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還提倡晚婚晚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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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還提倡晚婚晚育嗎,現在國家是不提倡晚婚晚育的,因爲我國人口新生兒的數量一隻是在直線的下滑,所以國家也是緊急的開啓了三胎的模式,一起來看看了解一下國家還提倡晚婚晚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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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是國家政策倡導晚婚晚育。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生男生女都一樣,以此進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快速增長。現在是鼓勵生育,從開放生二孩到允許生三孩,是爲了減緩老齡化進程,改變少子化現狀,爲社會增加中堅勞動力量。

不同時期的政策不同,這都是爲了適應國家發展形式,無可厚非,畢竟這麼大一個國家,總是需要通過科學合理的政策去調控。

但不同時期的現實中,也有不少客觀現狀的存在,這也表現出了在不同時代背景下人們思想的變化。比如計劃生育時期,倡導晚婚晚育,但很多人二十來歲就早早結婚了。

如果到了二十七八歲還沒有結婚或者沒有對象,都會被認爲是大齡青年。對這些二十{大}幾歲的人還有一個稱呼叫“老大難”,能介紹到對象都有些難。在生育方面,政策不給多生,卻也有頂着罰款超生的,因爲那時候靠勞動吃飯,家裏人口多就能掙更多的收入。當時人丁興旺,也是對比家庭實力的一方面。農村還有家庭人口多就不容易被別人家欺負這一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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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如今,法定結婚年齡要求男的滿二十二週歲,女的滿二十週歲就可以結婚,但現實中反而結婚人羣都普遍較過去更晚,很多人都是三十歲左右才擇偶婚嫁,有的.男性年齡更是逼近四十才談婚事。在生育方面,現在放開了三孩生育政策,反而很多人不太想多生,甚至還有不少人一個都不願生,要做丁克族。

晚婚晚育,是一個國家的政策,到如今不再倡導卻成爲了自發自主的現象,是不同時代發展下的一個產物,是爲了適應這個社會的一種選擇,更是代表着人們思想的變化歷程,也是文明進步的一個特徵。之所以用“進步”兩個字,因爲婚前的時期更長了,人們用更多的時間用於了學習和創造,這從某個角度上來說也是一種文明建設的進步。

晚婚晚育,是一個相對尺度,政策上解釋是大於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即爲晚婚。女性二十四歲以上生育即爲晚育。雖然晚婚晚育政策還在執行,但已經不再倡導和鼓勵。從生理學角度上來說,還是不建議年齡過大婚育,畢竟生命健康的最優時段都是在身體功能發育的上升期而不是衰退期,這樣更有利於養育一個健康的寶寶,也降低生育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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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鼓勵晚婚晚育的原因

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原來第二十五條的“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爲“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在修法後的記者會上表示,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爲25歲,初育年齡則約爲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爲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我們當前的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爲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爲年齡太大,對於母嬰的安全、保健,對於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

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採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這次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實際是這樣修改的,把第27條修改爲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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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後,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幾歲算晚婚晚育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 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爲晚育

3、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4、育婦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5、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6、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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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並沒有取消。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爲年齡太大,對於母嬰的安全、保健,對於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採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晚婚晚育年齡

晚婚晚育是我國鼓勵的政策,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女性年滿二十歲,男性年滿二十二歲,方可結婚。晚婚是指初婚男女雙方都按照《民法典》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各推遲三週歲,即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即以上結婚爲晚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公務員沒有晚婚晚育要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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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沒有晚婚晚育不會受到處分,這個是合法的行爲,比如有些人員考入公務員已經30多歲了,孩子都7~8歲了,這種不可能在進行處分,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關於公務員“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國家公務員未婚生子屬於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而且情節嚴重。應給予開除處分。若是與包養情人生子的.,按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亦應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的計劃生育規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情形是“超生”、“非婚生育”等,但並不包括“未婚先孕”。“非婚生育”與“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沒有領取結婚證便生育小孩,這是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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