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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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施工現場內,不能隨意吸菸,要到指定地點去。
2、施工機械電線不能隨意亂接亂扯,要告知現場用電管理員。
3、施工機械要定期保養,規範操作,戴護必要的勞保用具。
4、木工加工區、電焊現場須配置泡沫滅火器。
5、塔吊起重應正確捆鎖防護重物,重物運行要儘量躲開正下方施工人羣,服從地面指揮員指令。
6、電梯口、樓梯口、預留洞口、人行通道和樓層周邊、陽臺周邊,樓梯兩側邊、卸料平臺出入口側邊、斜坡、跑道周邊必須達到安全防護的標準。
7、工完場清,關閉電源,清理邊角廢料,整理餘料。
8、每週一下午3:00,由項目部組織各隊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一、維護施工現場和生活區的治安秩序,確保安全率100%。
爲維護內部秩序表現突出的獎勵100~200元。
二、加強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晝夜值班巡守,確保守衛目標不發生盜竊、設備損壞、火災或其它災害事故。
防止或發生一起一般案件或事故獎或罰30~50元,重大的獎罰100~300元,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處分。
三、堅守崗位,工作認真負責,積極主動,不準擅自離崗。
出現一次擅自脫離崗位或不負責任的罰款10~30元。
四、上班時不準嬉逗、閒談、搬弄是非,不準睡覺,必須保持積極的工作狀態。
發現睡覺一次罰款10~20元。
五、值班時要按時交接,儀表端莊,無違法違紀行爲、出滿勤。
無故缺勤一次,罰款10~20元。
六、工作要團結協作,互相配合,不斷提高本職工作的業務和素質。
優秀的獎勵,不合格的給予辭職。
七、外出請示報告制度,值班期間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並按規定處理得當。
無故外出一次或報告不及時的罰款10~30元。
八、完成公安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1、幼兒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害幼兒人身安全。
2、幼兒在園任何人不準體罰或變相體罰,嚴禁老師、員工打罵幼兒。
3、幼兒之間應團結友愛,嚴防發生鬥毆打架事件,傷害他人要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幼兒園任何部門不準組織幼兒開展有害幼兒身體健康的活動。如擅自組織造成後果的由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5、幼兒園任何人無權對幼兒進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
6、不準歧視個別生理有缺限的幼兒,所有幼兒在政治上一律平等。
7、幼兒園應適當組織幼兒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對於有危險的勞動項目不得安排幼兒參加。
1)在項目安全生產工作中,具備條件的優秀安全生產班組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
2)在項目施工中,因違章作業而導致輕傷、重傷、死亡、重大死亡(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公司將根據造成事故的後果和經濟損失對項目部和責任者給予的相應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特別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項目發生機械事故後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罰,按照《機械隊獎罰制度》和公司《獎懲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4)違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職工、幹部處以經濟處罰,處罰辦法按公司《獎懲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1、幼兒園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活動方案,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幼兒園園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教師必須在場參與,佈置幼兒力所能及的工作。
4、幼兒園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廠安全生產製度。
1.安全生產管理的目的
(1)根據影響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制訂有關防範措施。
(2)預防火災、爆炸、工傷等安全事故的發生。
(3)完善生產所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以及採納職工提出的有利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2.編制安全生產計劃:
(1)各班組或各職能部門提出本部門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報厂部辦公室。
(2)厂部辦公室編制工廠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報公司審批。
(3)廠長召開有關部門及班組負責人蔘加的專項會議,研究確定年度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執行措施。
(4)經審覈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厂部辦公室負責貫徹執行。
3.安全生產責任劃分:
(1)廠長對全廠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2)車間主任對各車間生產的安全負責;
(3)班組長對各班組的安全生產負責。
4.安全生產要求:
(1)任何人員進入生產車間必須佩戴安全帽;
(2)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作業,生產加工時必須精力高度集中,防止出現傷害。
(3)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操作設備的性能和正確操作方法,嚴禁違規操作。
(4)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操作,非相關人員嚴禁亂動生產設備。
(5)生產過程中注意防火、防爆、防毒。
(6)注意搬運機械的操作,搬運裝卸時防止壓傷、撞傷。
(7)正確使用帶電設備及電氣開關,防止遭受電擊。
(8)安全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時刻保持安全通道的暢通。
(9)新進廠員工必須通過安全考試後才能正式上崗。
5.安全檢查:
廠長定期(每季度)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對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作出總結。厂部辦公室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情況。
5.1安全檢查目的
5.1.1發現和查明各種不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5.1.2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
5.1.3制止違章調度,嚴禁違章操作。
5.1.4廠區防盜、防火和重點部位重點防範工作。
5.2安全檢查時間。
5.2.1全廠性的安全綜合大檢查(包括節假日前的檢查)。
5.2.2季節性檢查。
5.2.3日常安全和保衛工作檢查。
5.3安全檢查人員
綜合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由廠長、副廠長、車間主任、各班組和部門責任人等組成,日常檢查由厂部辦公室負責。
5.4檢查的內容
5.4.1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及具體計劃,在安全檢查過程中,要邊檢查,邊整改,檢查工作結束,及時總結,將檢查材料彙總後,報厂部辦公室進行考覈。
5.4.2日常檢查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隱患;
5.4.3綜合檢查(半年一次)主要是電氣裝置、機械設備、廠房建築、防爆、防塵、防火和廠區防盜工作等。
5.4.4季節檢查,主要是有針對性的檢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電、防暑降溫、防風、防凍保溫和廠區防盜工作等。
5.4.5生產一線職工上崗應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交接班進行檢查和班中自查。
5.4.6檢查人員對查出的隱患都要逐項分析研究,並提出整改措施。
5.4.7對安全生產隱患,要做到“三定”(定項目、定時間、定人員),“四不準”(凡個人能整改的不推給班組,凡班組能整改的不推給車間,凡車間能整改的不推給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給公司)限期整改。
5.4.8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把整改情況報給厂部辦公室備案,對重大隱患及整改情況,及時向廠長彙報。
6.事故管理
6.1事故分類
6.1.1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無法挽回的產品損失。
6.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影響了生產進度、材料損失、加大設備維修的有關費用。
6.1.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服務質量)達不到行業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及客戶退貨等的經濟損失。
6.1.4交通事故:指違反交通規則或其它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搶救費用。
6.1.5火災事故:指因火災引起的,對公共財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損失和損害,火災造成的損失和爲搶救火災而造成的各類經濟損失。
6.1.6安全事故:指職工因打架鬥毆,女職工操作設備因長髮不帶工作帽、穿高跟鞋工作造成人身傷害者,及偷拿產品和盜竊工廠物資,給工廠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和經濟損失。
6.1.7破壞事故:凡蓄意對公共財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
6.1.8工傷事故:指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非工傷事故,指職工因違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等非生產因素,在廠區內發生的人身傷害。
6.2事故處理
6.2.1工藝事故、質量事故,依照《產品質量檢驗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執行。
6.2.2設備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規定執行。
6.2.3火災事故、交通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2.4傷亡事故,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工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條款規定執行。
6.2.5破壞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處罰條例》中有關條款規定執行。
6.2.6其它各類事故,按國家有關部門及工廠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6.2.7凡外來人員及本廠職工帶小孩進入廠區發生的意外事故,後果由當事人自負。
6.2.8凡設備事故、公共財產被盜、人身傷害,損失金額3000元或工傷休息30天以上者,爲重大事故。
6.3事故搶救
6.3.1廠內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6.3.2發生重大事故,廠領導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協助搶救和防止事故擴大。
6.3.3重大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應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工廠要立即將事故概況(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24小時內向總經理報告。
6.3.4一般事故,在三天內按規定填寫事故調查報告送公司辦公室。
6.4責任劃分
6.4.1生產工藝設計不明確,由設計者和主管者負責。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工藝設計問題,可以採取措施彌補而不採取的,由主管廠長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2違章操作發生事故,由違章者負責。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發生事故,由操作者負責。被委派操作發生事故,由操作者負主要責任,委派者負管理責任。
6.4.3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的指導下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6.4.4酒後操作設備,發生事故,由操作者負完全責任。
6.4.5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違範安全制度發生事故時,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門領導的責任。
6.4.6廠裏發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處理和未認識錯誤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6.4.7對重大事故,廠主管部門領導,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事故處理,並將處理意見提交總經理。
6.4.7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執行。
6.4.7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違章冒險操作,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獎勵與懲罰7.1獎勵
7.1.1模範遵守制度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1.2敢於向違反工廠制度的行爲做鬥爭和檢舉他人偷拿產品或盜竊工廠物資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7.1.3對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護公共財產及職工利益免受損失者,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1.4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現突出者,報公司表彰。
7.1.5班組全年無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組不同情況,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7.2懲罰:
7.2.1參照《員工守則》中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2.2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生產程度等情況,除要事故責任者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藉、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3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發生的設備事故的,所在部門負主要責任予以處罰,車間主任負管理責任予以處罰。
7.2.4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制度不健全,職工違反操作規程,擅自操作他人設備發生工傷事故,所在部門負主要責任予以處罰,車間主任負管理責任予以處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樹立“以人爲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應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範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五條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爲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並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覈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十條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覈領導幹部定點聯繫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彙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彙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徵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諮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覈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諮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覈辦法,定期進行考覈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爲幹部考覈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鑽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覈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鑽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採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覈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第三十條要加強對臨時僱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覈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覈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覈合格後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覈。
第三十五條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建立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聯繫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繫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範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爲(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爲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範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並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企業要保證用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彙總,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之中或單獨編制計劃下達;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後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範圍包括:
(一)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報警裝置;安全起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誌;採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二)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採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淨化設施;生產場所爲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爲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聲、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爲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加強公衆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羣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準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準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週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對於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六十二條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採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爲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爲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爲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爲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衆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並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啓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並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並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燬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並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發生事故後,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彙報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彙報。
第七十九條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考覈與獎懲
第八十條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覈指標。
第八十一條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覈評比。對安全生產考覈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覈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覈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覈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覈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覈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覈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准執行。
(一)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採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爲,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準、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爲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應付工資年度工資總額,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集團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全體員工。
第三條各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結合各自運營管理實際,制定相應制度和細則,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四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責協調解決集團安全生產獎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和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力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獎罰具體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審覈安全生產獎罰意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批,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
人力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金額的核算和任職調級方面的落實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資金方面的落實工作。
審計部門參與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處罰事宜
第七條安全生產處罰工作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分別進行處罰。
第八條對日常管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不服從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未按有關要求履行本單位本崗位主體責任,未落實本單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本單位、本崗位風險隱患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或拖延整改的;
(六)對堅持原則、認真履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事故發生,未採取管控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事故繼發的、未按有關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及破壞或僞造事故現場的;
(八)其它違反集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爲。
第九條處罰形式主要分爲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一)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可採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產津貼(獎金)或績效、賠償損失的1%-50%、降低工資等方式處罰。罰沒款項列入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
(二)行政處罰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可採取書面檢查、警告、記過、降職降級、留用察看及解除勞動關係等方式進行處罰。
對於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由各級職能部門自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本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檢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執行。
由集團安全管理部檢查發現存在違規違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處罰意見,也可責令被檢查單位提出處罰意見,並對處罰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
第四章獎勵事項
第十一條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和職業衛生等方面,推薦先進技術、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議,被採用且效果明顯的,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二)遵章守紀、模範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1人重傷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產年度考覈中被評爲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
(五)生產一線非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爲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
(六)發生非責任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單位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七)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獎勵形式分爲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行政獎勵,三種方式可統兼使用。
精神獎勵主要包括: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等方式。
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品、獎金。
行政獎勵主要包括:晉級、升職。
第十三條在安全生產年度考覈中被考覈爲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由考覈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考覈單位確定。
其他情形獎勵經所在部門申請,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覈後,呈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准執行。獎勵物資金額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獎金應從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各子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罰臺賬,定期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爲強化集團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有力推動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外委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考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覈。
第五條集團組織人事部依據考覈結果負責工資及獎金(或津貼)的結算工作。
第六條集團財務部負責考覈工作涉及的資金收支、發撥等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集團綜合部負責做好考覈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對內考覈。
第九條集團紀委負責對考覈工作進行監督,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三章考覈原則
第十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爲核心,突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責任;堅持控制目標與管理目標相結合,日常檢查考覈與年度考覈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覈原則。
第四章考覈內容
第十一條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責情況、安全生產違章違紀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內容進行考覈。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職責範圍內不發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落實《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全覆蓋。
2.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安全生產保障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所有從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合格後上崗、定期參加應急救援演練,一人一檔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安全生產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7.安全生產創新。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創新工作,鼓勵激勵開展改革創新、實用發明等活動,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創新投入,積極運用創新成果服務安全生產。
8.加強職業病防治。涉及職業病防治的單位,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做到與安全生產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覈。
第五章考覈等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考覈實行百分制。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其中日常考覈佔60%,年度考覈佔40%)。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目標考覈等級分爲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良好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合格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覈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的,爲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單位。
第六章考覈方法
第十四條集團對各部門、各子公司等綜合考覈爲每半年一次。集團組織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納入日常考覈。安全生產考覈以年度爲考覈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標考覈:根據被考覈單位是否發生事故及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進行評定,事故定級參照集團內部制度執行。
1.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年度不再列爲考覈對象,責任單位直接評定爲不合格;
2.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產考覈不得評定爲優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的,責任單位評定爲不合格;
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按規定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評定爲不合格。
(二)管理目標考覈:根據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及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制定管理目標考覈評分標準。
1.日常考覈:以集團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被考覈單位各專項重點工作開展及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爲評分依據。
2.年度考覈:由集團成立考覈組,對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覈。被考覈單位要分別於當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考覈細則由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報經安全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七章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對考覈結果爲優秀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狀)或獎金等形式的獎勵。
各部門、各子公司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或單位)”稱號;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非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被評爲優秀的可授予“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對考覈結果爲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不獎不罰。
第十八條對考覈結果爲不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罰扣獎金(或津貼)等形式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目的
爲了規範本公司安全生產的變更管理,消除或減少由於變更而引起的潛在事故隱患,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過程中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變更管理定義
變更管理是指對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以避免或減輕對安全生產的影響。變更管理失控,往往會引發事故。
4.變更管理的分類
4.1工藝、技術的變更:
4.1.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引起的技術變更;
4.1.2原料介質變更;
4.1.3工藝流程及操作條件的重大變更;
4.1.4工藝設備的改進和變更;
4.1.5工藝參數的變更;
4.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等。
4.2設備設施的變更:
4.2.1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
4.2.2安全設施的變更;
4.2.3更換與原設備不同的設備或配件;
4.2.4設備材料代用變更;
4.2.5臨時的電氣設備等;
4.2.6監控、測量儀表的變更;
4.3管理的變更:
4.3.1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變更;
4.3.2人員的較大變更;
4.3.3管理機構的變更;
4.3.4管理職能的變更;
5.變更管理職責
5.1項目或技改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變更管理;
5.2工藝部門負責現有工藝設備,原料介質,操作條件,工藝參數等變更管理;
5.3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現有設備設施、安全設施、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等的變更管理;
5.4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機構和人員的變更管理;
5.5相關部門負責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變更管理。
6.變更程序
6.1變更申請。變更實施前,變更的實施部門對變更實施過程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後實施變更。
6.2在實施變更時,變更申請人(單位)應填寫《安全變更申請表》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6.3變更審批。《安全變更申請表》填好後,應報主管部門和分管公司領導審批。
6.4變更實施。變更批准後,各相關職責的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任何臨時性的變更,未經審查和批准,不得超過原批准的範圍和期限。
6.4變更驗收。變更實施結束後,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確保變更達到計劃要求。變更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7.變更的管理
7.1工藝、技術的變更:
7.1.1使用單位不準隨意變更工藝控制指標,尤其是各種化學反應的壓力溫度、原輔材料及產品質量等重要控制指標。
7.1.2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要組織本單位技術人員及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定額的查定,監督工藝指標執行,優化操作技術及工藝技術,消化吸收外來經驗和技術。從實踐中找出影響安全,成本和生產過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藝指標,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7.1.3各級技術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工藝指標的執行情況,瞭解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變更意見。
7.1.4工藝參數變更
一般指標變更由生產車間技術負責人向公司主管部門提交工藝變更申請表。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協調設備、安全、調度、供應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工藝變更申請進行論證。由技術部門編制工藝變更通知單,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准,下發生產單位,調度室,並報總工辦備案。重要或較大的工藝控制指標變更,需報總工程師批准簽發。
7.1.5.工藝配方變更、原材料替代、設備技術變更
生產單位不準私自變更工藝配方(優化試驗配方除外),降低原輔材料質量標準,變更品種。
對於優化配方的試驗和新型原輔材料的採用、替代,由生產單位和生產處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及試驗方案,編制試驗計劃,上報總工程師批准,總經理簽發後,由生產處和相關單位組織實施。
7.1.6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
公用工程的水、電、氣、風的變更,由動力處根據生產能力負荷的需要,提出可行性分析報告,並編制變更方案和實施計劃,上報總工程師同意,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由動力處組織實施。
7.2設備設施的變更:
關鍵設備及裝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產處、總工辦、設備處和有關技術人員廣泛蒐集新設備、新技術信息,研究在用設備、裝置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造方案,經主管負責人審覈,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辦公會批准後由設備處組織實施。
7.3管理的變更:
7.3.1安全技術處必須關注國家安全法律法規更新變化情況,並根據安全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修訂企業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其符合國家最新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7.3.2工藝、技術部門必須根據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規範的變更,及時更新企業的相關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變更的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經主管負責人審覈,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7.3.3相關部門必須按照最新的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提出安全裝置變更計劃和實施方案,經主管負責人審覈,報總工程師同意,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7.3.4關鍵崗位人員的增減,必須由用人單位寫出需用人計劃、申請,報勞資處審覈,主管經理批准,方可人員調動。
7.3.5任何人無權做出組織機構(包括生產工段和班組)的變更,確需變更的,由生產單位提出變更理由,寫出組織機構變更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主管經理審覈,總經理批准,方可進行變更。
8.變更的其他規定
8.1.對以下變更需進行驗證或確認:
8.1.1.原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標準的改變或產品包裝形式的改變;
8.1.2.工藝參數的改變或工藝路線的變更;
8.1.3.設備的改變,主要指設備位置調整、設備改進、更換或大修等;
8.1.4.安全設施的變更。
8.2變更的實施僅限於變更申請部門申請並得到批准的變更範圍去執行,不準超越批准的範圍。
8.3變更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變更結果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
8.3發生重大變更時,銷售公司應在變更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通知給相關客戶和法規部門。
8.4變更實施結束後,變更主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驗收,確保變更達到計劃要求。
9.檔案管理
9.1工藝、技術的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總工辦統一管理技術檔案。
9.2設備檔案由設備處負責管理。
9.3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變更資料由勞資處存檔。
9.4安全管理部將變更審批文件及有關資料、表格進行歸檔,原件留在安全管理部,其他相關部門或車間可保留複印件。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後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峯、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後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係,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3、堅持每週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製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爲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築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颱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瞭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築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週的安全活動日製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週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週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採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並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必須按時複審方爲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範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後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後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後應附操作證複印件作爲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爲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採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後,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採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羣衆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定爲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並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採購,不得盲目採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採購,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鑑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後,必須進箱、進櫃,經常檢查,嚴防黴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衛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臺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覈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羣衆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覈、簽證並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准、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項目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項目經理或項目主管負責人20xx元的獎勵。
3、各項目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項目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xx~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項目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項目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項目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於100 0~3000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項目,將對項目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於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並扣發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項目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爲基數累計罰款。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爲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爲,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幹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範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爲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範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爲,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菸場所吸菸。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設備。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繫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鹼、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爲,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後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爲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並考覈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併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於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採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採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範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杆、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設備、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臺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於5米,距離明火小於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溼作業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採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佈線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範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採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於10m)未設置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於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築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採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臺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杆、擋腳板,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或停層平臺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臺門或平臺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附牆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牆架未與建築結構連接或附牆架與腳手架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置數量、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捲筒上鋼絲繩少於3圈,罰款50元。
(16)未設置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填寫不規範,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信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鉤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衝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於30m且高於周圍建築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鉤未安裝鋼絲繩防脫勾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9)吊鉤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捲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捲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鉤扣,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臺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3)附牆架與建築結構連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牆架間距、最高附着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範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脫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覈,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鉤未設置鋼絲繩防脫鉤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杆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杆組裝後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係數小於規定值,罰款50元。
(8)捲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捲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採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後,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臺一項罰款30元,並限期改正。
(3)設備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並每臺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置、不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撲救作業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佔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於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於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部位少於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於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採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採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深基坑內未設置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置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採用坑外降水,未採取防止臨近建築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於設計規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採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置專用通道,或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並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並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審覈合格的方案及規範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置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置掃地杆,罰款200元。
(8)未設置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杆靠牆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杆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牆件設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杆,未設置高度不小於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10m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築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臺,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杆間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長、連牆件的連接、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於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於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置門衛室,未設門衛或未建立門衛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採取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築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佈局碼放,材料佈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罰款100~200元。
(8)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採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採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佈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2、項目部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週不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倉庫、木工加工間、電焊氣割點、休息吸菸室等爲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防範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設備。
4、木工加工間不得吸菸,木屑刨花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後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審覈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專職安全人員審查批准厚,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並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溫期間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於2。4m,電線敷設規範,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在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並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後的檢查工作。
木工加工間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菸或作業場內有菸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4、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錶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繫更換。
5、按規定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誌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爲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後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複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並採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上級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工程項目定期安全工作規劃,並負責貫徹實施。
三、堅持現場巡迴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不安全動態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制止違章作業,有權進行罰款直至停止其作業,做好安全日記錄。
四、負責組織工程項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並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具體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並對安全要求隨時進行檢查,負責設備、保護現場的各種標誌、警示和防護設施。
六、會同有關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參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評比工作,督促有關工班處理安全隱患,督促檢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八、參與施工現場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做好統計報表及時上報。
1、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主管部門頒佈的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政策和法規;
2、制定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的管理目標:督促施工總分包商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產的保證體系,落實各項安全文明措施,完成標化工地、文明工地的管理目標,爲工程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督促承包商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3、配置合理的資源,明確各階段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管理職能,授權安全監理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指導的職權,並保證其正確行使監理職能不受干擾;
4、組建監理機構適應工程要求的安全監理機構,對施工各階段的過程實施有效監控;
5、全面負責監理機構的安全監理管理工作,對監理機構從業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教育,並建立現場監理人員崗前安全教育卡;
6、負責監理機構安全監理管理策劃工作,合理確定和評估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組織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並審覈籤認;
7、檢查考覈監理機構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及安全監理資料的完善情況;
8、定期組織監理機構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隱患和存在的問題,責令其相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必要時簽發暫停施工令並向受監安監站報告。
1、教室的門窗必須常年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故意損壞。
2、門窗發現損壞,班級幹部有責任及時報修,同時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3、教室門的鑰匙班級應指定專人保管,門窗每天落實值日生隨時關鎖好。
4、學生課桌內除放書籍課本、學習用品外,不準存放其他任何貴重物品(如:現金、錢包、首飾、手錶、隨身聽、計算器等)
5、學生不準在教室內追逐打鬧、隨便搬動課桌、椅、凳。
6、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
7、教室內不準亂拉私接電源、増設插座、亂充電。
8、不準學生在無保護措施情況下擅自登高擦洗戶外窗玻璃,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一、組織實施上級頒發的機械設備安全技術管理制度、規程、標準辦法等,並結合本工程項目制定實施辦法。
二、建立機械臺帳和安全技術檔案,爲機械的安全使用和領導決策提供數據,注意蒐集各種原始記錄備查。
三、掌握本工程項目所有機械設備的生產能力、運行狀態,維修、修養狀況,保證安全生產的需要。
四、定期組織機械設備的安全檢查和設備評比。
五、不定期地對機械設備使用維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覈工作,不斷提高機械人員素質。
六、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檢查貫徹機械安全操作規程,檢查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七、主持機械事故的調查分析,按照“三不放過”原則組織進行,並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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