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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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生產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1.原材料進場檢驗制度
1、原材料進廠後,倉庫保管人員應及時把取樣通知單及質量證明書,一起送交化驗室,通知取樣檢測。
2、理化室接到取樣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取樣檢測,在付款期內得出檢測結論。
3、原材料的檢查標準,一律按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產品執行標準,以本廠的工藝要求和簽訂的合同為依據。
4、原材料檢測後,符合有關標準或合同條文,化驗室要根據本廠制定的原材料使用要求,填寫驗收記錄,並將檢測結論通知倉庫。
5、原材料經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有關合同條文,化驗室要及時上報,由品管部和技術部商定處理意見,同時書面通知財務部,拒絕付款。如果經廠有關部門協商可以降級接收,必須辦理相關手續,經使用車間同意並簽寫降級接收單,送交技術部,品管部研究,總經理批准,否則一律不準降級接收或入庫。
6、原材料進廠,有些檢驗項目由於條件限制不能檢查,可以委外檢驗。
2.生產管理制度
生產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重點,是企業經營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生產管理包括物流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管理、生產安全管理以及生產資源管理等。為合理利用公司人力、物力、財力資源,進一步規範公司管理,使公司生產持續發展,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特指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生產管理的依據,是生產管理的最高準則。
1、生產過程管理是公司各級管理員、一線作業人員都必須遵守的管理制度。
公司各級管理員、操作員必須嚴格按照生產過程管理工作,時刻樹立效率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
2、生產過程管理要求公司各級管理員時刻樹立持續改進意識,以思促管,防止管而不化;要求公司所有作業人員樹立節能高效意識。
3、生產管理人員在接到客户訂單後要仔細分析訂單,看清客户的每一點要求,防止盲目生產。
4、生產管理人員明確客户要求後,應立即通知準備生產資源(包括原輔材料、工具、包材等)
5、生產部門根據客户交期的急緩程度安排領料,暫時不急的產品先不領料,保證生產車間物流流暢,避免生產資源積壓在車間影響車間生產,交期急迫的要馬上組織人員立即投入生產。
6、車間主管每天必須如實編寫《生產日報表》,記錄當天實際完成的生產任務,以書面形式向廠長彙報。
7、產品經檢驗合格後要及時送入倉庫,以便及時組織發貨。
8、車間管理員要及時關注車間物流狀況(物料標示狀況、物料供應狀況、通道是否順暢)、機器運轉狀況(機器或模具運轉效率)、員工工作狀況(員工精神狀態、工作熟練程度),隨時指導員工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於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班組長,再由班組長逐級反映。
9、生產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可能影響交期的都要及時向領導彙報,並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理。
10、生產部門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技能訓練,保證員工隨時高效作業;經常和員工交流思想,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組織員工學習相關制度,促進公司團隊建設。
11、公司所有生產員工必須無條件服從生產部門生產安排,有爭議的必須按照“先執行後申議”的原則。
12、鼓勵公司所有員工做生產工藝改進,如果發明的新生產工藝確實對能降耗有較大改善或能大幅度提高生產效率的,公司將給與獎勵。
13、當公司發展後,本制度不再使用時可以修改本制度,本制度的修改由生產部門提請,修正案經總經理批准後公佈施行,修正版公佈時本制度自動失效。
3.工廠生產檢測流程
廠家對過程檢驗也叫工序檢驗,是在產品形成過程中對各加工工序進行的檢驗。其目的在於保證各工序的不合格半成品不得流入下道工序,防止對不合格半成品的繼續加工和出現成批半成品不合格,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由於過程檢驗是按生產工藝流程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因而能起到驗證工藝和保證工藝規程貫徹執行的作用。過程檢驗通常有首件檢驗、巡迴檢驗(或流動檢驗)和完工檢驗三種形式。
(1)首件檢驗。
首件檢驗是在生產開始時(上班或換班)或工序因素調整後(調整工藝、工裝、設備等)對製造的第一件或前幾件產品進行的檢驗。目的是儘早發現過程中的系統因素,防止產品成批報廢。在首件檢驗中,可實施“首件三檢制”,即操作人員自檢、班組長檢驗和專職檢驗員檢驗。首件不合格時,應進行質置分析,採取糾正措施,直到再次首件檢驗後才能成批生產。檢驗員對檢驗合格的首件應按規定進行標識,並保留到該批產品完工。
(2)巡迴檢驗。
巡迴檢驗是檢驗員在生產現場按一定的時間間隔對有關工序的產品質量和加工工藝進行的監督檢驗。巡迴檢驗員在過程檢驗中應進行的檢驗項目和職責是:
①巡迴檢驗的重點是關鍵工序,檢驗員應熟悉所負責任檢驗範圍內工序質量控制點的質量要求、檢測方法和加工工藝,並對加工後產品是否符合質量要求檢驗指導書規定的要求及負有監督工藝執行情況的責任。
②做好檢驗後的合格品、不合格品(返修品)、廢品的專門存放處理工作。
(3)完工檢驗。完工檢驗是對一個工序一批完工的產品進行全面的檢驗。完工檢驗的目的是挑出不合格品,使合格品繼續流人下道工序。
注:過程檢驗不是單純的質量把關,應與質量控制、質量分析、質量改進、工藝監督等相結合,重點做好主導質量要素的效果檢查。
4.出廠檢驗項目管理制度
1、在品管部的指導和監督下,化驗室負責對本廠生產的產品檢驗工作,獨立行使檢驗職權,嚴格按標準及檢驗方法對產品逐批次進行檢驗,嚴把質量關,禁止不合格產品或產品不經檢驗出廠。
2、出廠檢驗時,同一班次、同一品種、同一次投料的產品為一個生產批次,對每批產品嚴格按抽樣規則進行抽樣,經出廠檢驗合格後開據合格檢驗報告,檢驗員和審核人在報告上簽字後方可出廠。
3、出廠檢驗指標如有一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準出廠,應重新在同批產品中取兩倍數量樣品進行復驗,以複檢結果為準,若仍存在不合格,則確定該批產品不合格,並及時上報廠領導後進行處理。
4、檢驗時查驗產品包裝封口是否完好無損,不得有髒污和破損密封不嚴等現象,若發現類似問題發生,按不合格品論處。
5、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到法定檢定機構檢驗部門檢定,及時維護,處於良好運行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6、嚴格按企業制定的標準要求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可出廠。
7、每年參加一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出廠檢驗對比試驗,保證化驗室數據準確有效。
5.技術管理制度
為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的管理權限和職責,形成一個有秩序、強有力的技術管理機構,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相關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特制定項目技術管理制度。
1、建立技術責任制:明確項目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落實各職能人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明確工作流程和各職能人員的密切配合,負責協調相關工作和業績考核工作。
2、建立工藝、配方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及文件的收發份數、標識、保存及無效文件的回收流程,確保文件完整。
3、建立技術洽商、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明確技術負責人為責任人,做到技術洽商設計變更涉及的內容詳盡,變更項目文件編號明確,符合規範要求。
4、建立工藝管理和技術交底制度。技術交底和工藝管理應實行分級、分專業進行,交底應有文字記錄,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均應交底確認。
5、建立隱、預檢管理制度:隱、預檢應做到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各專業質量員為責任人,明確隱、預檢項目和驗收程序,即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質量員按質按實驗收,做到有檢查計劃,對整改問題有專人負責,確保及時、準確、可追溯性。
6、建立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管理制度:技術信息是指導性、參考性資料,技術資料是工程歸檔資料,應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資料員最後收集,並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7、建立技術措施與成品保護措施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責成專人為責任人實行統一領導,分專業管理。技術措施要做到符合規範要求,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效果明顯,成品保護措施要做到低成本、高效率,實施過程有計劃,並有文字記錄。
8、建立新工人培訓制度,要有專人負責,由責任人和各專業負責人共同進行,培訓應結合施工需要,做到有計劃、有組織、有考核、有記錄,做到資料完整齊全。
9、建立技術質量問題處理管理制度:由技術負責人任責任人,會同專業負責人共同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工作程序清楚,對存在問題要分析,處理方案有依據,方案簡單、易行、可靠,處理過程有有記錄和相應結論。
6.設備計劃檢修、搶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搞好設備管理工作,提高計劃檢修和生產過程中搶修質量,確保檢修後設備能夠正常運轉到下一檢修週期,保證檢修項目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職責
(一) 各單位根據選廠統一安排,依據設備運行記錄情況,認真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根據維修任務的難易程度分別定義為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提前一週,中修提前15天,大修提前30天報設備組,由設備組統一整理簽字接收,初步審定後報主管經理,由厂部最終審定後,方可實施。
(二)各單位依據最終審定的檢修計劃,認真落實檢修所需的物資、備品備件及設備,需要外購的必須提前上報採購計劃(小修提前3天,中修提前4天,大修提前15天)。
(三)計劃管理員必須督促供應部門按計劃要求如期購回。
(四)設備組是設備大修、中修及小修管理科室,負責大、中修及在線設備部分技術改造的施工管理、組織、協調、控制、指導、監督檢修質量管理的一系列活動。
(五)設備組長為大、中修及維修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核年度大、中修計劃。
(六)設備組負責生產設備大、中修及維修後立項審核,施工過程管理及施工質量管理,以及施工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考核。
(七)設備組負責改造性大修技術改造方案的制定及可行性方案的分析審核,並組織實施。
(八)在生產過程中遇到設備出現緊急故障影響生產,需要緊急搶修時,由設備組長負責組織相關維修和技術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合理安排調配資源全力搶修,最快時間恢復生產。
1.0目的
確保員工的健康與個人衞生處於受控狀態,以預防可能引入的生物性(如傳染病等)、化學性(如化粧品等)、物理性(如飾物等)食品安全危害。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與包裝材料、食品原料、生產線和成品直接接觸的員工的健康、衞生控制。
3.0職責
3.1厂部負責編制本制度,各相關部門嚴格執行。
3.2辦公室負責安排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工作,生產科及各生產班組負責當班組工人的衞生控制工作。
4.0程序
4.1生產、檢驗及生產管理人員上崗前,須先經過衞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公司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衞生監督員1次/月檢查,填《定期衞生檢查表》。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加工車間工作:
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每年檢查一次,1次/月,新聘員工時。
4.2發現工作人員因健康可能導致產品、原料污染時,應及時將可疑的健康問題彙報告衞生監督員。衞生監督員應檢查工作人員有無可能污染產品、原料的受感染的傷口,填《日常衞生檢查表》。每天開工前檢查次。
4.3個人衞生:
1)食品加工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勤理髮,勤洗澡,勤換衣。
2)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髮不得露於帽外,並洗手清潔。
3)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後遇下述情況之一者,各班組長監視執行洗手消毒:
上廁所之後;
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後;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4)不得將手錶和各種飾物及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
5)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車間。
6)食品加工人員上崗前應洗手消毒,其工作服、工作帽應定期清洗消毒。
7)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活動。
8)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車間領班上班時負責考核人員的個人衞生遵守情況,並下班時填寫《日常衞生檢查表》。
5.糾正措施
a)未及時體檢的員工應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調離原工作崗位或不許上崗,未參加培訓的員工應及時組織進行食品衞生相關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b)受傷者應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重新分給其不接觸產品的工作。
c)個人衞生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糾正,班長或副班長應針對不符合情節影響程序採取適當措施,如上廁所之後或處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後未按要求洗手消毒而進入車間作業時,報質量負責人確定處置方案。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需建立相應記錄,並保存兩年以上。
一、目的
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加強產品防護,防止食品出現污染或損壞。
二、職責
2.1倉庫負責輔料、包裝材料防護工作。
2.2生產車間負責生產加工過程中產品及源水防護工作。
2.3倉庫負責成品防護工作。
3原輔料包裝材料防護
3.1運輸輔料、包裝材料所用的容器、工具和車輛必須清潔,輔墊物、遮蓋物應乾淨衞生,不能將食品與有害、有毒、有異味的物品同車運輸。
3.2輔料、包裝材料貯存時應分類放置,一般應存放在墊板、貨架上或容器中。
3.3輔料、包裝材料庫房採取防塵、防潮、防鼠、防蟲等措施。
3.4輔料、包裝材料應先進先出。
4源水及生產加工過程中產品防護
4.1源水儲水箱及管道要保持清潔,確保源水質量。
4.2原輔材料與半成品、成品分開,防止物料與食品的交叉污染。
4.3生產工人應搞好個人衞生,進入車間應穿戴好工作服、帽,及時對手進行消毒,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4.4及時對設備、容器、工具進行清洗、消毒,防止機油、殘留的清潔劑、消毒劑等對食品的污染。
4.5搞好車間環境衞生,採取防塵、防鼠、防蟲等措施,對生產設施及時進行維護保養,防止灰塵、髒水、屋頂上的脱落物、水珠及蚊蠅、蟲鼠等對食品的污染。
4.6產品轉運過程中所用的容器、工具和車輛必須清潔,輔墊物、遮蓋物應乾淨衞生,不能將食品與其他物品同車運輸。
5成品防護
5.1成品轉運過程中所用的容器、工具和車輛必須清潔,輔墊物、遮蓋物應乾淨衞生。
5.2成品應採用規定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不得將食品與有害、有毒、有異味的物品同車運輸;應輕拿輕放,不得重壓;避免日曬、雨淋。
5.3成品貯存時應分類放置,一般應存放在墊板上;不得與有害、有毒、有異味或對產品產生不良影響的物品同處貯存。
5.4成品庫房採取防塵、防潮、防鼠、防蟲等措施,控制環境温、濕度,使其符合規定要求。
1、認真學習貫徹《食品衞生法》,及時辦理衞生許可證,並將食品衞生許可證懸掛於醒目處。
2、生產企業周圍環境良好,25米內不得有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場、坑式廁所、糞池等孳生有害昆蟲的場所,衞生區採取“四定”辦法,即: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責任到人,確保內外環境整潔。
3、嚴把食品及原料採購關,採購員採購食品必須按規定向供貨方索取有效的檢驗合格證明及衞生許可證複印件,禁止採購不符合衞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入庫前要進行驗收登記,食品貯存應做到分類存放,離地離牆先入先出,定期檢驗,及時清理;食品倉庫內應防鼠、防潮,嚴禁存放亞硝酸鹽及殺蟲劑等有害有毒物質。
5、食品加工人員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良好的生產規範進行操作,確保各工序連續進行,嚴禁往返,防止交叉污染。
6、加工後的廢棄物存放設施應密閉或帶蓋,存放應遠離生產車間,且位於生產車間的下風向;廢棄食用油脂專人管理,盛放於標有“廢棄食用油脂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有關規定及時清理。
7、食品加工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工作期間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習慣,防止人為因素造成的食品污染。
8、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按照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投產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保證每批產品檢驗合格後出廠。
1、在車間工作的所有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作臨時健康檢查;新進廠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2、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生產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品管員每天觀察車間人員的身體狀況,如發現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或創傷,應通知生產部安排休息,直到情況解決為止。
3、生產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髮,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
4、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如食具、雨具等)和飾物(如戒指、項鍊、耳環、手錶等)帶入車間,而應留存在指定的地點(更衣室內)。進入生產車間必須穿戴整齊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進入精加工車間與內包裝間,工作人員還必須戴頭套和口罩,頭髮不能外露。口罩、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須每天更換,清洗消毒,下班後工作鞋必須清洗乾淨。
5、進入車間之前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生產期間不得隨意撩起門簾,不得隨意進入其他工作場所。若要進入,必須消毒,以免交叉污染。
6、下列情況,必須嚴格按照要求洗手消毒:
1)進入車間之前;
2)上廁所之後;
3)處理下腳料等有可能污染在製品的東西后;
4)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它活動之後;
5)操作期間按要求洗手消毒,每小時洗手一次。
7、在洗手消毒池旁邊,張貼懸掛洗手消毒程序指示牌。洗手消毒必須按標準的程序操作,即:清水洗手——清潔劑洗手——清水沖洗——用50 ppm的次氯酸鈉浸泡30秒鐘——清水沖洗——幹手
8、走出車間、上廁所之前,必須脱下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頭套和口罩等生產用品。
9、嚴禁在車間內吃食物、吸煙,不得隨地吐痰、摳鼻涕。
10、上完廁所後要立即沖水。
11、更衣室內,衣服鞋帽等必須按規定擺放整齊,廢棄物必須放進垃圾桶。
12、非生產人員不得隨意進入生產車間。凡需要進入車間的非生產人員,必須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必須經過洗腳池消毒。
13、班前、班後或生產期間必要時,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工作台,必須清洗或消毒。
14、設備、工器具、工作台用清潔劑處理後,必須用清水徹底清洗乾淨。
15、生產期間,下腳料、廢物等必須放入專門器具,不得亂丟亂棄。
16、所有在製品、包裝物必須離地放置,不能直接放在地面上。
17、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用具容器必須分開,不得串用,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
18、工器具與地面的衞生清潔用具必須分開,不得串用。
19、班後工器具必須放在指定地點,擺放整齊。
一、總則
我公司屬於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直接關係着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同時直接關係到我公司的生死存亡,我公司以“讓顧客滿意,超出顧客願望”作為自己的經營理念,因此在關係到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衞生管理問題上不可掉以輕心。同時科學的管理和嚴格的衞生制度也正是我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個法寶。
二、實施細則:
㈠、衞生管理組織及衞生管理人員
1、組織:
公司配備經專業培訓的以總經理為組長,各主管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車間主任、班組長、各職能科室經理為兼職衞生管理員的衞生管組織。
2、職責:
對本單的衞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宣傳和貫徹相關的衞生法規和標準,監督檢查相關的衞生法規和標準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各項衞生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技術擋案,配合衞生主管部門做好從業人員的培訓、體檢工作。
(二)、從業人員衞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制度
1、新員工必須首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從業人員衞生規範、食品衞生法、純淨水常識。
2、新員工經過培訓合格後,必須由質管部帶領到衞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和衞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才能上崗。
3、在職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兩次衞生知識考核或者培訓,不合格者不準上崗。
4、所有員工每年進行-次體檢,經衞生防疫部門檢查合格頒發健康證,才能工作。
(三)、庫房衞生制度
1、地面整潔無塵,門窗潔淨光亮。
2、牆壁和天花板無灰塵和蜘蛛網。
3、物料分類碼放,整齊有序。
4、消防設施齊備。
5、防鼠板安裝正確,粘鼠膠、鼠籠、鼠夾擺放科學合理,管理員每天要檢查有無鼠害,及時清理鼠跡。
6、庫房重地,嚴禁使用藥品滅蚊滅蠅。
7、必須經常開窗通風,保持乾燥,不能用水洗地面,倉庫不得有黴變發生。
8、每週消毒-次,消毒方法可採用藥液消毒,也可以紫外線消毒。
(四)、公司蟲害防治制度
1、公司各個部門都應該有防鼠板和防蠅簾。
2、生產車間要有雙重門,風淋室和防蚊蠅簾子。
3、車間和庫房出入口要有鼠夾。
4、車間衞生區負責人每天檢查鼠夾,及時清理。
5、嚴禁在車間內存放食物,也不準在車間和調度室吃食物,以免招引害蟲。
6、垃圾及時清理,垃圾點設立遠離生產車間。
7、每週六下午為本店統-大掃除的日子,要把蟲害防治當作重點。
8、對進入生產區域的害蟲要以驅逐為目地,不能撲殺,投鼠忌器防止對純淨水產生污染。
9、嚴禁使用藥物滅害。
10、夏季值班室或其他辦公室需要有人晚上值班的部門,需要點燃滅蚊香的時候,要選購中草藥製劑。
11、庫房在進原材料時要把蟲害檢查當作-項常規檢查,車間在領用時也需要檢查此項。
12、車間內部的更衣室、更衣箱也是重點防治區域,參照上列規定不得例外。
(五).污物、廢棄物的存放處理
工廠的污物、廢棄物主要是廢水、舊塑料包裝,包裝箱等。
1、廢水通過專用下水道排放。
2、廢舊塑料袋每天清理,遠離生產廠區存放,定期處理給廢舊物資回收部門。
3、包裝箱指定專人管理,指定地點存放,定期處理。
(六)、車間生產衞生工作制度
一、生產人員上班前15分鐘到車間主任處簽到,不得代簽。
二、全體員工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作好本職工作,有事提前請假,不準遲到、早退、離崗、串崗。
三、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衞生,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和戴戒指,勤洗手、勤洗澡、勤理髮、勤換衣服。
四、各工序操作員按規定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鞋靴、工作帽、和口罩,工作服必須罩住外衣,頭髮不得露於帽外,口罩必須罩住口鼻,必須定時洗手消毒,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必須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靴出車間。
五、車間內的成品、半成品、不合格品不得飲用;需要飲水時到車間指定飲水處,用自備杯子飲水,不得用生產用瓶子飲水。
六、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用品帶入車間,禁止在生產場所吸煙、進食,更不準在車間打鬧及進行其他有礙制水衞生質量的活動。
七、上班前、下班後打掃環境衞生,並用紫外線殺菌燈對車間空氣、工作服、工作帽,各殺菌消毒30~60分鐘,垃圾雜物桶必須帶蓋,垃圾雜物及時清出車間。
(七)、工藝衞生
1、原料水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的衞生標準》。
2、包裝容器應嚴格保管,不得放在露天或不乾淨的地方
3、生產、運輸專用的工具、容器必須專用,使用前嚴格清洗消毒,做到清潔衞生。
4、所有產品必須按要求包裝,並應註明廠名、批次或生產日期、以便檢查。
一、目的
定期對公司的食品生產安全狀況進行自我檢查評價,及時發現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況並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保證食品的質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證落實質量安全企業主體責任。
二、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對質量安全有關的管理層及各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食品生產安全自查範圍包括現場檢查、管理制度和質量記錄。
三、職責
1、質量負責人: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協調、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報告。負責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編制、修改、更新。向公司管理層報告食品安全自查結果。
2、自查組長:提出自查小組名單,全面負責食品安全自查實施活動,食品安全自查審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報告。負責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組,每年度對公司的食品安全總體狀況檢查評價一次,並向經理提交自查報告。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實施自查,起草自查報告。對不合格項目的整改、實施效果進行確認。
3、自查小組成員: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計劃及時實施自查,提交自查報告。
4、受檢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助自查,負責本部門不合格項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四、實施程序要求
1、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劃
1.1 自查頻次:每年不少於1次且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質量負責人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個年度內所進行的安全自查,並覆蓋所有的相關部門。
1.2 當有下列情況時,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發生了嚴重產品質量問題或外界有重大投訴。
b)組織的內部機構、生產工藝、質量方針和目標等有重大改變。
1.3 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準則、範圍、頻次和方法由質管部提出,質量負責人批准實施。
2、食品安全自查的準備
2.1由自查組長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質量負責人批准,經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實施計劃表中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即被指定為該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組長和自查小組成員。
2.3自查小組成員不檢查自己的工作。
2.4質管部負責向自查小組成員提供自查時所需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受檢部門負責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關標準。
2.5自查小組成員按所檢查的範圍和受檢部門的特點,編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檢查時使用。
3、食品安全自查的實施
3.1召開一次簡短的首次會議,組長介紹自查的目的、範圍、準則、方式、計劃和自查人員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計劃中不明確的問題,確定末次會議的時間、地點。
3.2在受檢部門人員陪同下,由自查組長主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採用現場觀察、查閲資料、提問等方法進行抽樣調查。
3.3尋找客觀證據,在自查表中記錄質量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的事實。若發現不符合要求時,將不符合事實與受檢部門交換意見。
3.4自查結束,自查小組成員互相交流分析,確定不符合事實。在編寫“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時,須事實描述清楚,證據確鑿。
3.5幫助受檢核部門制定並評價糾正措施。
3.6對自查結果進行彙總分析,確定不合格項,取得受檢部門簽字認可。
3.7召開末次會議,由自查組長報告自查情況和自查結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檢查結論,並對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議。
3.8提交自查報告。
4、糾正措施
4.1 根據審核員填寫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項報告》,受檢部門除進行確認外,還要分析不符合產生的原因,由問題的責任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措施,並規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期限。
4.2 糾正措施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實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責任部門必須向質量負責人説明情況,請求延期。
4.3 受檢部門在預定期限內完成糾正措施的實施後,通知質保部確認完成情況,並報質量負責人認可。
4.4 對期限較長的糾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時由自查小組確認。
5、食品安全自查結果提交管理評審。
6、食品安全自查的記錄由辦公室負責保存。
五、食品生產安全自查檢查規程要求
(一)現場檢查規程
1、原輔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採購進貨查驗落實情況,檢查項目:原輔料存放。專庫管理。標籤標識。索證索票。制度具備情況。現場記錄。
1.1原輔料存放
1.1.1原輔料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牆20cm以上。外包裝是否完整,並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裝置。
1.1.2倉庫是否符合衞生要求。
1.1.3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過期原輔料,過期原輔料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1.1.4生產過程中用到的危險化學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1.1.5原輔料倉庫內是否有毒有害物質和非生產用其他物品,專庫專用,防止交叉污染。
1.2專庫管理
1.2.1食品添加劑是否專庫或專櫃保存,並有專人管理。
1.2.2內包裝材料是否有專庫或專門區域存放。
1.3標籤標識
1.3.1原輔料(除農副產品)標籤是否有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
1.3.2原輔料標籤與索證索票一致,重點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1.4索證索票
1.4.1企業直接採購國外內生產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是否索取原輔料生產商有效的許可證複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適應的合格證或批檢報告。
1.4.2企業直接從流通經營單位採購原輔料的, 是否留存保留具有流通經營單位信息的每筆購物的憑證。
1.4.3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自行檢驗或委託檢驗,並保存檢驗記錄。
1.5制度具備情況:企業是否具備進貨查驗記錄管理制度、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出廠檢驗記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並認真執行。
1.6現場記錄
1.6.1企業是否有倉庫温濕度記錄(對於有貯存條件要求的原輔料)、原輔料進貨查驗記錄、原輔料進出庫記錄。
1.6.2進貨查驗記錄中是否包含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產品許可證證號或票據號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編號等內容,是否保留相關證件、票據及文件。
1.6.3企業生產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輔料的品種是否與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1.6.4.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有記錄。
(二)生產過程控制
1、廠區環境清潔衞生狀況
1.1廠區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是否散發出異味, 是否有各種雜物堆放。
1.2廠區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1.3企業的生活區和生產區是否分離。
1.4查看是否有清潔記錄,是否按衞生制度執行。
2、更衣室
2.1更衣室進口和出口設置是否變化,內部是否設儲衣櫃或衣架、鞋箱(架),個人衣、鞋與工作服、靴是否分開放置。
2.2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
2.3更衣室內是否有完好的非手動式洗手設施、幹手器,並配備了洗手液和消毒液。消毒液是否有配置記錄,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要按照使用説明和制度要求。
3、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衞生狀況
3.1車間及倉庫設置的防蠅、防鼠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3.2物料是否離地離牆堆放。
3.3生產車間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
3.4各車間牆面及地面有無污垢、黴變、積水,是否記錄清潔衞生情況。
4、生產加工設施、設備清潔衞生狀況
4.1生產加工設施、設備表面是否清潔,無積垢。
4.2企業是否記錄生產加工設施、設備的清潔衞生情況。
5、企業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
5.1查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記錄。
5.2查閲清洗消毒記錄。
6、產品投料記錄
6.1企業是否能提供產品投料記錄,投料項是否有違法添加。食品添加劑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6.2投料記錄是否包含投料數量、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用於生產產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內容。
7、生產加工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是否與制度中制定的一致,否是按要求記錄。
8、生產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況。
9、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9.1原料是否經脱包或採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後進入生產車
9.2半成品存貯是否有防護措施,標識信息是否清晰
9.3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是否存放於專門區域,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9.4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保持清潔,並符合食品衞生要求。
10、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10.1温濕度控制設備是否正常開啟。
10.2清洗消毒設施是否正常開啟。
10.3空氣淨化裝置是否正常開啟,壓力是否符合規定。
10.4其他生產必備設施是否發生變化,查閲許可資料,進行現場比對,檢查生產必備設備、設施有無增減。
11、現場人員衞生防護情況
11.1查看至少2人現場清洗消毒動作是否按規定執行。 從事食品生產的人員,進入生產場所前應當洗淨雙手。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採用掛鈎放置工作服的應在更衣室恰當位置安裝紫外線燈進行消毒。
11.2是否穿戴工作衣帽及佩戴口罩,頭髮不得露於帽外。
11.3是否佩戴首飾。
11.4現場人員持健康證、培訓等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出廠檢驗現場檢查
1、檢驗室設施、設備、化學試劑情況
1.1檢驗室場地等基本設施是否保持潔淨。
1.2檢驗室中的必備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1.3天平等計量器具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1.4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必備化驗設備、試劑要配備齊全、有效。計量器材應經過檢定(壓力錶為半年一次,其他設備一般一年一次)。
1.5檢驗室中的出廠檢驗設備、輔助設備是否正常使用
2、應具備相應能力的檢驗員並獲得相應的食品檢驗職業資格證書。
3、出廠銷售成品是否進行出廠檢驗
3.1出廠檢驗項目與食品安全標準及產品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的項目是否保持一致,出廠檢驗項目是否齊全。
3.2出廠銷售的產品是否具有檢驗報告、原始數據記錄。
3.3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等信息。
3.4出廠檢驗記錄是否保存至少2年
4、自行出廠檢驗企業實驗室是否具有測量比對
4.1出廠檢驗應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4.2是否建立並保存比對記錄。
5、委託出廠檢驗情況
5.1企業是否和有資質的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檢驗合同。合同書中應載明:檢驗項目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2委託出廠檢驗報告是否與企業生產產品批次一致。
6、產品留樣情況
6.1產品留樣樣品是否有記錄。
6.2是否具有留樣樣品存放區域。
7、成品庫成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7.1成品存放是否離地10cm以上,離牆20cm以上。倉庫內要將合格品、待檢品、不合格品分別堆放,有標識。
7.2倉庫是否符合衞生要求。
7.3有貯存條件要求的成品是否按照規定貯存條件存儲,並配備温濕度計等設施,冷庫温度是否達到要求。
7.4成品倉庫內是否有過期成品,過期成品清理及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四) 食品標識標註規定: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貯存條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營養成分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五)食品銷售台賬是否包括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
(六)不安全食品召回情況
1.不安全食品召回的,是否保存在專門區域。
2.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記錄。
3. 企業出現不安全食品的,是否有不安全食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範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衞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並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佔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衞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衞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説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衞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範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製品、罐頭製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製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籤、標識、説明書上標註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後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後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採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繫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並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並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羣眾、合理佈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範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繫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後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併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繫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並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衞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淨、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並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採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採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築工地、居民住宅區、旅遊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徵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並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範食品攤販的佔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佔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並公佈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衞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範。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製作安全規範,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衞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諮詢、投訴、舉報,並及時處理回覆。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説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標識、説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後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製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一)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杜絕先上崗後查體的事情發生,同時進行相關培訓。
3.食品衞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從業人員健康情況進行記錄並設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保存並隨時更新,保存期不得少於兩年。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5.當觀察到以下症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6.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髮、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髮、長鬍須、長指甲、戴手飾、塗指甲油、不穿潔淨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7.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訓,並做好培訓記錄。
(二)培訓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在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相關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之後方可上崗;
2.食品經營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
3.定期組織食品經營人員培訓,制定培訓計劃,每季度組織培訓一次,每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並做好相關培訓記錄;
4.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5.新招收的食品經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後方可上崗;
6.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等記錄歸檔。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的企業,必須在產品認證的有效期內生產銷售,產品證書過期後須向農業部門提出複查換證申請,換證後方可繼續生產銷售無公害農產品。
二、生產技術
1、無公害產品生產基地必須嚴格按照認證批准的環境條件控制。不得擅自擴大無公害產品產地範圍。
2、無公害產品的生產應嚴格按照認證批准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採購量、採購時間等。
(2)建立質量記錄檔案,記載使用投入品(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保證產品的可追溯性。
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無公害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合理使用投入品,包括飼料添加劑及獸藥等,禁止下列行為:
(1)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准的農業投入品;
(2)使用國家或者地方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飼料添加劑、獸藥等畜牧業投入品;
(3)加工、儲藏、包裝等過程中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和國家衞生安全的行為;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的情形。
4、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內檢員,全程監管無公害產品生產過程。
一、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衞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衞生知識和食品衞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二、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上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衞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於食品衞生的病症時,應立即脱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衞生習慣,並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中食品之前應冼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六、相關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衞生知識培訓工作。
七、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食品衞生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一、認證制度
生產銷售的綠色食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產品或產品原料的產地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2、農作物種植、及加工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3、產品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的質量和衞生標準。
4、產品的標籤必須符合中國農業部制定的《綠色食品標誌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
二、生產技術
1、生產資料使用要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
2、生產應嚴格按照國家綠色食品生產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建立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1)使用添加劑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原材料購買記錄,包括供貨人、產地、採購量、採購時間等。
(3)農產品基地的生產記錄,包括農藥和肥料的購買、使用記錄,必要的農事記錄等。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3、企業應具備經培訓合格的綠色食品管理人員(內檢員),全程監管綠色食品生產過程。
三、銷售監測制度
1、產品在銷售前,經內檢員檢測,方可進入綠色食品專營區銷售。
2、應建立產品銷售記錄。四、包裝標識使用制度
經包裝後銷售的綠色產品,其包裝物或者食品標籤上必須標註以下幾方面的內容:食品名稱;製造者、銷售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誌(生產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指南;質量(品質等級);產品標準號;特殊標註內容。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上崗作業。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且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者無效。
二、新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杜絕先上崗後進行健康檢查的事件發生。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或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在企業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四、企業食品衞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企業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衞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五、當觀察到從業人員有以下症狀時,應採取暫時停止上崗從事食品生產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①腹瀉;
②手外傷;
③燙傷;
④皮膚濕疹;
⑤長癤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發熱;
⑨嘔吐。
六、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健康知識培訓,強化個人衞生要求。
本企業食品生產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食品生產車間須戴工作帽,頭髮必須全部戴入帽內。
3、定期理髮,不留長鬍須。
4、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5、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6、工作時嚴禁吸煙。
7、工作時嚴禁隨地吐痰。
8、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對着食品咳嗽或打噴嚏。
11、自覺遵守衞生管理制度。
12、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涼曬、消毒。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工作列於各項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職責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職責制度;
3.1.2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確保本制度切實執行落實;
3.1.3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3.1.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2 生產部職責
3.2.1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險,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3.2.2 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3.2.3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污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2.4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污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3.3 操作人員職責
3.3.1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3.3.2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3.3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3.3.4 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依法訂立的廠紀廠,愛崗敬業,鑽研業務技術,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廢水、廢氣、廢料排放,控制噪聲污染,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3.3.6 控制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化學品的污染,同時控制生產時產生化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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