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不到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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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不到的存款,很多人在做了一些違法的事情,法院就是申請查看該人的銀行卡流水和家庭的具體的固定資產和存款等等,法律知識是我們需要掌握的,以下分享法院查不到的存款。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1

法律分析:沒有查不到的方式。

1、法院和很多銀行都有聯網,隨時可以在網上發出協查通知。

2、對沒有聯網的銀行,也可以郵寄查詢或實地查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一條 爲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

法院爲什麼不願查存款

法院不查存款通常是由於法院業務繁忙,法官數量有限。人民法院主要職權是:

1、依法審判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符合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及委託的執行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各類申訴,並依法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進行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二)基層人民法院報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三)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四)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第二十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2

被執行人財產法院查不到怎麼辦

法院查不到被告的財產,或者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這時候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等待有財產才能恢復執行,因此申請人可以使用合法手段調查被告的財產,一旦發現,可以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 第2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10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爲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2)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3)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4)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5)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3

查封或執行被執行人的資產應注意的問題

1、要明確調查的必須是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民事訴訟的執行不同於刑事案件的追索,民事案件要求被執行的必須是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如果資產雖由被執行人控制或使用,但不在其名下,法院亦無法執行。所以在調查資產線索時,一定要弄清對象,找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資產。

2、資產是可以隨時運動的,特別是現金、債券之類的有價證,流動性更強。因此,找到了資產線索要注意保密,並隨時與執行法官作好溝通、銜接,做到隨時掌握,隨時查封,隨時執行。對於一些規模較大的被執行人,他們與當地政府、銀行等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

銀行從其自身利益考慮,也特別不願意在本行的存款被凍結、執行,因此,即使是有法院的執行法官在場,也要精心設計,行動得當,不然也會白忙一場。曾有一個委託人不聽勸,以爲帶法官去執行便萬事大吉。

結果,他們和法官前腳進了銀行的大門,被銀行的人認出,一個電話,被執行人馬上將錢划走。等執行法官找到辦公室,找到主管行長再回頭來執行時,賬上早已空了。

法院查不到的存款 第3張

3、查到多少,執行多少,不要寄希望“一步到位”。被執行人無法償還債務,多與企業效益不好有關。市場競爭是殘酷的。由於企業在資金使用上大多利用槓桿效應,企業資金鍊一旦斷裂,往往銷路閉阻,債主盈門,企業很難再東山再起,起死回生。在這種情況下,能拿到多少是多少。

曾有一家企業執行回來一輛大衆帕薩特,公司領導認爲車太不值錢了,而且車所衝抵的債務數目過大,把車退回去要求對方用另外的資產來抵。孰料,那家企業的資產馬上被另一家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企業資不抵債關門走人,最後連一輛破車也沒拿回。

4、承認損失,承認現實。發生款項不能如期收回,無論何種原因,都要承認現實,損失是一定的,現在要做的只是盡最大可能減少損失。許多債權人不願承認這點,總希望對方能全部被執行回來,連本帶利,甚至希望對方賠償損失。

這種心情可以理解,對資產質量較好的被執行人也不是沒有可能。但一般而言,應客觀實際些,要知道今天的損失是當初不慎的結果,是爲當初的失察和草率買單。這樣去想,不僅心情會好許多,也會給執行帶來更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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