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不管輕重都要去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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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管輕重都要去鑑定嗎,隨着人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追求也在不斷的提高,以前的吃飽穿暖已經不能夠滿足人們的需求了,也會十分的注意自己的健康,特別是在工作中,所以工傷不管輕重都要去鑑定嗎?
一、工傷後一定要工傷鑑定嗎?
工傷不一定要去做工傷鑑定。要得到工傷保險機構的賠償就一定得持有工傷鑑定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工傷都要去申請工傷鑑定的如果傷情並不是很嚴重,並且經過治療之後,很快就恢復身體健康的,並不需要花費時間金錢去做傷情鑑定,當然在賠償上不能達成一致的話,可以去鑑定。
如果認定爲工傷後,經過醫療治療後,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 ,則可以不用做鑑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鑑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纔算數。
二、工傷認定程序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工傷後,需要根據實際的工傷傷害情況來進行鑑定處理,相關情況需要由司法鑑定部門或者具備鑑定資質的專業單位來進行處理,在得出傷殘鑑定等級後,還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賠償計算,不同的傷殘等級還認定的賠償情況是不同的。
認定工傷後一定要做傷殘鑑定嗎
認定工傷後不一定要做傷殘鑑定,如果認定爲工傷後,經過醫療治療後,實際沒有影響肢體功能障礙,達不到傷殘標準,則可以不用做鑑定,前提是單位、個人都沒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則最終還是需要經過傷殘鑑定的環節,出具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證明文件纔算數。
工傷賠償程序: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纔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爲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啓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工傷申報有時間限制:
1、單位應該在工傷職工受傷後30天內申請工傷認定;
2、單位不申請的,工傷職工自己能夠在1年內提議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所以,如果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爲你申請工傷認定,職工也可以自己進行申請。
報工傷與不報工傷的區別在於能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認定爲工傷但不到傷殘的,仍可以根據傷情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康復費用等補償,具體包括這幾方面:
1、職工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及外出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等,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關於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可以看看這篇文章→關於停工留薪期,這幾點你要清楚!
這裏再延伸另一種情況思考一下:如果工傷職工傷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同時,如果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的情況,會根據鑑定結果,作出新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調整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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