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沒有明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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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沒有明確性質,租房的時候是需要繳納押金的,租房押金的作用是房東爲了保障自己物品,也就是在租房期限結束,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則房東會進行退還,下面看押金沒有明確性質。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1

(一)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定金性質或規則,押金必須退還如果合同條款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應當予以返還。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解除時退還押金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房東應於租賃關係消除且租客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租客。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

租房期間有財產損失可以相應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財物損失後應該退還。在沒有明確約定押金性質的情況下,押金的作用是爲房屋及屋內財產設定的一個擔保,租賃期間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的財產損失則從押金里扣除。

(三)如果沒有造成合同約定的損失應於合同解除時全額退還如沒有造成該損失則合同期滿或者解除合同時應予全額退還。租房押金不退或剋扣的問題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如果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押金的性質或規則,則押金作爲租賃預付款處理,應當返還。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2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押金擔保,在本質上屬於質押的範疇。其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定金擔保的是債權,不具有物權效力;而押金應屬於擔保物權的範疇;

2、定金是法定的擔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間交易過程中習慣上採用的方式,我國法律既未明確承認也不禁止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3、設定人的範圍不同: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 第2張

筆者認爲,押金是一種物權,由於依當事人約定而創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爲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

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爲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於定金。

定金的適用範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於給付定金方,也適用於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

卻又有補償性。其次,押金不同於抵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押金不但轉移佔有,而且還轉移作爲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最後,押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

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並非成立質權(注:鄭玉波:《民法物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頁。)。顯然,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外,還依賴於作爲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託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由於所付押金額並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

(4)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3

租房押金的性質是怎樣的

網友提問:之前租了一間房,現在想要退租,房東來看後說地面有損壞等等,要求扣除押金並賠償,請問關於押金這方面有沒有什麼條例之類的? 找中介如何呢? 中介能不能開個類似於賠償額證明之類的東西呢?

律師解答:

1、你向房東租賃房子,你和房東自己是租賃合同關係,你遇見的情況在《民法典》上有明確規定 。

2、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你應該按照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如果你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對地板要怎麼保護,那麼,由於木地板被桌子劃傷是正常現象,按照第七百一十條規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煤氣竈上的油印,排煙罩上的油滴,木質門上貼畫留下的不乾膠印,都是可以通過搞清潔去除的,你在離開前把這些東西搞乾淨就可以了,根本不需要賠償。

3、押金是在民法典裏面規定的,如果你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房東就不能扣你的押金。

4、如果和房東有糾紛不能解決,建議你找所在轄區街道辦下面的房屋租賃管理所,他們是專門負責出租屋管理的,可以找他們調解。

押金沒有明確性質 第3張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關於租房押金,我國法律上並沒有做出太多的規定,尤其是在押金的數額方面。一般來講,都是按照交易習慣來確定租房押金的數額的,通常是交納一個月的房租作爲押金。更多房屋租賃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你到律圖網站進行諮詢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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