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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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每個孩子在現代社會都是有着相應的撫養權人以及監護人的,就算是非婚生子女也是同樣適用於這樣一個法規,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的,以下是關於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
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1
1、兩週歲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撫養權:對於兩週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慮到其尚處於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親的照顧,所以兩週歲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歸屬於母親。
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決孩子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對於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撫養權的,則法院會嚴格地按照“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下列情節可以作為法院優先考慮的因素: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應當考慮其本人的意見。
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2
一、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是怎樣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依照此條法條可以看出,法律對非婚生子女實行平等對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樣享有受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撫養,如果父方條件好,母親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説子女年齡超過8週歲以上時,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因此,當處理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時,可以參照婚生子女的規定。
二、非婚生子女户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及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而國務院2002年頒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
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而在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問題上,具體解決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來説,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時除了要有出生證明以外,有的地區還需要有進行身份公證,此外,在需要生育證的地區,父母要先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計生辦繳納一定數額的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罰款)、落實計劃生育措施;之後才可以憑計生部門開出的證明到公安機關上户口。
比如北京非婚生育嬰兒出生登記規定:超計劃生育、非婚生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證件證明及嬰兒母親户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收據》,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並須經派出所長審批。
而根據《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非婚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如下:“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一倍徵收;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
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户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户籍的,由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當事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雙方均為非本市户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
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是檢驗社會法治理念發展程度的試金石,也是完善社會法治發展的重要一環,應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建立婚生子女推定與否認制度
1、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製度
所謂婚生推定製度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強制規定。只需證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時丈夫與子女的母親有婚姻關係,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即可。以此也可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一定的改善,不至於機械地一味給予非婚生子女冠以“黑户”的帽子。對於判斷婚生與否,採取出生與受胎混合主義立法例是合理的。即規定凡是在婚姻關係導存續期間出生或受胎的,均為婚生子女。
2、確立婚生子女的.否認制度
有推定就有否認,以相反的制度作為反向救濟手段。婚生子女的否認是指丈夫證明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妻子有同居行為或者有其它證據證明子女非由夫之受胎,而依法否認子女是自己的親生子女的制度。應當對提出否認人的範圍、事由、否認期限和方式以及舉證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便於操作。
(二)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
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也可以進行認領,以確定親子關係。而未經生父認領的,在法律上就不能認為二人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由此可見,認領是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是否有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重要依據,因此確立認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確立婚生子女的户口申報、監護與撫養制度
1、簡化户口申報手續
我國的非婚生子女户口申報流程非常複雜,而且經常受到各個環節的堵卡,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問題一直到其學齡甚至成年後還未解決,造成了很多問題。基於保護非婚生子女的考慮,必須簡化程序和手續,如此還可以説是“享受同等權利”。
2、確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制度、撫養制度
筆者認為,在明確保護非婚生子女時,自然要明確其監護和撫養問題。這是從“非婚生”到“婚生”轉變的應有之義。
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生母給予其相似或相近的生活條件。
此外,對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用難以落實的現狀,建議建立一套政府先行墊付制度。即由政府撥款兒童福利機構或慈善會先行墊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再以債權人的身份,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返還。確保非婚生子女的正常健康成長。
非婚生育的孩子撫養權3
非婚生孩子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所以,雖然你們沒有結婚,但並不影響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由男女任意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知道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再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因此,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規定辦理。由於你們的孩子已經年滿二歲,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雙方的實際情況,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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