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企業的糾紛應該什麼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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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企業的糾紛應該什麼部門解決,現如今這個社會中的糾紛無疑是非常多的,當我們出現一些自己私下無法解決的糾紛時一般都會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那麼與企業的糾紛應該什麼部門解決。
一、與企業發生糾紛找哪個部門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的大隊進行投訴。
二、什麼情況下勞動糾紛法律不予受理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執行。
三、勞動糾紛處理程式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基本程式請求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式或仲裁程式。
2、調解程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目前是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式。
除了這種爭議外,對其他爭議而言,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 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 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審判庭依民事訴訟程式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一、與公司有勞動糾紛員工去哪投訴有哪些方式
出現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接受勞動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而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除了舉報外,還可以通過協商、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
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式一樣,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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