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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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酒后拒驾’已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1
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接受中国城市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酒驾、醉驾具有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约占查处量的70%,摩托车驾驶人约占29%,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导致的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也在此类事故中占比最高。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说。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释,“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带来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可以起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可让法律多一份人情和温度,也可以极大地降低犯罪率,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朱列玉分析认为,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了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如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朱列玉说,虽然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
但是其给行为人带来的影响是全面的、长远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短时间内将会坐牢、失业,在此后的日子里就业权也将受到严格限制。不仅如此,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凡是受过刑罚的人,其子女在报考公务员、警校、军校或在安排关键、重要工作岗位时,难以通过有关的材料审核。
此外,朱列玉还谈到几个观点,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对于“酒后驾车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重罚”的观点,朱列玉解释说:“饮酒驾车的行为不应区分行为人驾驶的是营运机动车还是非营运机动车,而应统一采取行政拘留10至15天,并处以5000元甚至更高金额的罚款进行重罚。这既可以保障法律的公平实施,也增强了对酒驾行为的惩治力度。”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2
随着2022年全国“两会时间”的开启,各代表所提出的议案或提案正成为全网关注的焦点。据中新视频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而这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图片来源:中新视频截图
“(假如)一个人酒量很大,有一斤的酒量却只喝了二两酒,开车时一点问题都没有,(只能说)其行为本身只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朱列玉认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这个要求未免有些过于严格。
从《刑法》谦抑性角度而言,对于一些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本身,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就应更加慎重,这也是其呼吁“取消醉驾入刑”议案的出发点。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已是朱列玉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在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建议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朱列玉认为通过行政拘留、通过重罚款,同样可以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目的。
截至3月7日上午,新浪微博关于#再次呼吁取消醉驾罪#的话题阅读量已超过9.5亿次,引发网友讨论12.3万次,而其中的大部分网友表示对于上述议案“无法理解”。有网友留言称:“(醉驾)必须从严!这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负责!”而在中新视频发起的投票活动中,有20.7万人投票给“从严才能杜绝醉驾”的选项,占总投票人数的87%。
值得一提的是,“醉驾入刑”的背景是,在2009年1月至8月我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故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10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孙伟铭肇事案的辩护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2010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史江提交了《关于加大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力度的建议》,另一位人大代表翟峰则提出要将醉酒驾车撞人事故定性为过失致死。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驾”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该条法律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条法律正式实施仅8天后,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就因醉酒驾驶而面临牢狱之灾。2011年5月9日晚10点,高晓松醉酒驾驶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3倍。最终,法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高晓松放弃上诉。
而同年5月16日,高晓松被北京交管部门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处以1000元罚款。此外,知名演员吴京、央视前主持人郎永淳、首创集团原副总经理谢德春等公众人物也曾因“醉驾”受到相应处罚。
事实上,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醉驾入刑”自实施以来,醉酒驾驶行为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且由于其已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对于任何违反者均无姑息纵容,极大地改善了社会风气与文明理念。
在“醉驾入刑”十周年时,《人民日报》报道中援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伤人数较“醉驾入刑”之前的10年分别减少6774人、13820人,2019年至2020年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死亡人数连续2年下降,分别下降4%、7%。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
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情况下,十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两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挽救了上万家庭免于破碎、返贫。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酒后拒驾’已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近2亿笔。
如果没有“醉驾入刑”的震慑和指引,这其中哪怕只有1/10的人铤而走险,也有近2000万次酒驾醉驾,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而代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从侧面说明了人们自觉拒绝酒后驾车的意识不断增强。
不仅在国内,据中国日报网专栏,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研究员陈新光的专栏报道,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芬兰等许多国家,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也已上升到刑法高度。如德国有部分高速公路不限速,警察如查到酒驾,驾驶人即便没有造成具体伤害也会被提起诉讼,至少禁驾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而行政处罚的力度有限,所以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事处罚,其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难以震慑醉酒驾驶的行为,所以并不可取。”重庆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委员、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刘森虎表示。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3
“今年我要重点说的是,(对于取消醉驾罪)不要有误区,这不是让你可以喝酒开车,这不是一个概念。”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这是朱列玉连续第二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议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与去年几乎清一色的反对相比,今年围绕存废之争也引发了业内的 理性探讨。
朱列玉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称,他的议案实质上是建议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这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有数据显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建议取消醉驾罪的背后
为何建议修改、取消醉驾罪?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从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朱列玉强调,首先他要明确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议案建议是要限制醉驾罪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并建议加大对酒驾型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认为,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从法理层面来看,朱列玉介绍,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的恶性。”
他认为,若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
“醉驾不是犯罪”系误读
取消醉驾罪之后怎么办?朱列玉提出了多层法律建议,包括: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然而,这种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的方式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他表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法律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按照朱列玉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的建议,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实际上是提高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朱列玉认为,“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发挥。”
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朱列玉介绍,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罪,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他认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取消这个罪名,不是说就可以喝酒开车、开车喝酒了。”朱列玉解释,刑法讲究罪行相适应,杀人了判死刑,故意伤害把人打死了,一般考虑判十年以上,这是相适应的体现,如果行政措施、罚款、刑法综合运用得当,同样可以做到让公众喝酒不开车。
有人担心,醉驾罪取消后会形成权力寻租。朱列玉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不准缓刑。在全社会已经形成“醉驾入刑”的意识后,若部分人仍知法犯法,则主观方面至少是存在放任的,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所不具备的作用,但治理酒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进行打击。”他认为应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同时,他建议应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
“刑事犯罪对人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朱列玉说,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等数十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
他介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然而,从法律角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显然,一些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为解决该问题,朱列玉还配套提出关于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这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有深远的影响,刑罚过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例如,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的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环境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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