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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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協議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普通合夥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爲: 。
第2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合夥人的姓名、身份證。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繳付出資日期爲本協議簽訂日。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3條 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4條 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一切行爲,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權限的行爲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 在執行合夥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 合夥期間合夥雙方不得動用合夥資產對第三方進行再投資/合夥。
第7條 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爲合夥財產,爲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 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 本合夥企業從年終所有開資後純利潤中提取20%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爲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餘下按投資比例分取紅利;(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 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11條 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 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 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爲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爲前提;未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爲前提,可提前六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子郵箱:
聯繫方式: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合夥人:
營業執照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繫方式: 電子郵箱:
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夥企業的基本信息
1.1合夥企業的名稱:
1.2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1.3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第二條合夥人的出資
2.1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合夥人 ,出資 萬元,佔比 %,以 出資。
上述出資應在 年 月 日前繳付。
2.2在合夥企業開始運營時應對財產進行登記並形成財產清單,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字確認,在合夥企業運營中增減資產沒有經過全體合夥人修改合夥財產份額的,一律不得作爲合夥財產,參與分紅。
第三條合夥人的權利義務
3.1本合夥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2合夥人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超越合夥企業授權範圍的,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3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爲合夥企業所有並使用。
3.4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5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6合夥人應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利潤分配及虧損承擔
4.1利潤分配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4.2虧損承擔方式: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條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5.1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執行情況。
5.2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5.3合夥人爲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接受財務報表的合夥人在接受定期的財務賬單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異議,逾期未提出異議,此財務報表日之前的財務狀況視爲確認。
5.4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實行 的表決辦法。
5.5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除被撤銷對象以外的合夥人)經 同意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5.6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活動。否則,其所獲利歸合夥企業所有。
5.7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做出決定:
5.7.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5.7.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5.7.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5.7.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7.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7.6以合夥企業名義爲他人提供擔保;
5.7.7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
第六條入夥與退夥
6.1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6.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力,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6.4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當然退夥。
6.4.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4.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4.3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6.4.4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4.5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6.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約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6.6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之日。
6.7合夥人退夥時,經結算退還退夥人財產;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8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6.8.1未履行出資義務;
6.8.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6.8.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6.8.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6.9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7.1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7.1.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7.1.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7.1.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7.1.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7.1.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7.1.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7.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7.2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決定合夥企業解散之日起有關印章、財務資料立即封存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7日內重新刻制合夥企業清算印章。
7.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承擔違約金 元,並賠償經濟損失。前述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違約行爲造成的實際損失及律師費、交通費等。
8.2如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時繳付出資,每延遲一天,應按延遲部分價款的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爭議解決條款
9.1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0.1本協議經各方簽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生效後,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0.4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夥人簽名: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丙方: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
甲乙丙三方決定成立普通合夥企業,本着自願結合,共享利潤,共擔風險,遵循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同心協力辦好企業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_______。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
(注:_______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覈准登記的爲準。合夥經營範固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合夥期限爲_______年。(注:_______合夥協議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九條合夥人共人,分別是:_______
1、住所(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2、住所(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3、住所(址):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
以上合夥人爲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
第十一條合夥人的利潤分配,各方本着自願原則,達成以下分配利潤模式,甲分得利潤的_______%,乙分得利潤的_______%,丙分得利潤的_______%。
第十二條合夥人的債務分配,若經營不利,各方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按照股權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十三條中途若有新的合夥人入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承認並簽署合夥協議,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退夥
(一)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三)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陰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十六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九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年仍未做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夥人各執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
性別:
身份證號: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一、本企業爲普通合夥協議,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二、合夥宗旨:
三、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四、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________的字號________的店鋪,經營範圍爲:________,法定代表人爲________,________系該店鋪的________。
五、合夥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年。
六、出資金額、出資方式、期限
合夥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期限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七、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八、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以下內容: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二、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十三、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________日內指定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____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夥所欠稅款;
(3)合夥的債務;
(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十四、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十六、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__份,送登記機關存檔_______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性別:___,年齡:____,住址: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2..合夥人____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4.本合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合夥人的出資爲個人所有,至時應予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割與債務承擔。
1. 盈餘分配,以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2. 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應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______爲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及出資的轉讓
1. 入夥:
⑴須承認本合同
⑵須經本合同人同意
⑶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 退夥:
⑴需要有正當理由才能退夥
⑵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⑶退夥須提前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⑷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方式結算。 ⑸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 _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⑴對外開展業務
⑵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⑶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⑷支付合夥債務。
2.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⑴參與合夥事務的管理。
⑵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⑶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⑷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爲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⑴合夥期屆滿;
⑵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⑶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⑷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⑸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 合夥人:______
___年____月___日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特別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爲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爲: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略)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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