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合同範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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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訂立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訂立合同範文合集10篇

訂立合同 篇1

一、學習目標

1、知識目標:識記《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的糾紛;瞭解我國法院的層級設置;識記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概念;瞭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立案的條件以及法院決定受理後在開庭審理前所做的準備工作;瞭解審判監督程序。

2、能力目標:能夠應用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判斷管轄問題;根據教材《民事起訴狀》的樣本,會結合實際案例書寫較爲簡單的民事起訴狀;掌握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能夠在模擬法庭中擔任審判長。

3、情感態度價值觀目標:培養法制觀念和科學合理的法制思維。

二、學習重難點

1、學習重點: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重點突破方法:先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理論知識,使學生初步瞭解一般程序的五個步驟,然後播放一段《庭審現場》的剪輯視頻,讓學生身臨其境的感受庭審的一般程序。

2、學習難點:法院管轄問題

難點突破方法:在用案例鞏固第一個知識點——法院受理的糾紛時,設置一個法院受理但在區域管轄方面較爲複雜的案例,以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通過引導學生學習教材,總結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然後通過案例(即學即練)達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學方法

講授法;分組討論,合作交流

四、教學過程

(一)創設情景、激情導入

(播放視頻:《彩禮該不該退》,中央電視臺第12套節目《庭審現場》),

使學生簡單瞭解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一般步驟,特別讓學生注意:法庭調解可在開庭前和庭審中的任何時候進行。

展示三個案例,給學生設置疑問,提高學生學習興趣。

案例一:關雄是某市稅務局職工,由於工作吊兒郎當,被稅務局以違反內部規章制度爲由開除。關雄對被開除不服,決定到法院起訴稅務局。你認爲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二:建陽是某大學學生,因沒參加學校組織的學位英語考試被拒發學位證書。建陽認爲學校侵害了其榮譽權,訴請學校頒發學位證書。你認爲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區,小霞住在同市東城區,小霞欠小管錢一直不還,小管欲起訴小霞,你認爲法院會受理嗎?如果會受理,小管該向哪個法院起訴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訴訟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離婚、繼承以及侵權等糾紛提起的訴訟都屬於這一範圍。

(2)行政訴訟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3)刑事訴訟案件

刑事訴訟以立案爲起點。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對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自首以及自己發現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有沒有犯罪事實和是否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並決定是否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 學完此知識點後,展示當堂訓練: 閱讀案例回答,以下訴訟,法院會受理嗎?

案例一:孫女士的公司與某國企業簽訂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於我國與該國終止了外交關係,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孫女士要求法院判決政府改變決定。 案例二:李先生對工商局拒發營業執照不服。

案例三:老趙對公安局用手銬強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審查的行爲不服。 2、法院的管轄

(1)級別管轄: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確定管轄權。

此外,由於專業性質,還設有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

(2)地域管轄:確定某個一審案件應該由哪個地區的法院來管轄。 ①民事訴訟:“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行政訴訟:以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刑事訴訟:犯罪地法院管轄。 學完此知識點後,展示當堂訓練:

案例一:劉勝住在某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區人民法院的對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劉勝左腿傷殘,二人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但王燕一直沒有履行,劉勝爲維護其權利,應該到哪個法院起訴?

案例二:某市B區居民孫立因醉酒不慎點燃了A區街道邊的一棵風景樹,該區行政執法局對其下達了處罰決定書,要求其補種並處罰金500元,孫立不服,向該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區政府維持原處罰決定,孫立還不服,該向哪個法院起訴?以誰爲被告呢? 3、起訴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爲稱爲起訴,俗稱“告狀”。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或與被害人有撫養贍養關係的人)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受理的條件: ①有管轄權

②與原告有直接利害關係 ③有明確的被告

④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的五個階段: ①開庭準備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合議庭評議 ⑤宣判

播放剪輯視頻《考試作弊引發的案件》(約10分鐘),使學生充分了解法庭審理的一般程序。

(三)當堂訓練

1.在開庭審理階段,()要在開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

A 書記員 B審判長 C 主審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收到起訴狀後要進行審查。審查後應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法院接到起訴狀後要從哪些方面審查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四)鞏固創新

1.原告A公司狀告B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審法官,應如何安排法庭調查階段的集體程序?

2.自選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訴書》爲樣本,寫一份民事訴狀。

訂立合同 篇2

就業工作是每個人都面臨的問題。在國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都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係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應當掌握一定的勞動合同知識。本文主要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介紹一些勞動合同談判、簽訂的經驗和技巧。

所謂勞動合同,是契約的一種,既是當事人雙方的一種合意,也是對勞動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勞動合同是約束勞資雙方如實、全面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武器,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簽訂一份明確完整、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都很重要。下面筆者着重從實操的角度介紹一些經驗、技巧。

1、審查限制性條款:由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就業關係中處於較爲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利用這種優勢,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強迫勞動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務年限、苛刻的勞動紀律等條款。這類條款片面強化勞動者的義務、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以及迴避用人單位的責任,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實踐中,這類限制性條款主要危害在於影響到勞動者的人身、經濟、休息休假等主要權利的行使,同時也是引發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勞動者在簽約時應當注意認真審查、推敲相關條款,全面充分理解這類條款的真實含義,並對其中的不合理甚至違法的部分提出異議,避免日後吃虧。因爲一些這類條款並不一定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只是對勞動者一方相當不利,萬一打起官司,話勞動者又不可能主張無效的話,只能自己承擔苦果。

2、審查試用期條款:因試用期問題引發勞動糾紛也是比較常見的。法律對試用期有較明確的規定,比如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期內,試用期內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試用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等等。但由於大多數勞動者不熟悉勞動法律法規,一些用人單位藉此簽訂違法的試用期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過長的試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長短涉及到工資轉正、經濟補償金、培訓費以及職工自行流動等問題,提醒勞動者應予留意。

3、審查工作崗位、地點條款:實踐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是由於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確引起的。嚴格上說,這屬於勞動條件的一個範疇,用人單位提供什麼樣的工作崗位、地點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利用這個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崗位、地點寫進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的目的,無限度擴大用人單位的管理權。遇到此類情況時,勞動者往往很被動,甚至對於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故意進行刁難毫無辦法,不得不主動辭職。因此,建議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一併明確工作崗位、地點。

4、審查違約條款:除了《勞動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以外,對違約行爲通常是通過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條款來約束的。因此,勞動合同中關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十分重要,能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後果。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違約金類型主要有3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違反培訓協議的違約金和違紀、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金。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中相關條款應當包括對違約的情形、賠償的範圍、處罰的方式、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數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纔不容易引發爭議。對於勞動者來說,在就業簽訂勞動合同時,務必要注意到有關違約責任是否合法、公平,並結合考慮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避免日後無力承擔鉅額賠償金而陷入困境;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也應當注意避免違約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做到責任對等,權義一致。

5、審查工資、補助和獎金條款:此類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經濟權利。關於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金額,不僅是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也是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等的計算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約定工資數額時應當儘量爭取把數額寫清楚,以免在仲裁、訴訟時無法舉證而導致權益受損。關於年終獎金、出差補助、交通報銷之類並不是法律強制規定發放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要求在勞動合同做出明確約定,不要輕信口頭承諾,否則引發糾紛時經常會處在無法舉證的被動地位。

6、審查商業祕密和禁業條款:目前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開始重視商業祕密保護,在錄用一些關鍵崗位的人員時均要求籤訂保密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這類條款對勞動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義務,可能因此限制了擇業自由和發展空間。應當注意的是,勞動者一旦違反,不僅涉及勞動法上的責任,還可能負上民法、刑法上的責任。因此,勞動者在簽署此類條款時,一定要慎重考慮。關於保密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保密主體、保密範圍、保密週期和泄密責任等幾項內容。關於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應當審查禁業補償費、禁業年限和範圍、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幾項內容。就筆者日常接觸的來說,補償費一般不低於本人原來工資的50%,禁業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

7、審查培訓條款:雖然用人單位有義務培訓、提高勞動者的技能,但由於員工流動必然造成用人單位的資源損失,因此很多單位都規定培訓不是免費的,涉及到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培訓費如何賠償的問題也有必要作詳細介紹。近幾年,因勞動者跳槽而賠償培訓費的案例越來越多,由於用人單位持有培訓協議或勞動合同中有培訓條款,因此勞動者最終被判令支付培訓費在所難免。審查培訓條款最關鍵看培訓內容、服務期、培訓費金額和賠償計算方式等幾個內容。對此,勞動者具體可以參考原勞動部的規定:“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以上幾點經驗技巧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比較重要的,其它有關工作時間、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和勞動保護等內容,由於法律法規有比較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時直接引用相應的規定作爲處理依據就可以了。總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是一件小事,應當瞭解一些勞動法方面的規定,在談判、簽訂勞動合同條款的時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很容易吃虧。遇到一些籤“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該更加小心了。

訂立合同 篇3

集體勞動合同雖然是工會與企業簽訂的,但也有相應的訂立程序。只有符合訂立程序的集體勞動合同纔是有效的。那麼訂立集體勞動合同有哪些程序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知識。

一般而言,集體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1)制定集體合同草案:集體合同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合同。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爲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合同的初步草案。

(2)審議:將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議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議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xx年頒佈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4)登記備案:集體合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合同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合同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合同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5)公佈:集體合同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

以上就是集體勞動合同簽訂的程序。與一般勞動合同相比,集體勞動合同需要經過職工代表的`協商,同時還需要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這也是集體勞動合同的獨特之處。

訂立合同 篇4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間通過協商,使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

1、要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要約有時又稱發價、發盤,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爲要約人,對方爲受要約人。要約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首要環節,沒有要約就不存在承諾,合同也就無從產生。要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由特定的當事人作出。

(2)要約必須向相對人作出。

(3)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並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2、要約邀請 要約要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處於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不能由於對方的承諾而達成合同。與要約相比,兩者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爲目的的,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就成立;要約邀請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一般只是籠統地宣傳自己的產品質量、服務水平等。《合同法》第15條明確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具體表現,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則視爲要約。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約對當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約的生效即對要約人、受要約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內容:

(1)要約生效的時間 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收到時間。 (2)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要約。法律賦予要約這種效力,目的在於保護受要約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

(3)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 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予以承諾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約人並沒有承諾的義務,所以,一般說要約對受要約人不產生約束力,受要約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諾或拒絕,即使拒絕要約,也沒有通知要約人的義務。

4、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撤回要約,而只能撤銷要約了。 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後,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人撤銷要約,撤銷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受要約人。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後,要約人就不能撤銷要約了。根據法律規定,要約人撤銷要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5、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約,因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其法律效力的情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相對於要約而作出的,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的同意,承諾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諾應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應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關於承諾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4)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規定

2、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表現在,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之時,合同成立。關於承諾生效的時間,各國立法的分歧較大。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取到達主義。即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英美法系一般採取投郵主義,即承諾自受要約人發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根據實際情況並參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有時,承諾可能會因爲某種原因,未能在要約規定的承諾期內作出,成爲遲延承諾。遲延承諾是指沒能在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的承諾。遲延承諾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一般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

(2)意外遲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承諾。這種情況,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於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方式確立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時間。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爲合用成立的地點。

二、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由於過失導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並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違反相應義務並造成損害爲條件,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爲:

1、締約當事人有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爲

2、違反締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3、違反締約義務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4、違反締約義務的行爲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事人在訂立合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祕密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爲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於證明合同關係的存在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認定當事人履約狀況的客觀根據。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通過語言交談達成協議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廣泛採用。但是它的缺點也是十分明顯的,由於口頭形式缺乏文字記載,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因此,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三)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書面文字形式達成合意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的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書面形式的種類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文字記載如文書、信件等。在商務活動中,電子信息技術已經被普遍採用,爲了適應這種情況,《合同法》第11條規定產:“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稱默認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以某種行爲表示意思而訂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繼續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繼續接受,可以視爲租賃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雙方以行爲形式延續了原租賃合同。

四、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是指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合同的內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

1、合同權利 合同權利,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當事人爲一定行爲或不爲一定行爲的權利,如請求債務人交付貨物等。

2、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的規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給付義務是基本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貨物轉移所有權的義務,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都是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是根據給付義務的需要而延伸出的義務,此類義務的發生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爲依據的,如技術開發合同中的保密義務,買賣合同中賣方在交付貨物前對貨物的保管義務等。

(二)合同的條款 《合同法》第12條列舉了合同內容一般所應包括的八個條款,分別是:

1、當重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條款

五、格式條款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格式條款也叫定式條款、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爲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簡化訂約程序,有些行業經過長期形成的商業慣例,逐漸產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二)使用格式條款的法律限制 我國《合同法》基於公平原則,對格式條款的適用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當事人注意有關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且,應當按照另一方當事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條、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已發出的要約如何撤回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爲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爲受要約人。 在有關招標的法規中,一般規定投標人可以在結束招標或開標以前的任何時候撤回標書。如果投標人想撤回標書,他必須在上述時間以前撤回,過了這個時間他就無權撤回標書了。一旦要約被撤回,除非按規定程序恢復效力該要約就不會被接受或承諾。

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約一旦送達受要約人或被受要約人瞭解,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要約的撤回只發生在書面形式的要約,而且,撤回通知一般應採取比要約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區分規定了要約的撤回和要約的撤銷。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根據這一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就不稱撤回而只能撤銷了。《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時間對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應的責任是很關鍵的,但也是很複雜的,尤其當發出要約的通訊方式與承諾的通訊方式不一致時更是複雜。假設一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向總承包商發出一個口頭要約。總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約的通知前承諾了該要約。分包商是通過電報、書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訊方式,在收到總承包商的承諾以前,但在總承包商寄出承諾以後撤回標書的。這時分包商撤回標書的效力該如何確定呢?對於要約人而言,他發出要約之後決定撤回其要約,這時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約是否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對要約人來說有時是很難區分要約撤回還是要約撤銷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視爲要約的審查

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屬於要約的條件

對於商品房銷售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符合要約,即廣告及宣傳資料中是否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如果符合規定,則應視爲要約。審查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①、是否存在對開發規劃範圍(俗稱紅線)以外的說明和允諾,如有則不能視爲要約。

②、是否具體確定。具體確定的定義是指開發商對其開發的項目規劃設計範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因爲具體確定是一個抽象概念,並沒有統一標準。如有認爲,如果開發商在廣告中註明“一切以完工爲準”、“最後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爲準”、“本廣告尚未最終確定”、“本廣告僅作參考”等,可以以此抗辯。也有認爲此不能作爲抗辯理由,故應仔細審查,小心對待。對於廣告中註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會被認定是開發商制定的格式條款並單方面免除責任,從而被認定無效。

③、對買受人訴訟所稱的廣告及宣傳資料是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如未對價格確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不能視爲要約。

 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爲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爲受要約人。當事人訂立合同,採用要約、承諾方式。要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受要約人完全接受,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過程結束。

一、要約的條件:

1.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爲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約的效力。《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瞭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後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三、要約的失效。要約發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要約人不再受原要約的拘束:

要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明確能知要約人不接受該要約。

3.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4.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對口頭要約,在極短的時間內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則表明要約的失效。

5.要約的撤銷。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6.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要約邀請是指一方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要約是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邀請不是一種意思表示,而是一種事實行爲。要約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爲;

3.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在發出邀請要約邀請人撤回其中邀請,只要未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邀請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以下四個法律文件爲要約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五、要約撤回與要約撤銷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僅在於時間的不同,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爲之,即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而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後承諾作郵之前而爲之,即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廳和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律師在訴訟調解工作中積極作用的意見》要求,律師要努力促進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溝通與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於調解的意見和建議,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調解。主要是針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調解主義”不利於律師的法律信仰

調解當然是一種辦法,以前律師執業也講究調解的。不過,把調解辦法上升到河南的這種“調解主義”,倒是讓我覺得很有些四顧茫然。不僅“調解主義”可能成爲當事人的負擔,就是許多律師對之也很不熱情。原因最簡單不過,擔心影響到自己收入。

其實,指望律師去當什麼“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儘管現在法律資源緊張,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對社會公共運轉是一種不利因素。但是,這一切還是要從法治的角度去進行根本解決。要知道,法律是社會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調節器,是傳遞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途徑。如果社會法治程度能夠不斷提升,執法效果與執法公平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證,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師對着那麼多臉紅脖子粗的當事人苦口婆心講大道理了。

律師善當和事老,也是一種美德

和事老應該是律師的“看家本領”;可是不少律師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領”,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領”。律師受理下的民事糾紛多是幾經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終;這就很讓律師們省時、省工、少費心思;律 師 受 理 費 用 也 拿 得 輕 鬆 無比----無非是找找證據、寫寫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從法律角度講這也無可厚非;但從民生角度講,卻增加了糾紛解決成本。一是耽擱了民衆大量的生產勞動時間,不可避免地要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二是民衆既要交數額不菲的律師代理費,又要交法庭訴訟費。三是糾紛案件由律師調查取證到法庭調查取證,自然辦案時間拖長,相應花費也隨着擴大。本來律師完全可以調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勞消耗”,不是一種浪費麼?□鄭家俠

可笑的規定“律師勸當事人少打官司”

拋開律師們自覺不自覺的抵制心態不講,僅就這項規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師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調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沒有硬性規定,和律師先行調解的相關約束,律師本身又不太樂意調解的前提下,這樣的規定終歸會淪爲一張可有可無的廢紙。

再回頭看看上述規定的有關條款,其合法性值得懷疑。《意見》規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自訴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師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達成庭外調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達成調解的領域。”律師身爲委託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實和法律,踐行的是委託人的意願,是在法定的授權範圍內爲當事人搞好法律服務。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從屬於法院,也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去“配合”法院。

換個角度分析,作爲一名合格的律師,如果調解的結果是嚴重損害委託方權益的,律師不但不應該“配合”法院完成調解,反而應該義正詞嚴地予以拒絕,並申請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最高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4次會議通過,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7次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條

爲了使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

第三條 當事人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兒和農村“五保戶”;

(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四)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

(五)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

(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七)因見義勇爲或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

(八)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十一)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十三)當事人爲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應在起訴或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立案時應准許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用。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一方當事人司法救助,對方當事人敗訴的,訴訟費用由對方當事人交納;拒不交納的強制執行。

對方當事人勝訴的,可視申請司法救助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決定其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決定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應免交訴訟費用。

第七條 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批;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覈同意後,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對當事人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應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第九條 當事人騙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爲論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訂立合同 篇5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程序有:

(一)自願報名,提交證明文件。

在有組織的招工考試中,參加考試的人員可以自願報名,選擇自己認爲合適的工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提交城鎮戶口、畢業證書或者其他的證明文件(如初次參加工作,應提交居住在街道以上機關或學校的證明文件),以此保證錄用職工的政治條件,保證用人單位瞭解錄用職工的文化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便於分配工作,用其所長,防止在校學生中途離校,防止非城鎮人員參加考試。確需從農村招收工人的,除國家有規定的以外,必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全面考覈,擇優錄用。

各用人單位招用或個別錄用職工時,應對應招人員的德、智、體進行全面考覈,其考覈內容和標準,可以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有所側重。招用學徒工人,側重文化考覈;直接招用技術工人,側重專業知識和技能考覈;招用繁重體力勞動工人,側重身體條件考覈。這樣做,對提高招工質量,保證生產,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風,促進青年學習有重要的意義。

(三)填寫新職工審批表,報請市、縣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並由審批部門發給新職工錄用通知書。

(四)被錄用者提交報到文件和其他證明文件。

被錄用者在向錄用單位報到時,應提交報到文件,經錄用單位審查後,才准許報到,由錄用單位發出任職通知書。

(五)用人單位向被錄用者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

在訂立勞動合同以前,用人單位應當向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如實地、詳細地介紹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涉及的有關情況以及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還有義務回答招用職工的詢問、意見和要求。

(六)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職工依法就勞動合同的條款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即告成立。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對新職工進行考查的一定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進一步考查被錄用職工的德智體全面情況,瞭解其業務水平或工作能力是否與其擔任的工作相稱。如果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或與其承擔的工作不相稱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七)工會對錄用職工實行必要的監督。

我國工會法規定,企業行政錄用工人或職員時,應當通知基層工會。基層工會如發現錄用職工或職員違反政府法令時,有權於三日內提出異議。這樣做可以防止個別單位不顧生產需要,亂用職工,使企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維護錄用職工或職員的合法權益。

(八)辦理法定手續。

有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特定工時,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如全民所有制礦山、建築、交通、鐵路、郵電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輪換工或農民合同制工人時,同農民本人或其所在縣、鄉有關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後,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在與被招收的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以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日臻完善:

1、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2、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儘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4、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5、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6、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可能每個單位對於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都規定的不一樣,但是總的來說都會具備以上幾步。希望各位勞動者能認真對待,早日與自己滿意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6

合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辦理本項目,並訂立本合約,雙方約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項目計劃內容如附件。

第二條 本合約總經費共計__________元整(含營業稅),其中__________元整由甲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合約書款/第一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二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支付第三期款,計__________元整;

以乙方爲擡頭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即期支票支付。

第四條 項目計劃之變更

甲、乙雙方於執行本計劃期間若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內容時,得洽請對方同意,雙方並於變更合約之書面文件中籤名蓋章後執行。

第五條 項目計劃之工作報告及驗收

乙方進行項目計劃得視需要與甲方於進度達一半時,進行工作檢討,並於計劃完成時提出執行結案報告,並完成驗收。

第六條 合約有效時間

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七條 同意管轄

如因本合約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法院爲管轄法院。

第八條 適用範圍

本合約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合約及其附件之所有數據,附件數據效力與本合約相同。

第九條 項目計劃之終止

合約執行期間內,雙方如需終止本計劃之執行,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並按已完成工作之比例覈算甲方應支付乙方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十條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有關法令,充分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約計正副本各兩份,由雙方各執正副本一份。

第十二條 本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

立合約人

甲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訂立合同 篇7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訂立合同 篇8

勞動合同的訂立,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相互選擇和平等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並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

勞動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採用一定的形式。《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應以書面形式。

但是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不是不能成立或者是無效呢?應該看到的是,首先,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夠成立勞動合同,而書面形式只是作爲成立勞動合同的證據存在,證明雙方當事人訂立了勞動合同。

其次。書面形式並非體現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是國家意志。純粹是爲了避免勞動爭議糾紛,同時其作用還在於使得勞動合同鑑證環節更爲便捷。

此外,還可以使勞動合同備案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不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款,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違反書面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是不成立,所以,更爲可行的方案就是,將書面形式看做用於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而並非將書面形式作爲勞動合同訂立的惟一形式。除了書面形式之外,還可以訂立口頭形式和默示形式的勞動合同,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69條的規定。

實質上,我國《勞動合同法》也是採納了將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作爲勞動合同存在的證據。首先,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10條第l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即勞動者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採取的形式是書面形式。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達成合意,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並非合同當然無效,而是給予一個期限,要求雙方當事人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這些表明,書面形式並非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或者是生效要件。

需要指出的是,用工之日和勞動合同關係的建立之日並非同一概念,用工之日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之間約定的開始由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時起超過1個月不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那麼就要對用人單位採取懲罰措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對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進行了規定,也即第1l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此外,作爲一般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的例外,我國《勞動合同法》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採取的是可以訂立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即《勞動合同法》第 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進一步證明了書面形式的證據效力。13.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1996年發佈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I臨時性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訂立合同 篇9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從事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 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息爲 。並給予貸款方 股份;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每日。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條款變更 因國家變更利率,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權利義務 貸款方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貸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七、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二)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四)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訂立合同 篇10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採用什麼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着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爲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爲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爲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爲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爲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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