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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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麼,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麼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麼?
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麼1
一、發生醫療事故醫院最怕什麼?
發生醫療事故醫院最怕的就是患者與醫院無法協商,不僅醫院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與患者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很難解決,對醫院的名聲也不好。如果患者無法協商的,醫院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如何避免醫療事故?
(一)、提高醫院的行政管理水平
醫院的管理水平提高後,將從整體上防範醫療糾紛的發生。領導對醫療糾紛風險的重視程度,將直接關係到一個醫院是否有能力預防醫療糾紛。妥善解決醫療糾紛。我們認為,提高醫院的行政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工作、
1、重視全院工作的協調一致
醫療糾紛常常發生在醫院的一些薄弱環節上,這些薄弱環節常常是一些工作死角、無人過問、文人問津的地方。因此,醫院領導必須強調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全院職工從上到下都要積極行動,消滅工作死角,作好補位工作。這種工作上的死角和補位,既包括工作環節上的死角和聯繫脱節,也包括工作進行中時間上的死角和聯繫脱節。比如交接班時間,節假日時間,夜班時間,等等。
2、領導學習有關的衞生法律
領導幹部學習有關衞生法律知識,尤其是新出台的衞生法規,新制定和修改的一些醫療制度和規定,管理人員必須及時熟悉和掌握,及時調整本醫院的工作管理制度,及時向涉及人員貫徹。醫院的一切工作必須圍繞法律規定來開展工作,按照法律的要求來規範工作,才可能使自己的工作在日後發生的醫療糾紛中利於不敗之地。
比如,有關輸血單的保存問題、病歷書寫保存問題,等等,都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現在醫院對這個問題不夠重視,發生醫療糾紛後常常"舉證不能",最終導致敗訴。
3、規範各級醫師、各個工作崗位的職責
在全院工作一盤棋的思想指導下,明確規定各級醫師的工作範圍、工作內容。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醫師在工作時間應該做什麼,怎麼做?醫師在手術前應該怎樣向家屬交代手術風險,交代那些內容?主任、主治醫師在術前怎樣與患者家屬溝通,這些都必須具體化,並落實到每個人的身上。只有職責清楚了,才不會有工作脱節,才不會有工作死角。
(二)、提高醫師的業務素質
1、樹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思想
醫院與病人的關係用該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而這互相依賴、互相依存,但不應該互相對立。醫師應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把病人的病情、病人的需要放在首位,一切為了病人,一切服從於治療。只有把醫患雙方的地位定位清楚之後,醫師在接待病人、治療疾病時才不會與病人發生矛盾和衝突。
2、醫師的醫療診斷技術水平
醫師的醫療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醫療糾紛的發生與否。事實上,絕大多數醫療糾紛、臨牀併發症都與醫師的技術水平和臨牀經驗密切相關,醫師的技術水平提高後,許多併發症可以避免,許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過。許多少見病、罕見併發症也都能夠自如處理。在過去的一些醫療事故鑑定中,大夫一方總是強調技術水平,因而要求鑑定委員會認定不屬於醫療事故。
而作為一個三甲醫院的主治醫師或者主任醫師,如果也用技術水平來為自己的過失開脱,恐怕是很難讓人信服。因此,醫院必須樹立良好的學風,樹立比技術、比學術的風氣。在用人制度上,必須把大夫的業務素質放在首位來考察。只有醫師的業務水平從總體上提高後,醫療糾紛才可能避免。
3、醫師的書寫病歷記錄病情變化的意識和能力
一切醫療活動和與醫療有關的行為均必須有書面記錄,這是一個慣例,在訴訟中也便於法庭查證。"説了不記等於沒説",這是一位資深的臨牀醫師對我説的話,我對此深有感觸。醫師的一切工作不可能讓病人都理解,不可能與病人協商。醫師在處理病人的病情上有一定的自主權,有根據病情作出醫學決定的權力,只要這種決定是對病人有利、符合醫療常規就可以,無須病人同意。
但是,怎樣證明醫師的決定是恰當、及時的,如何證明醫師已經作出有利於病情好轉的處置,必須記錄。所有記錄的文字資料,都可能成為醫療事故鑑定、法醫醫療問題鑑定和法庭調查取證的主要依據,因此,臨牀醫師必須高度重視自己的病歷,注意病歷的書寫,注意將自己的思想和醫療行為記錄在病歷上。
這是醫師和醫院保護自己的有效手段。另外。所有記錄的內容必須正確,不得有疏漏,更不得有違反醫療常規的記錄。筆誤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承認的。
4、醫師的言語表達能力
有的醫療糾紛來源於醫護人員的不當言行。我們提倡醫護人員與病人及其家屬接觸,充分交待病情,與病人及其家屬溝通思想,配合治療,讓病人及其家屬理解醫師的治療措施和治療中可能出現的不良併發症。同時我們又必須要求我們的醫護人員在與病人接觸的過程中,注意説話的方式、方法,注意説法的內容,注意什麼東西該講,什麼東西不該講,什麼東西怎麼講,等等。
醫護人員必須要從有利於治療,有利於病人康復的角度作工作,對於病人及其家屬的提問,應該耐心、通俗地解答、解釋。不要對病人的病情、治療手段作保證性許諾,不要對其他醫師的治療方案作評價。如果發現其他醫師的治療方案和處置措施有問題,不要在病人面前説,應該及時找上級大夫反映,及時更正處理。
大夫之間的意見分歧也不應該在病人中流露,以免影響病人的情緒和醫院的整體形象。
打醫療糾紛官司醫院最怕什麼2
一、如何打醫療官司打醫療官司應注意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發生後,很多人由於不懂專業知識而立刻找律師代理,其實盲目相信律師是不可取的,醫療糾紛本身的專業性和複雜性決定了其訴訟的繁瑣,也極容易耗費時間,最後還要面臨敗訴的風險。因此,打醫療糾紛的官司也是有技巧的。
1、醫療糾紛發生後,當事人首先應當找專業醫生諮詢,從醫學上了解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有瑕疵,如有,再帶着相關病例等材料找到專業醫療律師,從法律的角度知道醫方的過錯在哪。經專業律師研究案情後,計算大概的賠償數額,之後可以找到醫院協商賠償事宜,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醫院承擔責任。如果協商成功自然是最好的結果,但如果不成,則必須走法律途徑。
2、醫療案件訴訟一般由醫院所在地法院受理,而且由於專業性太強,法官無法直接判決,一般只能經過鑑定來確定責任分擔,因此,鑑定結論就顯得尤為重要。鑑定申請一般在起訴時提交,鑑定內容一定要寫清楚,不能落項,否則,最後判決沒有依據仍要面臨敗訴。
曾有一名律師,在為當事人辦理醫療案件時,申請鑑定了醫院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卻沒有鑑定其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最後醫院抓住該漏洞,法官也只能判決其敗訴。可見,提出醫療鑑定一定要慎重,不然不僅涉及到二次鑑定,耗時耗力,有時還因為種種原因喪失了勝訴的機會。
3、提起鑑定的機構也是很有講究的,有些案件需要由醫學會進行鑑定,有些則可以申請做司法鑑定,一些涉及金額和責任比較大的案件還要委託外地專家來本地進行鑑定,甚至有的還有直接到其他城市進行鑑定,這些都需要與法官溝通,因為多數法官對於醫療方面的法律法規是不太熟悉的,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很多合理要求不會支持,這就需要當事人以事實和法律為據説服法官。
4、醫療案件一般拖的時間比較長,當事人一定要堅定信念,不要因為着急而放棄訴訟請求,要知道,如果你放棄了訴權就意味着你什麼也得不到,而堅持下去是一定會柳暗花明的。
打醫療糾紛官司的時候,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中,鑑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不僅要鑑定出醫院存在過錯,還要鑑定出醫院的過錯行為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才行。總之,醫療糾紛是非常複雜的,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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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事故的話,醫院一般比較擔心害怕以下事項、
第一、醫院最害怕的是患者或者家屬不理智,對醫護人員採取暴力手段。
第二、醫院最害怕的是醫鬧,從而嚴重影響醫療的正常秩序。
第三、醫院還害怕醫療行為被評定為醫療事故,因為如果構成醫療事故的話,醫院要面臨行政處罰。第四,醫生害怕民事賠償。
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説實話不管是家屬還是醫生都是不希望看到的。當發生這種事的時候,最可怕的就是病人和醫院兩邊協商不好,這不僅僅是醫生的事了,醫院也應該負起責任,對病人要給予賠償,如果兩邊談不妥的,這個醫院有可能要承擔起法律責任。所以身為院方在平時更應該去避免發生這樣的事情。
那麼我們應該怎麼有效的去避免呢?第一步、就是提升管理的水平,重視發生這種事件的嚴重性將會直接影響到醫院每個職工的自覺守法性,更能直接影響到病人對這個醫院的看法是不是有能力去預防這種事件的發生。
第一個、領導者要重視單位每一個職工的工作是否到位。很多時候發生醫療事件的原因都是忽視了的地方,當一個被忽視的地方一直沒有去發現並且改善是最可怕的。所以領導者應該要讓每個職工積極的去做事,改善不好的地方,積極的做好預防方案。
第二個、就是每個領導者應該以身作則,積極去去學習相關的知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最新出的規定,以便單位能夠發現自身規定的不足。所作的工作必須都合法,按照最嚴格的要求去要求每個職工。
第三個、每個崗位上的人,都應該跟着領導指引的方向,明確自己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範圍都是非常需要的。什麼時間做什麼事。醫生更加應該跟病人的家屬提前説明手術的各種風險,要合理有效的去跟病者家人去溝通。只有醫院每個職工都非常清楚明確自己的職責並且做好這些才能沒有死角,才最好最有效的去避免那些不應該發生的事。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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