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方要求賠償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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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要求賠償50萬,離婚的時候都是會為自己考慮的,在婚姻關係中要是女方發現男方有背叛或是傷害到自己的行為,在離婚的時候是會要求他們對自己進行經濟補償,通過經濟補償彌補自己的損失,婚姻中受害方爭取到相關的賠償金,下面是離婚女方要求賠償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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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王某與男方李某在深圳市登記結婚後,因男方有婚外情,雙方感情破裂於2016年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男方支付給女方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50萬元人民幣,支付方式為分筆按月支付,協議約定了逾期支付違約條款和爭議解決地在女方所在地法院訴訟。

離婚後,男方只向女方支付了10萬元人民幣,2018年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確認男方總共欠的款項及另行約定了分批支付的方式,補充協議未約定逾期支付違約責任。但簽訂補充協議後,男方未按約支付款項。被告男方李某為外籍人士,律師代理原告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支付拖欠的40萬賠償金和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分析:

一、涉外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管轄法院

(一)、本案是涉外離婚後財產糾紛,被告為外籍人士,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同時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本案無證據證明被告在中國國內有居住,同時離婚協議約定,因履行離婚協議約定有糾紛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所以無論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二十二條還是三十四條,原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本案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立案順利。

(二)、本案屬於身份關係的離婚訴訟?還是合同、財產糾紛適用協議管轄的約定?

假使本案沒約定管轄,可否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本案是主張未按離婚協議支付的賠償金,屬於財產糾紛還是婚姻類案件?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後財產糾紛屬於婚姻類案件,是基於婚姻、人身關係基礎而產生的,屬於身份關係。

應適用離婚案件身份關係的訴訟管轄約定。第二種意見認為,主張離婚後財產糾紛依據的離婚協議,訴求是財產,可依財產、合同糾紛確認管轄。本律師認為離婚後財產糾紛是基於離婚而產生的糾紛,是離婚事宜未決事項,應按婚姻類案件處理確認管轄。

離婚女方要求賠償50萬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應按什麼標準收取訴訟費?

離婚訴訟與普通財產訴訟案件受理費相差很大,離婚訴訟案件受理費低,普通財產訴訟案件受理費高。按哪個標準收取,取決於怎麼認定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上所述,如果把離婚後財產糾紛認定為離婚訴訟,則按離婚訴訟標準收取,如認定為財產爭議。

則按普通財產訴訟標準收取。但也有第三人意見認為: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離婚後財產糾紛是因為離婚時財產產權不明晰未處理而產生按離婚訴訟,如果是協議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或離婚後新發現的財產則按普通財產案件收取。

實踐中理解不同做法有所不同。本律師原代理的另一離婚後財產糾紛,為離婚後主張分割新發現的房產,當時按的離婚訴訟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本案法院是按普通財產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本律師認為離婚後財產糾紛應按離婚訴訟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費,因離婚訴訟除了含人身關係還包含以此相關的財產糾紛。

本案裁判結果和律師分析

(一)、法院會支援50萬的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嗎?

1、為什麼會簽訂協議同意給50萬元賠償金?

離婚協議書上沒寫明原因,但男方願意給的背景是男方在婚姻期間有第三者,並給婚外第三方財產,給女方造成財產損失和精神傷害。

2、裁判結果,支援請求。

男方開庭時認可尚欠賠償金並同意支付但表示沒支付能力。法院最後判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見表示,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支援了女方起訴要剩餘賠償金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律師分析及建議

本案女方拿到了約定的全部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賠償金50萬元,法院並沒有調整金額,原因在於簽訂了協議,女方也提交了證據證明男方婚姻期間的過錯,且男方對金額無異議。一般離婚協議中不會寫明願意賠償的原因,但也應提交一些證據證明原因,否則有被法院調低賠償額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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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女方要求賠償100萬合理嗎?

求男方給100萬元賠償金,是不合理的,法院會受理,但不會支援的。

因為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只有《民法典》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無過錯方才能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損失。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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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索取精神損失賠償條件

1、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傷害,此一種情況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受傷程度適當結合當地的生活實際進行賠償,如若造成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等級的,將會根據當事人的殘疾等級的高低進行賠償

2、人格權受到侮辱,並造成精神創傷,這一種情況也會得到賠償,但通常賠償的數額不會很高。

3、具有精神寄存體的物質損失也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此外,任何財產方面的損失都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國家而言,國家單位僅僅只賠償直接損失,從來不會賠償任何精神損失,即使是國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或人格權。

三、離婚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都會受理。同時,如果是因為夫妻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姦、姘居、重婚等侵害行為而導致的離婚,法律上認為過分、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撫卹性賠償。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下導致的離婚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係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裡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離婚女方出於某些原因是可以要去男方進行相關的賠償的,但是賠償金額首先需要合理,其次是要在男方的可接受範圍之內。一般對於100萬這樣的大數目法官是不會贊同賠償這麼多的,可以要求雙方進行金額的協商,或者根據男方的平均收入水平來進行相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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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過去,對於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採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於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

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

按照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

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於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著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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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方能否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鄉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婦女合法的權利,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大概知道對於女方要求男方在離婚的時候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如果雙方在這方面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則法律方面不會做出干涉。但要是產生了爭議而起訴到法院的,就要看實際的情形是否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規定,而並不是一定要支付這個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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