律援助能打贏官司嗎?
法律援助指定的律師是否會勝訴的問題是錯誤的。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決定,不由律師決定。另外,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師比自己委託的律師更好。這是沒有可比性的,也不可能比較誰好誰壞。最後,法官如何判決案件,由法官根據案件依據和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個人無法猜測法官的行爲。
打官司找法律援助還是直接請律師?
對於這樣一個在訴訟中維權的案件,能否勝訴根本不是問律師,而是法院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來處理案件的`。那麼,對於一個案件的對錯,法官只有他們的自由裁量權,輸贏完全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發生的事情,所以最重要的是案件的真相,無論是申請法律援助還是聘請律師。
第一,法律援助和聘請律師他們都是專業律師
生活中難免會有一些侵權行爲。這時,爲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當事人可以選擇採取法律措施。既然是決定上訴,那就必須是專業律師。對於法律援助,不是給任何想申請的人的。它有一定的門檻。
比如民事案件,需要滿足的條件必須是公民經濟困難,生活處於社會保障階段的人,公民喜歡建檔立卡、低保,申請法律援助沒有問題。如果是刑事訴訟,檢察院,這個人在他管轄範圍內,會給指定的律師法律援助。
其實,聘請律師和法律援助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從物質上講,聘請律師需要委託人承擔律師費,而法律援助則完全沒有必要。但無論是聘請律師還是法律援助,都是有自己法律規範的專業律師。
第二,案件的輸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案件的情況,而不是律師。
在整個案件的發展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行爲過激,導致了雙方的糾紛。我們的法律只會站在正義的一邊,根據整個案的判斷標準來衡量,做出最理性的判斷。在案件審理之前,我們的律師通常會採取調解的方式來達成雙方的協議。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就像在法庭上打官司。
對於律師來說,他們的目的是盡一切可能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減少訴訟過程中的損失。當律師是社會正義的體現。所以在這裏,無論是找法律援助還是找清朝的律師,他們的出現都是爲了讓案件的處理更加公平公正,減少不必要的瑣事。他們最終是輸還是贏,由法院決定。
一、不請律師可以打官司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打官司可以不請律師,除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需要由監護人進行代理訴訟外,都允許自辯的,這是法律所允許的。但作爲當事人在自行訴訟的過程中,通常會犯不少的錯誤,例如:
第一,一些當事人在遇到糾紛後,從報紙、電視和網絡上收集一些法律信息。一些當事人買了許多法律書籍自學和諮詢律師。這種諮詢通常是免費的。在那之後,他們沒有。有一段時間,他以爲自己懂法律,想以自以爲是的態度起訴。結果,他一次又一次地錯了。
他本來可以打贏官司的,但他輸得一團糟。這些當事人不知道他們最終是如何輸掉這場官司的。當法官敗訴時,這樣的一方總是把怒火轉向法官。
第二,一些客戶認爲花錢請律師是沒用的,而另一些客戶則願意用便宜的錢聘請律師。事實上,在律師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不願意花錢請一個好律師,這是不合理的做法。一些客戶尋求律師同意他們的觀點,並找到專業人士來證明他們的想法是多麼正確。他們在訴訟過程中堅持自己的意見,不時與律師爭吵。
第三,生活和打官司完全是兩碼事,生活中的家長裏短並不需要任何程序和固定話語,但官司更多的是五花八門規則下的各種環節與程序,這種環節與程序稍縱即逝。而很多的當事人把打官司當成了吵架和拉家常,只說自己想說的和愛說的話。
第四,有些當事人對法律盲目崇拜,堅定法律一定會幫助自己討回公道,殊不知對法律的信仰需要技巧,輕視程序就是對法律盲目信仰,盲目信仰法律就要輸官司。同時,有些當事人不會總結輸官司的教訓,一審敗瞭如立即總結教訓是可能在二審中轉敗爲勝的,但遺憾的是,這些當事人沒有能力總結教訓,而是固執地錯誤到底。
第五,過分依賴“關係化”運作。有些當事人過分的依賴“關係”,其實從利害關係來說,絕大部分司法人員不會冒着違法犯罪、丟掉飯碗的風險去貪這點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誘惑巨大,但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受賄的司法人員也時時刻刻面臨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無罪、放人、保命的案件,“關係化”運作更是死路一條。
二、律師在打官司的過程中作用有哪些?
第一,律師可以幫助委託人分析案件的是非曲直。任何訴訟都是關於權利和義務的糾紛。在訴訟中,如果有律師擔任代理人,起訴狀、事實陳述、法律條文的收集將具有針對性和專業性,當事人可以明確自己在訴訟中的地位,爲其合法行使奠定良好的基礎。
第二,律師能幫助當事人最合適的解決爭議方式。訴訟不見得是每個案件糾紛解決的最佳選擇,在訴訟前期,律師可以幫助協調雙方當事人,在能夠調解的情況下,也會傾向調解結案。如果糾紛到了不能協商解決的程度,律師能夠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說,律師的工作是具有靈活性和人性化的。
第三,律師接受聘請訴訟以後,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由於普通人對法律和訴訟程序不夠了解,有很多到法院“打官司”的當事人都有一種手足無措的感覺,這時就需要律師代替你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當事人的意見和要求。
律師受聘擔任訴訟代理人,以自己精通法律的長處代當事人行使訴訟行爲,而且在法庭辯訟中也能抓住重點,切中要害,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的維護。在刑事訴訟中依法擔任辯護人,可以爲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使人民法院從辯護一方聽到有利於對被告人的意見並作出正確的裁判。
三、律師能不能保證案件結果?
既然律師的作用如此重要,那麼律師能不能保證案件結果呢?答案是否定的,司法部與全國律協出臺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爲規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文件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不當承諾。這些規定主要是基於訴訟的結果會受諸多因素所影響,如證據情況、法官傾向性等因素。
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訴訟策略和律師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還有不可知因素,如審委會意見、權力干預等。另外,案件的變化會隨着庭審的進行而展開,或者誤認爲明確的事實會隨着對方一些證據材料的出示而發生變化也是不可控的。
律師不能保證和承諾案件的結果。具有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的律師,通過自身的技能和辦案策略,最大限度地影響案件的結果,最大限度地發揮當事人的利益。這些無辜案件,那些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都可以通過法律和合理的努力,獲得專業水平律師的理想結果。
由此可見,委託人選擇一位具有專業水準和高度職業道德的律師是多麼的重要,這就要求委託人要有一雙“洞察力”,才能選擇一位適合自己案件的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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