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爲何處處偏袒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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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爲何處處偏袒女性,法律是保障我國公民最基本的需求,保護我國公民最基本的權益保障,卻有人說法律不公平,說法律偏袒女性,法律爲何處處偏袒女性。
一、我國民法典是怎麼保護女方的
1、我國民法典以離婚訴訟中對男方離婚訴權在一定的時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護女方,那麼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適用保護女方需要注意什麼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爲: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 婦女權益保障法
憲法
《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勞動法》
《勞動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中,共有七條對女職工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
《就業促進法》
《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
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
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進一步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一、女性平等權的憲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女性平等權是我國女性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我國根本大法《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48條對女性平等權進行了專門的、一般性的規定。本條對女性平等權的保障是一種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結合。
其中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該款規定強調了形式平等,要求個體所享有的各方面權利不能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第48條第2款則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該款強調實質平等,充分認識到女性在社會結構中的特殊地位和生理特點,改善女性在工作應聘、待遇、任職等各方面的不利處境,使女性獲得更多有效保護,也讓女性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並具有維權意識。
憲法第48條作爲指導性、綱領性的條文規定了女性基本的平等權,將保護婦女權益、同工同酬等基本權利作出了重要的、指導性規定。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女性就業難、同工不同酬等歧視性待遇,婦女可以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依據來維權。
《憲法》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從女性的特殊性以及歷史傳統與現實而言,女性一直處於弱勢地位。自古以來傳統的父權思想,將“生兒育女”“相夫教子”視爲女性的天職,女性的生活重心往往被侷限在“家庭”之內,而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另一個重要角色就是母親,憲法保護母親、兒童、老人等家庭成員中的弱勢者。
二、女性平等權在各部門法中的保護
(一)民法典對女性的保護
1.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結婚自願、知情權、人身財產安全、對子女平等的監護權、有權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等各種權利。涉及法律以及司法解釋規定較多,以下僅列舉個別條文供大家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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