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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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房屋租賃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我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管理,規範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行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是指單位在保證其行政職能正常履行、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將本單位所有的空餘房屋、場地對外出租,以取得資產收益的行爲。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區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以及由區財政供給經費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管理上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模式。
(一)區財政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事宜,負責審批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各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二)主管部門負責審覈本部門所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監督、指導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單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三) 各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本單位房屋出租事項的報批手續,負責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條 以下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暫不適用本辦法:
(一)爲本單位幹部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提供基本住所、解決住房困難的國有房產;
(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三)經財政部門批准租(借)給區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國有房產。
以上(一)、(二)種情況,租金收取按區建設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要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合理制訂招租方案。並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形成會議紀要,在單位內進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價(底價)、允許或限制經營的範圍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條款等內容。
房屋出租單位應通過調查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公開招租房屋的租金進行評估,確定公開招租的底價。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房屋必須事先報區財政部門審覈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第八條 辦理報批手續應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擬出租單位向主管部門上報房屋出租的書面申請報告、《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申報表》和招租方案,有社會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需提供評估報告;
(二)經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向區財政部門申報;
(三)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覈批復,經批准後送至區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公開招租。
第九條 房屋集中招租時間定於每年的1月、5月、9月份,行政事業單位須分別在每年的12月、4月、8月份前按第八條規定將材料報送區政府採購中心。12月份申報次年2月至5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4月份申報6月至9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8月份申報10月至次年1月份到期或新出租的資產。到期重新招租的,出租單位應於租期屆滿前4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到期重新招租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出租原則上實行公開招租,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經公開招租報名少於二人的或不具備公開競價條件、不宜公開競價的,出租單位需以正式書面文件形式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覈准並經區財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協議出租。
第十一條 區政府採購中心是公開招租活動的統一交易平臺,房屋招租信息要通過區政府的網站、新聞媒體、張榜公佈等形式對外公開發布,發佈的期限不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區監察局、區財政局、房屋出租單位及主管部門要派員現場監督公開招租全過程。
第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應對原承租者給予優先。公開競租流拍的,允許房屋出租單位自流拍之日起3個月內,以不低於競租起始爲條件協議出租,超出期限的,重新組織公開競租。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統一使用《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合同書》文本。
第十五條 招租結束後,房屋出租單位將房屋租賃合同、稅費租金繳納憑證等材料的複印件上報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租金收入管理
第十六條 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出租單位應按租金收入的稅後金額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區財政部門對上繳的租金收入按全額撥款單位80%,差額撥款單位90%,自收自支單位、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100%的比例補助給房屋出租單位,用於補充辦公經費不足、房屋修繕及事業發展經費等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房屋的租賃期應根據行業和房屋性質的不同合理確定,首次簽約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對出租面積較大、一次性裝飾裝潢投入較多、承租人短期內難以收回成本等情況特殊的房屋出租,確需延長租賃時間的,應經出租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審批。
第十九條 租賃採取先繳租金後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二十條 出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房屋出租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管理此項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臺帳。若遇欠費、轉租、損壞房屋結構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活動等情況,應及時向單位領導反映,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提高辦公用房使用效益。對各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閒置的辦公用房,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二十二條 每年年度終了之後1個月內,單位應將本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閒置情況,上報其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彙總後,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要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工作,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活動的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應當提出相應的整改意見,督促房屋出租單位進行糾正和補救,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對在檢查中發現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且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發佈之前已出租的房屋,允許維持原租約直至租賃期屆滿。有關出租單位應向區財政部門補報《路橋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出租備案表》,並將租賃合同(協議)向區財政部門備案,以後收取的租金收入按本辦法規定上繳財政專戶。本辦法發佈後,新辦租賃或租賃期滿後重新辦理房屋出租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重點工程指揮部(管委會)以及下屬企事業單位、各投融資性公司的房屋出租應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一、總則
隨着我社發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規模的逐漸擴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進來的年輕編輯,其中一部分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解決個人住房問題,爲解決這部分編輯(單身編輯)過渡住宿問題和我社多餘房屋的對外租賃問題特制訂本制度。
二、管理機構
由社綜合辦公室進行租賃合同的審覈,後勤管理服務中心負責管理,具體分工如下:
主任:負責全面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直接管理工作;
成員:負責房屋租賃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條例
(一)、對本單位職工的房屋租賃管理
1、申請租用宿舍的個人必須是我社的正式職工;
2、申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申請租賃
①申請人到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處領取《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②由向本人所屬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③由人事部門領導簽署意見;
④由後勤服務中心覈批並報分管領導批准後纔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後勤服務中心房屋租賃管理員,根據實際情況作住房安排,經申請人認可,管理員會同申請人查驗房內設備設施,水、電錶初始數據並經申請人簽字後,管理員將房屋鑰匙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成爲合法的房屋租賃人;
⑥申請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記,按標準表格填寫;(表格見後附:房屋租賃審批登記表)
3、租賃期間,租賃人有義務保護房屋內設備、設施的完整,如有損壞,由租賃人照價賠償;
4、租賃人租住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由其自身負責;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構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額=(元/月·?O)×房屋建築面積(?O)
水電費按每月實時發生費用記取;
6、支付方式:
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每季度按時抄報水電錶數據、計算費用及房屋租金,造表報社計財處,由計財處從各租賃人的工資中扣除;
7、退房手續:
租賃人退房時,租賃人需會同後勤服務中心管理員對室內設備、設施進行清點,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結清租金及損壞物品賠償金並將房屋鑰匙退還管理員後,房屋租賃關係正常終止。
8、嚴禁租賃人將其租住的房屋轉租、借用他人,否則: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報社財務處從租賃人工資中按月扣出。
9、本條例由後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二)、對外單位人員的房屋租賃管理
1、後勤服務中心與房屋承租人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的號碼或者名稱及地址;
(2)房屋所有權證號、位置、面積、裝飾及設施;
(3)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物業、供熱、水、電、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裝修的約定;
(8)轉租的約定;
(9)解除合同的條件;
(10)違約責任;
(11)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2、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件、流動人口無《暫住證明》的`個人出租房屋;
(2)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後,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3)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5)依法申報、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稅款。
3、房屋承租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爲。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或者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4)主動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交驗《婚育證明》;
(5)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6)非本市戶籍的房屋承租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暫(居)住登記手續。
4、承租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權:
(1)利用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房屋結構的;(3)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4)違反約定逾期一個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違反合同約定情形的。因上述行爲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點、面積、結構、設施;
(3)租賃房屋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6)房屋維修的約定;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當事人協商一致,又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變更或解除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造成一方當事人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7、其他租賃規定
(1)承租人需要對承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以外的裝潢、裝修,影響房屋結構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不得影響城市建設、妨礙公共利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報經批准。
(2)租賃期間,承租人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的,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由轉租人與受轉租人另行簽訂租賃合同,並重新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轉租人與受轉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對出租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4)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設施出現破損而影響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損擴大,並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房屋的,承租人可報請主管機關即時進行覈查,經同意後可自行維修,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賃期屆滿,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交付租金,並有權拒絕交付超過約定數額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權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義務。
(6)租賃期滿,承租人應按期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7)租賃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租賃房屋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爲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利益,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區內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時,必須在出租行爲發生一個月內與承租人一起到物業客服中心進行登記,結算相關費用(管理費、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辦理相關手續。
2、承租人必須持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等有效證件的辦理租賃手續。
3、業主不得將房屋租賃給無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口的,必須具備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的暫住證,並填寫,<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暫住人口登記表>。
5、小區出租屋不得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及危害物品;不準經營開辦網吧、遊戲廳、練歌房、餐飲場所等。
6、居住房屋租賃,應當遵守國家、本市關於房屋租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7、居住房屋租賃,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牀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8、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物業客服中心(或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註銷手續。
9、承租人按需時繳納管理費及物業代收的其它費用,或按租賃合同約定的繳費方進行交納。
10、承租人有權享受小區業主的各項物業服務,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
12、對違反本規定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即終止租賃行爲。
第一條 爲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爲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條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出租的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六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覈符合本規定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條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二)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戶口管理規定,在三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三)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六)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或者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承租人的,處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責令停止出租,可以並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罰款;
(四)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沒收物品,處月租金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條 對出租或承租的單位違反規定的,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處罰,同時對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月工資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被處罰人和單位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與減少合同遺失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擬定以下制度,自頒發日起執行:
一、領取人(簽約人)須熟讀理解合同條款,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
二、各區域的合同編號均有分類(例:X村合同編號爲x00000、l爲LT00000、以此類推)、禁止交叉錯亂使用合同。
三、領取合同須登記簽名,禁止個人擅自領取合同。已籤合同須附上身份證複印件等有效證件。填寫合同必須正筆填寫、請勿留空。如有文字數字填寫不清晰不規範將被拒收。填寫注意事項請參考合同樣本。交回合同(填寫合同交回登記表),待合同專員對合同進行審查簽名後證實合同已交回,後由合同專員辦理存檔工作。
四、已領取合同期限爲三個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時上交視爲逾期合同,需上報逾期原因同時禁止領取新合同。交齊清零後方可領取;如合同遺失、則罰款100元/份;作廢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時上交,不齊全則罰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籤合同時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攜帶合同及押金收據方可退還押金,遺失者概不退還押金。
六、簽約人對合同有保密義務。
爲完善房屋租賃手續,不斷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努力創造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租賃工作環境,特制定所屬單位房屋租賃管理制度,請地塊責任人及協管員認真執行。
一、合同簽約
1、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危險品以及污染環境的生產企業和個人 ,禁止出租給高危人羣等集中租賃。
2、房屋出租必須經公司領導審批。
3、房屋出租應按租賃合同範本要求籤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租賃房屋安全生產、消防、治安管理協議》,承租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否則不予出租。
4、《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執一份,我方三份中,報創元集團一份,財務中心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二、交接手續
1、合同簽訂或終止後,要認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續,對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狀況、房屋內固定資產情況等進行認真查驗清點,有缺損的應取證,通知對方,並得到確認,後按協議規定辦。
2、對水、電、煤氣等需要計量的,雙方要應做好表的讀數確定。
3、出租房的鑰匙,租賃雙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換後應及時給對方一套,中途不得隨意配製鑰匙,合同終止時收回全部鑰匙。
4、在無誤的情況下可通知財務返還承租戶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對承租戶進行涉及房屋結構改造或裝修的項目,首先將改造方案報公司領導審批,在得到確認同意之後要督促承租戶報請市有關部門審
批,不得私自亂搭亂建違章建築。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線路,確需使用的要經物業管理專職電工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戶的生產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安全操作規程要上牆,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測。
3、生產車間和庫房內不得作爲宿舍住人過夜,具備住宿條件而確需住人的必須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4、牢固豎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開展對承租戶進行安全檢查,要指導、督促承租戶安全生產,杜絕違章操作,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發書面整改通知,告知對方,進行有效整改。
5、建立規範的安全臺帳,幫助、指導安全重點承租單位做好相應安全臺帳。
6、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保證轄區內消防設施完好無損,消防通道暢通無阻,電力設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繳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對拖欠費用的承租戶應積極催討,對催討後仍不支付的應按合同條款,採取相應措施。
2、對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當場開具對方收款收據,並通知財務部門開具發票,收取的現金和支票應及時繳納財務部門,不得將現金留滯在辦公室過夜。
3、地塊物業抄表人員每星期要對地塊總電錶、水錶抄表一次,對讀數有異常波動的要查原因,並及時彙報,防止因滲漏造成資源浪費和損失。要做好各類費用收繳的明細帳目,水、電抄表記載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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