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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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生活中一般在於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嫌疑人就可以申請進行取保候審,而且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以下分享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

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1

一、取保候審後會留下案底嗎

1、取保候審期間是不會留下案底的,取保候審後如果檢察院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是不會留案底的。但取保候審之後如果判刑的是會留下案底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輕,沒有必要逮捕,對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為厲害,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較重,如果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可以採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2

一、取保候審有案底嗎

取保候審本身不會留下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拘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記入檔案裏。

由於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此時還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因此還不能對其定罪處罰,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取保候審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 第2張

(二)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2條規定: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之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7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時間重新計算。

2.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高法《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四條又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

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並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取保候審有沒有案底3

一、取保候審會不會留下案底?

取保候審不會留下案底,但存在違法事實的才會有案底的。取保候審後,法院在被取保候審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會判決其承擔相應的刑罰,會留案底。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不會留案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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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審保證人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司法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判決的情況,所以與是否有案底並無關係,取保候審結束後司法機關應當解除取保的司法強制措施,並釋放當事人,其適用的時間是屬於審查起訴和調查取證階段,並不適用於司法判決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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