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後車輛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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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車輛貶值損失,全國每天都發生很多的交通事故,作爲公民的我們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發生車禍是需要進行責任劃分的,以下分享撞車後車輛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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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後車輛貶值損失怎麼算

關於賠償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是由事故責任方賠償。目前保險公司還沒有車輛貶值費這個理賠項目。儘管車子碰撞後造成價值貶損這是客觀事實,可目前保險公司不會爲這部分費用買單。

今後,隨着車主維權意識提高,當索賠“車輛貶值損失”成爲一種普遍現象時,不排除保險行業增設新的險種來填補空白。現階段索賠貶值損失的賠償幾乎都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

車輛損失賠償數額可以參考以下情況情況:

1、車況:車輛是否撞過(車架受損就不值錢了);是否經常保養維修,車輛的行駛情況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觀的新舊程度;

2、時間或行駛公里數:車輛的出廠時間;車輛行駛的公里數多少。

3、費用:保險、路費、車船使用稅等是否齊全;有無違章罰款等。

4、車價:現在同一款車的價格。

5、車輛的車況比較好的話,第一年折舊20%左右;以後每年2%-5%左右(以當年同一款車的價格)。

撞車後車輛貶值損失

二、怎樣做車輛損失鑑定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同一保管,經檢修、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端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確認後生效。

車禍中的兩大損害,就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而這裏的財產損失則主要表現爲車輛的貶值損失。因此,在賠償中也就包括了這方面的賠償。不過在賠償的時候需要結合車禍後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而不能想當然的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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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標準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具體的法律明確規定,交通事故後賠償義務人是否應向賠償權利人支付車輛貶值損失,各個法院對此認識和處理不一。從我國已產生的此類糾紛的處理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認爲賠償車輛貶值損失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故不應支持該請求。

第二種是否支持賠償權利人的賠償請求,應根據事故後車輛是否出賣區別對待。車輛貶值損失屬於交易貶值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張賠償,缺乏事實依據。

第三種是認爲無論交通事故後賠償權利人是否繼續使用車輛,車輛雖經完整修復,但也不能恢復到事故前的狀態,車輛價值必然降低,則在支持車主修理費的同時法院應支持車 輛貶值損失賠償請求。

二、交通事故應該什麼時候起

(一)交通事故什麼時候起訴其實是關於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問題。權利人需於一定期間內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否則就喪失請求權。

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殘疾或死亡的,其民事訴訟的時效爲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其民事訴訟時效爲3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訴訟時效應分別計算。

撞車後車輛貶值損失 第2張

1、訴訟時效不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的,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者主張權利,時效就不開始計算。

2、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

因爲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爲交通事故所致。

3、對於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沒調解的自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第二天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定殘之後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天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對於2004年7月1日後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過調解直接起訴。

三、爲什麼交通事故不建議私了

交通事故私了指的是,在發生交通事故中的雙方當事人,就財產損失或者是人身侵害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所達成的協議,而不提起有關訴訟的行爲。其行爲性質是一種自願的行爲,雙方在充分的意思自治的原則。

首先“私了“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否則協議無效;其次,雙方達成的賠償協議要具有法律效力,除因重大誤解等可以撤銷的情形外,當事人是不得反悔的。

交通事故私了的風險有舉證的困難,傷者病情的惡化,車體的損傷以及因此而帶來的事後糾紛,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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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車後折舊費一般可以賠多少

撞車後的折舊費賠償多少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規定,需要根據實際的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而定。不過,通常的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對車輛的賠償也就只有車輛的維修費用,並不會賠償折舊費。

我國對於車輛被撞後的折舊費並沒有一個相關的標準和法規可以參考,並且法院對於車輛折舊費也持謹慎的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的態度。不過,在少數特殊、極端的情形下,法院也是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的。

車輛的折舊費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的受損程度以及車輛本身的貶值率等因素有關,車輛被撞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就需要根據車輛的使用年限、事故受損程度和車輛本身的貶值率決定。

所以,如果發生重大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嚴重,對後期保值率會造成影響的,可以向法院認可的權威部門申請技術鑑定,計算出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折舊損失,然後再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要求事故責任方賠償折舊損失,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是會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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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對車輛折舊損失賠償傾向於原則上不予支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雖然理論上優不少觀點是認爲車輛的貶值具有損失賠償性,但是還是存在着很多的爭議,像維修零部件以舊換新是否會存在溢價的情況等;

2、車輛的貶值賠償會加重到了交通參與人的負擔,對於社會的發展存在不利;

3、賠償車輛的貶值費需要先經過鑑定機構的鑑定,確定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貶值損失,但是,目前我國的鑑定市場並不是很規範,鑑定機構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對鑑定結果做手腳,這樣就會導致案件實質上出現不公;

4、基本上每輛車都會存在貶值損失的情況,如果法院規定了貶值損失,那麼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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