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領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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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離婚的方式是有兩種型別的,其中就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離婚,另外一種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的,但是訴訟離婚僅適用於有結婚證的情況。下面看看不領證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一、沒領結婚證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1、不受法律保護。現在法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
2、婚姻一定要去領結婚證,不要去相信合同,這是非法的,對你保障自己的權利很不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我國新《民法典》不承認事實婚姻。
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有特別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有以下幾點差異:
(1)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護。
(2)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同居不保護。
(3)夫妻除了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
(4)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同居沒有。
(5)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
(6)救助措施,夫妻離婚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護而不承擔。
(7)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二、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戶口
1、應該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些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以接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並儲存好繳費的收據。繳費的數額一般按照所在地
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人均純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確定,根據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有所不同。社會撫養費原則上應該一次性繳納,如果確有實際困難,可以書面申請分期繳納。
2.對於流動人口,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部門按照現居住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生育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徵收標準;
生育行為發生時,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沒有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被再次徵收。
3.繳費後,攜帶相關的材料和繳費證明,就可以到孩子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派出所戶籍科)申請登記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不受法律的.保護。
一、沒領證的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嗎
1、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領證,其事實婚姻關係也受法律保護。但是在此之後,由於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只要雙方沒領證,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那麼男女之間的關係便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沒有結婚證可不可以去辦理離婚證
根據本人遇到的情況,沒有結婚證想辦理離婚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事人本身是非法同居關係,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所以沒有結婚證。
這種情況從法律上來說不需要辦理離婚,只是存在一種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即可,即雙方自身分開就可以了。當然應該對同居期間涉及的財產和生育的小孩的撫養權和撫養費進行妥善處理。雙方可以可以協議處理,協議不好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雙方存在事實婚姻關係的情況下,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自然沒有結婚證。
雙方可以協議處理,協議不好,起訴到法院的,法院會根據事實審查是否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符合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3、結婚證遺失或一方儲存了雙方的結婚證。
結婚證保管在一方手裡或遺失,如果沒有結婚證的一方向離婚,如果協商不好想起訴離婚的,一般在立案前調取結婚檔案以證實雙方間的婚姻關係。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認定為事實婚姻,而另一種則屬於同居關係。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其實大部分沒有領證的關係的都是同居關係,而這樣的關係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一、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2年2月1日之後不承認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其實屬於同居關係或者事實婚姻,其中我國對同居關係是不提供保護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定的,予以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是否是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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