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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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強化我公司安全生產,使安全設施能夠及時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主管領導及管理部門
一、安全設施“三同時”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
二、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由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
第三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職責
一、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二、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三、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
(2)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時,應同時編制《安全專篇》;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並確保施工質量;
(4)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範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後,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衞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範和標準。
(2)設計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鑑定報告。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採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構築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衞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二、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衞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三、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四、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五、公司安全衞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第五章 附 則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
3 術語和定義
3.1建設項目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
3.2“三同時”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
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a)《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b)石棉纖維粉塵、含遊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c)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d)衞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範圍的。
4 職責
4.1公司辦公室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2生產部是建設項目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責任部門。
4.3安全環保部是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監督管理部門。
4.4工程管理部門(項目組)是“三同時”的具體執行部門,全面負責實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4.5財務部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資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專篇編制規範》編寫職業衞生專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5.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衞生審核或備案。
5.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並取得衞生行政許可批文後方可動工建設。
5.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衞生審核或備案。
5.5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6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衞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7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並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後方可施工。
5.8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
5.9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過程實施監理,確保施工質量和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施。
5.10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儘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5.11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12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5.13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並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5.14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衞生驗收。
5.15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經衞生驗收合格並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5.16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結束後,各職能部門認真整理資料並歸檔。
6 記錄
6.1《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台帳》
附加説明
本制度起草部門:xx
本制度起草人:xxx
本制度審核人:xxx
本制度批准人:xxx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XXXXX有限公司。
三、術語和定義
1、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其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一般、職業病危害較重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四、職責
1、職業衞生領導小組是職業衞生“三同時”管理的責任部門。
2、生產部是建設項目規劃、設計階段和施工與試生產階段“三同時”的執行部門。
3、財務部負責建設項目職業衞生資金的有效投入與管理。五、工作程序
1、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建設項目概況;
(2)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勞動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評價;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類型分析;
(4)對建設項目擬採取的職業病預防設施的技術分析和評價;
(5)職業衞生管理機構設置和職業衞生管理人員配置及有關制度建設的建議;
(6)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措施的建議;
(7)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結論。
2、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並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備案或者審核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4)職業衞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5)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審查一件;
(6)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4、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職業衞生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並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後,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其進行評審。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設計的依據;
(2)建設項目概況;
(3)建設項目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理化性質、毒理特徵、濃度、強度、分佈、接觸人數及水平、潛在危害性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險程度分析;
(4)職業病防護設置和有關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
(5)輔助用室及衞生設施的設置情況;
(6)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7)對預評價報告中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的説明;
(8)職業病防護設施投資預算;
(9)可能出現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措施;
(10)可以達到的預期效果及評價。
5、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較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6、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完成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評審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批覆文件(複印件);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並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8、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並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並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建立責任。
9、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10、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後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11、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後,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
12、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並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複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一件;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3、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覆文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複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7)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9)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10)(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4、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2)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覆文件(複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5)職業衞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15、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六、記錄
1、《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台帳》
2、《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台帳》
3、《職業病防護設施台帳》)
1、目的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三同時”法律法規,確保公司建設項目(工程)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及消防標準,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防止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及集團公司建設項目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3、術語和定義
3.1建設項目
指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的危化品建設項目。
3.2 “三同時”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建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勞動保護、安全環保、消防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3.3 “三查四定”
指查設計漏項、查未完工程、查工程質量隱患;定任務、定負責處理單位和人員、定處理措施、定整改期限。
4、職責
4.1投資發展部
負責公司建設項目的立項和驗收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a)貫徹執行國家的職業衞生、安全環保及消防“三同時”規定;
b)在建設項目立項時,應含有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消防的論證內容;
c)編制(或審批)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時,應含有職業衞生、安全環保及消防設施所需投資計劃;
d)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驗收專題報告,組織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4.2安全生產部
對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及檢查。其職責為:
a)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及承擔建設項目的單位“三同時”的執行情況;
b)根據建設項目的需求,配合投資發展部完成公司負責項目前期的預評價工作;
c)違反“三同時”規定的建設單位及承擔設計、施工等任務的單位,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d)參與對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及三查四定工作;
e)建立健全建設項目“三同時”台帳。
4.3技術部的職責
a)從項目範圍、進度、質量、投資等方面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組織、協調和控制;
b)參與項目的立項審查、驗收工作;
c)組織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衞生設施審查;
d)組織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環保消防及職業衞生設施建設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向相關方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檢查其整改情況;
e)在項目建設期間,配合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三查四定。
4.4分公司(項目組)
負責對本單位區域內立項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安全環保及消防“三同時”負全面管理責任。其職責是:
a)在項目建設前期組織開展對項目預評價工作,並上報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批覆許可;
b)在編報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應將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c)對承擔建設項目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
d)在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前期,按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組織辦理建設項目試生產行政許可;
e)在建設項目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進行調試,對其效果做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應有職業衞生、安全環保的內容,應制定完整的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方面的規章制度;
f)建設項目驗收前,應自主選擇並委託政府職能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評價、環境監測分析並由其出具相應的報告;
g)組織編制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消防驗收專題報告,並報請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消防單項驗收工作;
h)對單項驗收中提出的`有關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方面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
i)建立健全本單位建設項目“三同時”台帳。
5、內容
5.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行政許可和“三同時”法律法規,主動、積極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檢查和指導,及時落實政府有關工作指示和要求。
5.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職業衞生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a)在政府部門進行了立項備案的建設項目;
b)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c)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d)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e)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f)有關部門確認的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5.3未在政府部門進行了立項備案但又符合5.2中的b-g的條款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分公司)組織進行內部安全環保評估,並形成書面的評估意見。
5.4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安全環保職業衞生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試生產應得到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正式投產要遵照法律法規要求及時辦理相應的排污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5.5建設項目各階段行政許可、“三同時”基本工作要求
5.5.1可行性研究及項目設立審查階段
編制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報送資料。
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評審(審查)。
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將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評審(審查)。
各項評審(審查)通過後,將各評價報告及評審意見存檔。
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項目立項審核、批文。
5.5.2初步設計階段
工程建設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嚴格按照現行安全、環保、消防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包括安全、環保、消防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專篇,專篇內容應落實各評價報告書提出的措施及評審意見。
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相關資料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將消防設施初步設計專篇及相關資料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查。
將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及相關資料報衞生行政部門審查。
將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設計專篇及相關資料報環保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5.3施工圖設計階段
督促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及各評價報告書、初步設計評審意見完成安全、環保、消防、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施工圖中應詳細説明安全、環保、消防、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參數和技術指標。
將建設項目消防設施施工圖設計及相關資料報公安消防機關審查。
5.5.4施工建設階段
認真落實消防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提出的意見,落實安全預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其評審(審查)中提出的措施,保證安全、環保、消防、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進度和質量,確保安全、環保、消防、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只能由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須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工藝變化、生產規模變化及安全、環保、消防、職業病防護設施改變等設計變更時,須將設計變更及説明報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或備案。
5.5.5裝置試生產前
項目建設完成時,向地方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和省安監部門提交試生產申請,試生產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組織試生產。
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建設項目試生產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並提出對策,且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方案。
將試生產方案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向公安消防機關提出消防設施驗收申請,驗收通過後方可轉入試生產。
5.5.6試生產階段
委託並配合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單位監測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及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編制監測報告,將監測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負責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保部門申請驗收。
委託並配合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將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送衞生行政部門審查驗收。
委託並配合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編制評價報告,將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試生產必須在批准的規定時限內完成,試生產未完成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及時辦理試生產延期手續,不得超期試生產和未經竣工驗收投產。
準備驗收資料並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經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後,轉入正式生產階段。5.6建設項目申請竣工驗收需具備下列條件
a)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b)對建設項目中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的效果進行了測定;
c)對試車或試生產中所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d)對可能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生產崗位進行了檢測,並建立了檔案;
e)建立健全了職業衞生、安全環保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和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案;
f)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並建立檔案制度;
g)符合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衞生的要求。
5.7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建設項目負責單位的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要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監督。
5.8建設項目負責單位要對項目的計劃、實施全面負責,對實施項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解決。
5.9建設項目負責單位在項目建設施工後期應組織進行“三查四定”工作。
5.10對建設項目中的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驗收不合格的,應組織限期整改。
5.11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生產設施和職業衞生、安全環保設施必須同時投入使用。
5.12建設項目未經批准強行投產造成傷亡事故、職業中毒、職業病等職業危害和環境污染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批准投產單位(部門)和投產者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5.13建設項目行政許可、“三同時”檔案和台賬
5.13.1各級安全環保職能管理部門作為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行政許可和“三同時”工作的監督管理歸口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建設本單位項目行政許可、“三同時”工作台賬。
5.13.2項目建設相關部門應當向安全環保管理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相關技術資料、項目投資額及安全、環保、消防、職業衞生投入基礎數據等有關資料。
6、附則
6.1本制度若與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按照國家及上級規定執行。
6.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及未盡事宜由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1、凡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項目,在編制方案、設計、施工、驗收時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公司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六個階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1)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安全論證;
(2)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報告時,應同時編制《安全專篇》;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設施的設計,並確保施工質量;
(4)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範進行驗收,不符合安全規程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正式投入運行後,安全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時投入使用;
(6)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作好變更記錄,並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革新等項目的設計,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設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衞生、環護、消防等設計規範和標準。
(2)設計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時,必須有鑑定報告。
(3)新產品轉入批量生產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採用成熟的工藝方法。
2)工藝條件的選取應符合安全要求。
3)具備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報警裝置及發生事故的緊急處理裝置等)。
4)設備選型和建構築物,應符合防火、防爆、工業衞生等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5)設計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評價。
4、審查初步設計或方案時,應有安全、職業衞生、環保、消防部門參加評審工作,凡未經上述部門簽署同意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5、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衞生、環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水平的設施和技術。
6、施工過程中,應有人負責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的施工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施工中的缺陷。
7、公司安全衞生、環保、消防等部門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凡安全、衞生、環保、消防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試車,或經考核達不到原設計要求的,項目均不能驗收。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職業健康安全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提交安監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衞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四、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向安監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衞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五、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安監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六、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委託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12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並按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衞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健康安全部應委託取得省級以上安監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八、職業健康安全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衞生審查規定》和安監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九、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的評審,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十、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覆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職業健康安全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並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十一、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衞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1、目的
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公司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環境保護、衞生防護設施達到國家標準要求,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公司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3、內容規範
3.1公司內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衞生、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三同時”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3.2各部門必須將建設項目的有關審批材料及時報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嚴格按程序履行審批驗收手續。
3.3凡未經“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準開工建設和投產使用。對違規進行建設和投產使用的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厲處罰;對發生傷亡事故或因勞動安全衞生設施隱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嚴肅處理並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3.4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衞生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3.5認真開展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職業衞生)預評價和安全生產驗收評價和職業衞生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環境保護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在完成項目可行性論證後及進行初步設計之前,聘請具備資質的預評價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工作。其預評價報告書經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衞生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後,作為該建設項目的設計部門安全設計和編制“勞動安全衞生專篇”的依據。在通過了建設項目竣工投入試生產、使用,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設施效果綜合評價工作後,報有關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三同時”專項驗收。
3.6各部門要對承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勞動安全衞生預評價、設計、施工等任務的部門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並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
3.7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符合我國規定或認可的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標準;全部設計應符合我國有關規範和規定的要求。)在建設項目立項和管理工作中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管理和指導建設、設計、施工等部門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3.8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並委託勞動行政、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部門進行勞動條件、環境保護檢測、危害程序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衞生檢測、檢驗,並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衞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擬採取的措施等寫入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3.9對預驗收中提出的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方面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告勞動行政、環境保護部門。
3.10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衞生、環境保護預評價;
3.10.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3.10.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10.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3.10.4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3.10.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遊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3.10.6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4、相關文件記錄
《文件發放記錄》
《建設項目“三同時”初步設計評審表》
《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表》
《制度教育培訓記錄》
5、附則
5.1本制度內容與國家、本市、行業等上級機關規定內容相牴觸時,以上級機關規定為準。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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