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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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很多的身為子女的人結婚因為沒有錢,其父母就會出錢給自己的子女買婚房,一般都是會在婚前買房,如果是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怎麼算呢?以下分享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1
一、民法典對於婚後男方父母出錢買房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錢給子女買房要區分情況,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户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户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户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户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税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説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在年輕人結婚買房都少不了父母的支持,至於婚前婚後買房差別還是很大的,一般情況下在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往往就視為父母對子女夫妻的.贈與,屬於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2
《民法典》重大變化!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房子屬於誰?
情景一
王先生與李女士於2005年5月登記結婚,因雙方收入有限,婚後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慮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於2006年9月以兒子的名義購買一套兩居室,並將該房產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王先生與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王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舊規定,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房,該行為發生在2006年,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當時的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則,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原則上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父母未明確表示出資是否贈與一方情況下,可根據房產的登記情況來判斷。也就是説房產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出資方子女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結合案例,雖然該房產是在王先生與李女士婚後購買,但由於是王先生父母一方出資,且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應視為王先生父母對其兒子的單方贈與,該房產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情景二
張先生與劉小姐於2021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後,張先生的父母出資以張先生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子,並將該房產登記在張先生名下。
問:該房產屬於張先生和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呢?
答:按照新規定,如張先生的父母沒有與張先生、劉小姐針對房產的歸屬作出特別約定,則該房產屬於張先生與劉小姐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情景二中的張先生父母出資為小夫妻購房的行為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後,所以,認定房子的歸屬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民法典》頒佈施行後,對於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的處理方式有了重要的變化,具體而言:
(1)有約定,從約定
關於出資性質、房產的歸屬等問題,如果父母與子女及其配偶有約定的,無論約定該出資是贈與還是借貸,無論約定房產屬於個人所有、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約定處理。換言之,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各方當事人對此達成明確約定後,該約定優先於法律適用。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明確出資性質為贈與,但各方未就房產歸屬問題明確約定。對此,父母的出資視為子女及其配偶婚後共同受贈的財產,且該房產是夫妻婚後購買的,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説,《民法典》施行後,房產歸屬問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不再通過一方父母出資行為以及產權登記情況推定房產歸出資方子女個人所有。
所以,情景二中涉及的房產雖然是張先生先生父母一方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按照新的規定,如各方未約定該房產歸屬的情況下,該房產視為張先生、劉小姐婚後受贈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見,《民法典》摒棄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以出資行為及房產登記情況推定房屋權屬的規定,更加重視對夫妻財產共有制度的保護。
民法典婚後父母出資買房3
一、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
如何證明父母出資買房,證明父母出資購房的依據有:
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隻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新婚姻法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兩條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買房,針對四種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如:
1、婚後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麼分的原因是考慮到我國的國情,父母出資買房,為的是自己的子女能過上美好的生活,傾其所有資助子女買房。如果此時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有失公平。
2、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購買的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享有房子的所有權。也就是説,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考慮現實情況,這種情況,有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後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後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
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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