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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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我們知道畢業生出來社會的時候都是希望自己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但是很多時候需要去辦理就業證明,這個是很關鍵的,那麼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1

初次就業如何界定?

在讀最高學歷期間,無社保繳納記錄和勞動關係,最高學歷畢業後就算初次就業。也就是說,你在讀本科(或碩博)的期間,只要同時期交了社保的,畢業後就不叫初次就業了。但如果你在讀本科(或碩博)之前交過社保,在一開始讀本科(或碩博)之前社保及時斷了,畢業後就算初次就業。

初次就業是指第一次就業,如果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安置進了一家單位,由於各種原因離開這家單位然後另找一份工作。

即使他後來的工作符合政府安置條件,但是由於已經不是初次,所以他的軍齡不能視作這家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有關本單位服務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從進入這家單位開始計算。但是他的軍齡能算入累計工作年限。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

瞭解畢業生就業的基本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頒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畢業生按培養方式實現就業。

國家計劃統招畢業生在國家政策規定的時間和範圍內,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落實就業單位;定向和委託培養的畢業生原則上按合同就業。國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教育廳每年都會就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頒佈相應文件。

各地區、各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依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從實際情況出發,也會制定一些就業政策以及相應的實施辦法。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2

就業報到證初次辦理流程

1、畢業生擇業期爲兩年。擇業期內,畢業生持符合要求的《就業協議書》或用人單位的正式接收函到學校就業指導服務中心辦理。

2、畢業生到校辦理就業手續時請自帶存儲工具(U盤或者MP3),拷取本人就業信息數據,並由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開具到省就業辦辦理《就業報到證》的介紹信。

3、畢業生本人到省就業辦辦理《就業報到證》。

4、《就業報到證》辦理完畢後,畢業生持《就業報到證》二聯(白色聯)到校檔案館辦理檔案轉遞手續。

5、畢業生擇業期滿仍未簽訂正式《就業協議書》或辦理回生源地擇業《就業報到證》的,由學校統一辦理自主擇業《就業報到證》,報到單位爲生源地省轄市教育局或人事局(師範生爲教育局、非師範生爲人事局)。畢業生本人到就業指導服務中心領取《就業報到證》,學籍檔案由校檔案館轉遞至生源地省轄市教育局或人事局(師範生爲教育局、非師範生爲人事局)。

報到證作用:

1、“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的證明。畢業生到工作單位就業時,須持“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憑“就業報到證”爲畢業生辦理手續。

2、當地公安部門憑“就業報到證”爲畢業生辦理落戶手續。

3、學校相關部門依據“就業報到證”爲畢業生辦理檔案投遞、組織關係轉移和戶籍遷移等手續。

4、“就業報到證”正頁由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交給用人單位,是畢業生參加工作時間的初始記載和憑證,上面的日期是工齡的開始年限,與退休年齡和養老保險交納年數都有關。

5、“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報考公務員必備資料。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 第2張

6、“就業報到證”是畢業生就業的證明,“就業報到證”中的姓名須與畢業生身份證中的姓名一致,單位的名稱也必須準確。“就業報到證”的有效期一般爲畢業後兩年時間內。

7、“就業報到證”可以改派,改派手續爲;

(1)用人單位在畢業生改派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上蓋章;

(3)學生處審覈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就業報到證基本簡介

《報到證》有《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生研究生報到證》二種。有中專招生的省份,也是屬於計劃內招生,一般省、市、自治區簽發本地區的《***普通中等專業學習畢業生就業報到證》,這類《報到證》由各省市自治區印製和簽發,一般不能跨地區就業。

派遣證一式兩份,一份是派遣證,另一部分是報到證。派遣證在你畢業後將放入你的檔案,由國家直接打到你的單位(檔案屬國家機密,不允許個人持有。如果你的用人單位擁有檔案保存資格那麼你的檔案就放在單位,如果沒有,那單位會掏錢將你的檔案放在人才市場類的檔案保存處。如果你沒工作,那你的檔案就直接打回原籍)。而報到證則交由你手自行保管。

就業報到證的定位

《報到證》是由國家教育部專門印製,分上下兩聯:上聯爲淺蘭色,下聯爲白色;上聯用於畢業生到就業單位報到,到公安機關籤轉戶口和到就業地區落戶口;下聯裝入學生個人的檔案,作爲學生參加工作的憑證。人才交流中心憑下聯給到非國有企業參加工作並託管檔案的同學辦理:

(1)將畢業生的學生檔案轉成幹部檔案;

(2)連續的計算工齡(工齡從打《報到證》的當天計算);

(3)參加職稱評定,工作一年評定初級職稱、四年評定中級職稱;

(4)辦理工作調動(必須是幹部檔案方可辦理);

(5)辦理養老保險、政審等事宜;

(6)管理戶口,學生可將戶口掛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集體戶上;

(7)接管黨組織關係。

《報到證》是區別計劃內統招生和非統招生(自考生、成教生等)的憑證,只有計劃內的統招生在畢業工作時方可辦理《報到證》,非統招生找到工作是辦理不了《報到證》的。

因此,同學在畢業時,找到工作請及時到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報到證》,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未找到單位的,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回地區待派或需改派的畢業生,必須在畢業兩年內回學校辦理參加工作或改派手續,超過兩年不再辦理。

特別提示:屬貴陽市生源(不含三縣一市)的畢業生,在畢業時未就業的按文件規定不開據《報到證》,檔案內就沒有《報到證》附聯,所以,請畢業時未找到工作的貴陽市生源的畢業生和畢業時未辦理報到證的其他地區生源的畢業生,兩年內務必回學校辦理就業《報到證》。

就業報到證的重要作用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分上(簡稱報到證)、下(簡稱通知書)兩聯,內容完全一致,是河南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根據就業協議書等材料核發的畢業生就業報到的憑證。報到證由畢業生本人手執到用人單位報到,通知書由檔案室老師負責將其裝入畢業生檔案。報到證作用有以下七點

①是教育主管部門正式派遣畢業生的憑證;

②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的憑證;

③是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文字證明;

④是任何一個合法的人才中心、檔案管理機構接收畢業生檔案的證明;

⑤是用人單位給畢業生落戶、接管檔案的重要依據;⑥是畢業生的幹部身份證明。就業報到證是正規院校全日制畢業生的重要標誌,成人教育等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沒有報到證;

⑦畢業生持報到證報到後,轉正定級、工齡計算、職稱評定等才能起算。

簽訂就業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原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爲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爲明確。

(三)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再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就業協議的主要條款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合同的協議,由教育部指定樣式,作爲示範性文本,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負責印製。就業協議書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二)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三)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覈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負責辦理離校手續。

(四)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中明確,並視爲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對高校而言,高校應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高等學校在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過程中應進行監督和指導。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

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協議時要求學生繳納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

(二)訂立的步驟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複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爲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查後,表示同意接收並通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即爲要約。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 第3張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的通知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做出選擇,並拿學校統一發放的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爲承諾。

(三)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用人單位或畢業生將協議書送到學院畢業生領導小組審覈後再將協議書送到學校招生就業指導中心就業科蓋章。

4、學校審查同意後,應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四)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工作部門蓋章。此程序由學校作最後把關,更有利於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爲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無效協議

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一)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

(二)就業協議未經學校審查同意,學校將不予列入就業方案,不予辦理就業報到手續

五、就業協議的解除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爲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爲。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六、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爲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爲認爲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第三,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初次就業和非初次就業區別3

非初次就業事業單位試用期

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新入職人員都有試用期

試用期長短視入編人員實際情況而定。

1、如果是初次就業人員。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聘用合同在3年以下的,試用期3-6個月。一般來說,事業單位招錄新入職人員,只要有編制與其簽訂的合同都在3年以上,很少在3年以下的,據此也就是說,初次就業人考上事業單位,試用期基本上不可能出現3個月或半年的情況,絕大多數都是1年。

2、如果是有從業經歷的。考上事業單位入編,試用期一般在3到6個月。像這種有彈性空間的情況,有人幫打個招呼,可以3個月,沒人講,基本上定6個月。而如果是考上公務員,無論是否有從業經驗,依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試用期都是一年。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一年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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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了解一點,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並不適用《勞動法》,不受《勞動法》對試用期的限制。

原因很簡單,《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該法的適用範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而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然也就不適用《勞動法》。

當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根據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爲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和普通事業單位。

其中,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通過“公務員考試”進行招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而《公務員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

因此,參公事業人員的試用期也是一年,試用期滿後辦理轉正手續,並填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

另外,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事業單位考試”進行招聘,按照2014年7月實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進行管理。

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

因此,普通事業人員的試用期通常也是一年。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一年的試用期是合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入職後就會繳納社保、公積金,不受試用期的影響。

只不過,試用期的工資待遇會比轉正後要少一些。

事業編的試用期時間是12個月。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爲12個月。注意事項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覈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係終止。擴展資料: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覈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覈工作績效。考覈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考覈分爲平時考覈、年度考覈和聘期考覈。

年度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覈的結果可以分爲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覈結果作爲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爲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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