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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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的概念,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所以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见的,法律的知识非常的多,很多人都会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比如说关于索赔的,下面是合同索赔的概念。
合同索赔的概念1
一、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未规定索赔的概念,《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3规定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需要说明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屋和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3、1、1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虽然2、0、23条并非强制性条文,鉴于《示范文本》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明确索赔的概念,故笔者下文均是依据2、0、23条规定展开的分析。
依据2、0、23条规定,索赔的概念同时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索赔的情形仅限于非已方原因。如果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增减或者工期延长或者缺陷责任期延长,则己方不能索赔。这里的非已方原因包括对方原因、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等。
第二、索赔的情形仅限于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发承包一方不能索赔。
第三、发承包一方遭受损失而承担责任的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索赔是双向的,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索赔。
第五、索赔是发承包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该补偿要求并未得到另一方确认,即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合同索赔的概念2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双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二)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依据分: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3、按索赔的对象分:索赔和反索赔。索赔通常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反索赔常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4、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工程索赔、商务索赔。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单项索赔、总索赔。
合同索赔的概念3
一、索赔的概念
一般概念:索赔一词来源于英语“claim”,其原意表示“有权要求”,法律上叫“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没有“索赔”这个词,在《辞海》中,“索赔”就是请求赔偿损失。百度百科“索赔”词条引用申艳玲《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解释为:索赔(claim) 就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向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对而言,违约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索赔要求,即称为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赔,在违约方是理赔。
可见索赔是一个外来词,最先应用于国际贸易,然后广泛用于保险行业,现在已经成为广泛用于经济法律领域的一个常用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内涵和外延。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索赔:工程建设索赔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住建部2007年《标准施工合同招标文件》通用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的词语定义,均未对索赔进行另行解释,可见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索赔”涵义已在行业内有明确共识,不会产生歧义或误会。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二、索赔权的性质
依据索赔的概念,索赔权是当事人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因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的请求权不是索赔权,物权请求权也不是索赔权。
请求权的行使除按照法律规定外,也要受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拘束,即请求权可能会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行使而丧失索赔权,索赔权丧失后的索赔之债成为罗马法上所谓自然之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就此丧失。丧失索赔权并未丧失诉讼权,因为诉讼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民法总则》《民法典》: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法条可以得出索赔权可能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丧失。
三、索赔权的.时效
1、索赔时效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约或其它原因导致对方损失工期、增加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失方要求对方延长工期、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的行为。
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依照合同约定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丧失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合同法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2、索赔时效的性质。
索赔时效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赔时效期间届满则索赔权即胜诉权的消灭,即权利人未在约定的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利消灭;二是索赔时效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即索赔时效期间届满,请求权的相对人因而取得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
虽然索赔时效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但其仍属于时效的一种。按照时效制度的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庭主动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不能主动援用索赔时效,只有在被索赔方提出该项辩理由时,才能予以支持。
3、索赔期间的性质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索赔期间的性质,实践中存在: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工程惯例说。中国建设建筑科学院高印立的观点: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中规定索赔期间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有效的。
个人认为,索赔期间无论是什么性质,都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而是与除斥期间一样属于不变期间,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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