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事故責任方不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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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事故責任方不肯處理,汽車是現代人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遇到車輛刮蹭問題,需要雙方平心靜氣的協商解決。然後根據責任的大小來進行賠償。以下分享車事故責任方不肯處理。
一、交通事故對方不願意去處理怎麼辦
可以起訴解決。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不願意處理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1、先找交警,讓他們出交警事故事及相關證明(你説要到法院告),他會幫你弄的。
2、到法院進行民事起訴。你要提供對方就醫的證明,你給對方及交警的收據。再就是交警提供的資料。
3、如果他收到傳票不上法院,那是他輸,你可以要求在規定時間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他的身份證號控制他的銀行帳號,可以全部凍結。
二、交通事故處理時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受害方怎麼辦
首先,觀念要更新:由於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獲得賠償,是交警的職責;現在交警已經沒有這個職權和職責,受害人應當及時通過起訴來保證賠償權利的實現。通過訴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其次,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還應當注意收集賠償相關的證據,注意及時申請相關檢驗、鑑定等。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不能獨立完成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應當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等人員幫助。
一、輕微事故無責方一直不處理怎麼辦
別擔心,事故事故會錄入系統,如果不去處理,那麼在系統裏就會顯示交通違章未處理,以後車撿和執照年審都會過不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
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二、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的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員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的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規章,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有以下三點:
1、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即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違犯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章行為。如不存在違章行為,就不屬於交通事故。
2、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要負相應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認定當事人應負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
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後,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鑑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在該階段出於鑑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鑑定報告出具後5日;
最後,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鑑定報告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且複核以一次為限。
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複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賠償範圍
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確定賠償的範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故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裏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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